
涉案的6.35毫米气枪*弹铅**
购买2259颗*弹铅**,面临6至7年刑罚。2月28日,重庆一起*药弹**案拟在重庆江津区法院再次开庭,如果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3个家庭的顶梁柱将被重判,3个家庭将被击垮……上百村民在联名书上按下手印,要为相关涉案者求情。
>>>同案犯
买*弹铅**打老鼠却面临重判 或“家破人亡”
云阳县地处重庆市东北部,属三峡库区腹地。李昌卫的家就在云阳县江口镇上元村。2月24日,李昌卫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讲述了这起“*药弹**大案”的内情。
花2000元想网购4000发*弹铅**
“云阳县江口镇属于山区,偷吃粮食的麻雀和老鼠比较多,所以我们这里人有用气枪打老鼠的习惯。”30岁的李昌卫在云阳从事家装行业,他有一把气枪,为了打老鼠,想购买一些气枪*弹铅**。
李昌卫说,他不会网购,就想请同镇五星村的刘林帮忙在淘宝网上买。“当时同镇和平村的陶宏卫有气枪,也想买*弹铅**,想着让刘林一起买能便宜些。”李昌卫说,没想到这次网购,却惹出了大事。2017年5月,李昌卫通过刘林,花了2000元,打算买4000发*弹铅**,网购包裹寄给陶宏卫,他和陶宏卫一人分一半。“包裹拿到手,好像是两包,里面每盒应该是500发。”
李昌卫说,他当时也没有细看清点,实际上有多少,他也不知道,因为他的气枪枪托坏了,所以也就一直没有用这些*弹铅**。据他了解,陶宏卫使用了这些*弹铅**。
重庆警方事后查明,2017年5月,26岁的四川成都人赵某在网上参与为刘林购买*弹铅**,赵某通过网聊工具向24岁的重庆江津区郭某购买4000发*弹铅**,由郭某组织货源,通过包裹邮寄送达陶宏卫处。
2017年5月23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民警从李昌卫家中查获*弹铅**1500发,从陶宏卫家中查获*弹铅**759发。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这些铅质气枪弹被认定为*药弹**。当日,李昌卫和刘林分别到云阳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投案自首。2018年5月24日,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批准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对李昌卫、刘林和陶宏卫分别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1月,该案在重庆市江津区法院一审开庭。
“当时就想着打老鼠,我根本不知道在淘宝网上买*弹铅**是犯法的,所以我才去投案自首,但是检察院起诉书6年至7年的量刑建议,的确太重了。”李昌卫说,他现在不敢想,如果自己被重判,一家6口的生活会怎么样,“我的父母年老体弱,最小的女儿才7岁,不知道妻儿咋生活啊。”
妻离子散的生活 想都不敢想
24日,家住和平村的陶宏卫告诉华商报记者,当时购买这些*弹铅**就是为了消灭吃粮食的老鼠,根本没有想到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他当时也没有仔细清点*弹铅**数量,检察院起诉书中对他的量刑建议是3到4年,“如果真这么判,我可能就‘家破人亡’了。”
陶宏卫今年46岁,是一名乡村医生,他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患有重度抑郁症,离不开家人的照顾,而父母也都70岁多岁。他76岁的父亲很惶恐,“陶宏卫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儿子被判刑,这个家就彻底散了。”
陶宏卫表示,父母年迈患病,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夫妻关系也很紧张,他一直担心自己如果去坐牢,妻子会改嫁,两个女儿会失去生活依靠,妻离子散的生活,他想都不敢想。
一家7口可能就断了生计
同病相怜的还有江口镇五星村的刘林,在3个同案犯中,36岁的刘林家庭经济条件最差,家里是贫困户,他在一家砖窑场当货运司机,一个月挣2000多元,要养活60多岁的父母和3个孩子。刘林的父亲今年63岁,母亲今年62岁,老两口没想到晚年儿子会涉嫌买卖*药弹**被判刑。

刘林在砖窑场跑运输
刘林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当地麻雀和鼠患很严重,所以用气枪打老鼠在当地很普遍,不足为奇。李昌卫当时微信转给他2100元,他在网上还价还到2060元,后来以2000元成交,他就把100元退给李昌卫。“我是受朋友之托代买的,也没有从中谋利赚钱,更没有实际使用这些*弹铅**,甚至连这些*弹铅**见都没见过,但检察院起诉书对我的量刑建议是6年到7年,这太重了。”刘林很委屈,更担心重判后家庭的分崩离析,“我投案自首了,为啥还要这样判,我如果进去了,一家7口就断了生计。”
据了解,刘林是村里民兵,还是有近10年*党**龄的*党**员。
100多位村*联民**名书上摁手印
刘林提供给记者一份村*联民**名书,截至2月22日,已有100多位村民在上面摁了红手印。多位村民接受采访表示,刘林平日凭一己之力,担负起家庭重担,让人敬佩。刘林是出于朋友义气帮人代买*弹铅**,属误入歧途,村民们联名恳请法*能官**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刘林是*党**员民兵,平时在村里口碑不错,村民们联名求法官从轻处罚
李昌卫、刘林和陶宏卫均承认不懂法,愿意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他们表示,相关公检法部门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涉气枪案件批复,才会对他们的量刑建议如此之重。刘林说,当初警方还曾告诉他,只要涉案的*弹铅**如实上缴出来就没事了,谁知道会面临现在这样的情况。

陶宏卫、刘林、李昌卫(从左到右)在江津区检察院大门外手捧量刑建议书,认为量刑过重
>>>检察院
检察院不会抗诉 法院可能按量刑建议判决
日前,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表示,检察院的起诉书已经申明一切,起诉的事实明确,检察院不会抗诉,相信法院会按照量刑建议依法判决。江津区检察院这份渝津检刑诉(2018)490号起诉书显示,3人购买*弹铅**的行为违反《刑法》125条第一款,涉嫌非法买卖*药弹**罪。陶宏卫归案后,如实认罪,依据《刑法》67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刘林和李昌卫系投案自首,依据《刑法》67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8年11月2日庭审时,当时担任李昌卫辩护人的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之龙表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量刑建议书建议的刑罚畸重。“公诉机关仅仅只考虑被告人所涉*药弹**的数量建议量刑,这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潘之龙表示,李昌卫具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主动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购买涉案的6.35毫米气枪*弹铅**,非李昌卫提议,其并未从中谋取任何利益,主观恶性较小,而且其购买的*弹铅**从未使用过,社会危害性较小。
潘之龙指出,2018年,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弹铅**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买卖气枪*弹铅**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弹铅**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也明确指出,对于此类案件,应该要避免唯数量论,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妥当决定刑罚。
>>>律师说法
*弹铅**定罪量刑太重 应避免机械地唯数量论
“*弹铅**很小,一盒就能装几百发,就要量刑这么重吗?”2月24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徐昕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28号一审拟再次开庭,可能很快宣判甚至判实刑收监,为了挽救3个家庭,他决定担任李昌卫的辩护人。徐昕分析了该案的制度意义,希望通过本案,推动两高涉气枪案件司法解释在全国检察院和法院的适用,避免相关案件审判机械地唯数量论。
徐昕指出,天津赵春华案、刘大蔚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推动两高制定了涉气枪案件司法解释,但目前全国仍有不少法院和检察院不予适用。“两高批复要求综合考虑气枪*弹铅**的数量、用途、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主客观相统一来定罪量刑。一些公检法不适用是不对的,会导致没有犯罪故意和社会危害性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被重判,本案就有可能毁掉3个家庭。所以,本案的一个制度意义,就是要促进两高批复得到适用。”
“第二个制度意义是,涉及*弹铅**的案件,量刑都很重,因为按照现行规定,非法买卖500个*弹铅**就入罪,要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弹铅**的体积很小,很容易就超过这个标准,检方量刑建6到7年,这就要命啊,3个家庭就毁掉了。因此,关于*弹铅**的量刑过重,应该修改相关司法解释。”
徐昕还提出,起诉书写得非常明确,在李昌卫处查获的只有1500发,另外759发在陶宏卫处查获,既然这759发不是在李昌卫处查获的,怎么认定为李昌卫的?而且李昌卫3人是不以出售为目的的买入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并非非法买卖枪支、*药弹**罪中的“买卖”。“经检索相关判例,类似案件有不起诉的,有定罪免罚的,有适用缓刑的,不理解江津区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什么这么重?我认为,对3人可以撤诉或定罪免罚。”
>>>案例链接
重庆多起非法买卖*药弹**案大都以缓刑结案
华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据不完全统计,从2014年至2017年,国内发生15起类似案例,浙江、四川、安徽、广东、黑龙江等多地均发生过类似的案例,仅重庆就发生过7起类似案例,但大都以缓刑结案。
2014年9月,重庆人黄某某网购*弹铅**1000发,后又于2015年4月再次网购*弹铅**2000发。2015年5月,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在其驾驶的货车上提取到*弹铅**88发。2016年8月,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以非法买卖*药弹**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5年4月,重庆人古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步行街内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枪管1支、消声器1个及*弹铅**1000发。2016年4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以非法买卖*药弹**罪,判处古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5年5月至6月,居住在重庆的四川人黎某购买气枪*弹铅**1954发用于打鸟。2017年4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以非法买卖*药弹**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6年5月底,重庆垫江县也曾发生一起相同案例,重庆人沈某网购2312发*弹铅**涉嫌非法买卖*药弹**罪,最终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2017年7月,重庆人张某通过微信购买*弹铅**1807发。黄某归案后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2018年6月,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以非法买卖*药弹**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华商报记者梳理案例发现,类似非法买卖*药弹**案,重庆多地的法院审理审判结果,多判处有期徒刑加缓刑。
相类似的网购气枪*弹铅**案件,为什么国内各地的审判都不一样?为什么两高的涉气枪案件司法解释很难推行?24日,安徽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行江教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对于气枪*弹铅**案件来说,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各个地方判的都不统一,像安徽省我收集的几个案例,同样是从网上购买的*弹铅**,但是后来起诉的罪名不是非法买卖*药弹**罪,而是非法持有,就是说对于网购气枪*弹铅**的罪名,究竟是非法买卖还是非法持有,争议非常大,各地都不统一,像浙江省有个地方规定,以娱乐为目的,就是非法持有,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以非法买卖来认定。
行江指出,司法实践中一个错误的观点认为呢,就是说只要买了*弹铅**,并且能找到查到上家的话,那么就定非法买卖,如果找不到上家的话,就定非法持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还很普遍,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行江表示,购买气枪*弹铅**案件罪名的不同,比如说非法持有的话,那么要求是1000发就构成犯罪,而非法买卖的话,500法就构成犯罪,这个差别就比较大。“另外一个就是有些地方的法官,可能会受到来自地方的压力,有的时候就不适用两高涉气枪案件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就是没有真正领会这个司法解释的精神,所以就出现了唯数量论这种情况。”
>>>多知道点
两高批复称如果唯数量论 或出现量刑畸重
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弹铅**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私走**气枪*弹铅**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弹铅**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条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私走**气枪*弹铅**案件的定罪量刑原则。
在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私走**气枪*弹铅**案件时如果唯*弹铅**数量论,可能会出现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依据《涉枪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气枪*弹铅**达到500发以上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2500发以上的,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非法持有、私藏气枪*弹铅**达到1000发以上的,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到5000发以上的,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涉案*弹铅**往往数量大,通常一小盒*弹铅**的数量即超过500发,达到入罪标准。因此,本条明确了综合考量原则,要求在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综合考虑气枪*弹铅**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华商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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