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案情 】2021年5月16日,武汉开往杭州东的高铁列车上,一女子殴打高铁列车长还脱衣躺在车上。经调查,旅客饶某某(女,34岁)当日从武汉站乘坐高铁列车前往合肥,上车后突发行为异常,踹击列车厕所门及车内其他设施,辱骂殴打旅客和列车工作人员,致列车长受伤,并自行脱衣裸露身体。据其父反映,饶某有精神病史,警方已将女子送医检查。

熙熙攘攘的大千世界,芸芸众生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特殊群体—精神疾病患者。这样一些患者,于家于国于众生均存在着潜在的隐患,我们时常看到或听说,由该类患者者引发的群死群伤的恶性案件,由于精神病患者行凶时,具有突发性、损害结果不可控性等特点,一旦这些人欠缺有效的监护或监管,对社会及他人的人身及重大财产安全的危害随时可能发生,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监管和治疗刻不容缓。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精神卫生法》及其相关规定,谈谈看法,敬请指正。
从违法(客观)层面,看女子的行为
女子的行为系寻衅滋事行为。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往往被滥用,大量故意伤害案、强迫交易案等被错误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尤其是行为达不到故意伤害罪轻伤及以上标准时,而相关部门又产生处罚冲动时,类似的故意伤害案极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使得本来就是从老“口袋罪”流氓罪分离出来的寻衅滋事罪再被成为新“口袋罪”的危险。

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意味着本节所有犯罪侵犯的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共有四种行为类型,即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种行为类型都有自己具有保护法益,据此,一个行为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要把该行为侵犯的总法益公共秩序与每一种具体行为类型侵犯的具体法益结合起来,作整体评价。
本案中,女子在高铁列车上随意殴打列车长,并脱掉衣服叉腿拦截过道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同时,女子的行为发生在高铁列车上这样的公共场所,因此,从违法性(客观)层面来看,女子的行为系寻衅滋事行为。
从责任(主观)层面,看女子的行为
责任是对行为的非难,责任的有无表明能否将具有法益侵犯的行为归属于行为人,即令行为人为自已的行为埋单。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女子有精神疾病病史,众所周知,精神疾病治疗是全世界的医学难题,治疗难度及治愈的标准不统一,加之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及监管难度大,相关法律体系尚等完善等诸多因素,导致精神疾病患者脱管脱治等现象十分严重,极易诱发严重的社会*力暴**事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及公民的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精神病是一种疾病状态,该类人实施法益侵犯行为,能够对其行为进行非难,我国《刑法》第十八条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案中,女子已被公安机关送医检查,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如果女子行为时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实施的法益侵犯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女子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且行为时精神正常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或实施治安处罚;如果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对女子的行为定性尚待司法鉴定结果。

综上,从违法层面来说,女子的行为为寻衅滋事的客观违法行为;从责任层面来看,如果女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或不能完全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应当对女子进行非难,将其违法结果归属于女子,让其负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或治安违法行为。如果女子行为时处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则女子的行为虽然具有客观违法性,但对违法结果不负责。但是,精神病人违法犯罪也好,还是十岁的孩子杀人也罢,均是刑法所否定的行为,虽然这些人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我们不能说这样的行为就是合法行为,任何人都会说对这样的人也应该采取相应措施,那么对一个精神病人违法或十岁孩子违法的约束管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以下讨论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
最广义的保安处分,是指为了防止犯罪的危险,保持社会治安,对一切认为有害的特定人或物所采取的刑事司法或行政处分,以及为了保护或矫正行为人为,而采取的改善、教育、保护措施【引自张明楷教授《刑法法(第六版)》P818页】。

根据《刑法》规定,保安处分的性质为,保安处分是对具体犯罪(如缓刑的考查)或不法行为人(如精神病人违法)的处分;保安处分以犯罪或客观不法为前提;保安处分的种类根据具体犯罪或不法人的具体行为类型而定;保安处分的具体措施是隔离、防范、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等;保安处分原则是一种行政处分,有处分由行政机关决定(如强制带离),有的处分由法院宣告(如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等。

对于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必要时先由公安机关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如果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其实施的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时,依法由法院宣告决定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对象是实施*力暴**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本案中,女子的行为即使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或违法责任,本文认为,也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根据《精神卫生法》由相关部门及监护人采取非自愿医疗等措施,以防止女子再实施违法行为,以及保护女子的人身安全。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文以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重点讨论了精神病人实施法益侵犯行为时,对其非难的依据及各种具体情况,同时,结合案例,讨论了保安处分相关问题。本案中,女子该受取何种处罚,尚待相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无论如何,对于女子违法(客观)层面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其责任的有无及程度进行刑罚或违法性非难。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