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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朋友一死一伤。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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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赴宴,却入鬼门关
事发于2016年5月的一个下午,地点位于沈某的小饭店。
几年前,沈某在上海市虹口区租用了一家门面房,开了家饭店,经营着自己的小生意,平时亲戚朋友有时会借用她饭店夹层的阁楼歇歇脚。
事发当日,陆某和一个朋友来到沈某的饭店,打算在阁楼休息片刻后参加亲友宴会。
当时沈某正在厨房烧菜,见两位小姐妹登上阁楼,她放下手头的事情前去闲话几句。没想到,时间一长油锅竟起了火。火苗很快引燃了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火灾。沈某赶紧下楼想要灭火,但没有成功。
后虽然沈某、周边群众及消防人员极力抢救,但因火势迅猛,陆某在火灾中受伤,另一个朋友不幸死亡,沈某在救援过程中头面部、手臂等部位也有多处烧伤并被送医抢救。
心怀悔恨尽力筹资赔偿
因沈某本人也多处受伤需要治疗,虹口检察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5月13日,检察院以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当天,沈某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表示悔恨,并提出愿意尽自己所能向死伤者家属赔偿。
据了解,沈某本人系离异,生活条件不佳。事发后陆某等两人家属向沈某提出民事赔偿要求,经多次筹措,沈某及其家属共向法院预缴赔偿款3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沈某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考虑到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努力进行赔偿,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虹口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我国《刑法》对失火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