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对毒品的说法 (国际禁毒日毒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 第1款是关于*品毒**定义的规定。本条关于*品毒**的定义与禁毒法第二条规定的*品毒**的定义是一致的,是指*片鸦**、*洛因海**、甲基苯丙胺(*毒冰**)、*啡吗**、*麻大**、*卡因可**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

“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是指除前面列举的几种*品毒**外,其他国家规定管制的*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关于*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的范围,根据《*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醉药麻**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下)

司法案例

01

行为人将伪装成*子烟电**形式的合成*麻大**贩卖给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严惩。 ——常某某贩卖*品毒**案

【法院评论】 近年来,“上头*子烟电**”已成为合成*麻大**素的主要载体并在*品毒**市场流行,该类*品毒**以*子烟电**作伪装,对于青少年有较强的吸引力和迷惑性,不法分子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络交易,利用网约车代送等新方式交付*品毒**,*品毒**散播速度快、区域广,极易在青少年群体内传播滥用。被告人常某某明知合成*麻大**素类物质被国家列管,在短短11天内先后贩卖28次,包括多次向未成年人贩卖,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02

明知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精药品仍贩卖给他人,构成*品毒**罪。 ——何某某贩卖*品毒**案

【法院评论】 氟胺酮是对氯胺酮(俗称“*粉K**”)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类似物,从外观看两者同为白色结晶粉末状,具有相似的麻醉、致幻等效果,长期吸食氟胺酮会引发对人体脏器的永久损害,滥用过量甚至会导致死亡。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逐渐将目标转向氟胺酮,将其作为氯胺酮的替代物非法吸食、贩卖,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防范氟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麻大**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制品管**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将氟胺酮纳入列管范围。该公告的施行为打击氟胺酮等新型*品毒**犯罪提供了依据。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氟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两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氟胺酮,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新型*品毒**犯罪的严正立场。

03

引诱、教唆,并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品毒**的,从重处罚。 ——古某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法院评论】 *品毒**具有较强的致瘾癖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能力,更易遭受*品毒**危害。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以及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品毒**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古某某在未成年人面前实施言语诱导、传授吸毒方法、宣扬吸毒感受的行为,造成两名本无吸毒意愿的未成年人吸食*品毒**的后果,且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社会危害大。古某某曾因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犯罪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不足一年又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贯彻了加大对末端*品毒**犯罪惩处力度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品毒**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定立场。在通过刑罚手段阻断*品毒**危害殃及未成年人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呼吁广大青少年深刻认识*品毒**危害,守住心理防线,慎重交友,远离易染毒环境和人群。

04

从境外*私走***麻大**入境,并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并社会危害大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梁某某*私走**、贩卖*品毒**案

【法院评论】 近年来,受境外部分国家*麻大**“合法化”的影响,一些留学生、海外归国人员、文娱从业人员产生*麻大**类*品毒**成瘾性低、危害性小的错误认知,出于猎奇心理或追求感官刺激而吸食*麻大**。随着国内管制不断加强,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从境外购买*麻大**,通过国际邮包少量、多次、分散寄递入境后,贩卖给滥用群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与境外卖家勾连交易,通过国际快递*私走***麻大**入境后在国内贩卖的案件。被告人梁某某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私走***麻大**入境,并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既系源头性犯罪,又直接导致*品毒**进入消费环节,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体现了厉行禁毒的坚定立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充分认识*麻大**危害,提高对*品毒**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

司法观点

非法持有*品毒**罪及其刑罚

国际禁毒日禁的毒种类,国际禁毒日对毒品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对非法持有*品毒**罪规定了三档刑罚,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中“其他*品毒**数量大”“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认定情形与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相同,详见第三百四十七条条文解读,此处不再赘述。“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被查获持有*品毒**的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品毒**达到本条或者该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品毒**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品毒**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品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主观方面,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品毒**而非法持有。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否认自己知道*私走**、运输、持有的系*品毒**的情况。*品毒**犯罪案件中,判断行为人对涉案*品毒**是否明知,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应当依据行为人实施*品毒**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品毒**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行为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私走**、贩卖、运输、非法持有*品毒**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私走**、贩卖、运输、非法持有*品毒**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品毒**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品毒**的;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品毒**的;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品毒**的;体内藏匿*品毒**的;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品毒**的;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品毒**的;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品毒**,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引用0753页

包庇*品毒**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际禁毒日禁的毒种类,国际禁毒日对毒品的说法

对妨碍司法机关查禁*品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治安行政处罚,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条重申,对所列的四种行为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品毒**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的共犯论处。

这里的“包庇”是指行为人故意作虚*证假**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窝藏、转移、隐瞒”是指使用藏匿、变换存放地点、故意不说藏毒地点等手段,妨碍司法机关查处*品毒**违法犯罪的行为。对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行为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及实用指南(第2版)

珍爱生命 拒绝*品毒**

吸食*品毒**不仅给吸毒者本人造成难以逆转的身心损害,还容易诱发各类次生犯罪。同时,因*品毒**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导致吸毒者狂躁、抑郁甚至出现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症状,进而肇事肇祸,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品毒**问题不可小觑,希望看过上述法律知识的你一起加入宣传小队,转发这篇文章,号召大家共同来解决及宣传*品毒**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