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是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各类网络赌博网站采取多种形式引诱他人参与各类赌博活动,大量网民输的倾家荡产,甚至*款贷**参赌,部分网民为缓解熬夜赌博的体力消耗和减轻压力,甚至利用吸毒以增加刺激,从而伴生大量吸贩毒、盗窃和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1、2016年欧洲杯足球赛期间,玉溪市澄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通过工作发现有1名澄江网民在“澳门娱乐城”赌博网站上注册会员账号,通过赌欧洲杯参赛球队输赢参与下注赌博的线索。为尽快侦破案件,打击犯罪,消除社会影响,澄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联合右所派出所对案件线索展开核查,经工作查明该网民为刘某。成功锁定违法嫌疑人后,民警依法对刘某进行传唤询问。经询问,刘某对在网上参与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澄江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刘某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2、2016年6月,玉溪市澄江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接支队通知,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一澄江网民在境外网站参与赌博的线索。接到通知后为尽快侦破案件,打击犯罪,消除社会影响,澄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迅速对线索展开核查,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成功锁定该违法嫌疑人张某。
经查张某从2016年4月以来,在境外赌博网站“亚洲博狗”上注册账号,并绑定银行卡登录“亚洲博狗”以每注0.5至1.5元不等的方式压注参与赌博。锁定违法嫌疑人后,民警依法对张某进行传唤询问,经询问张某对网上参与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澄江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张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3、2016年5月,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工作发现当地人在微信上加入赌博微信群通过猜红包位数的方式开设*场赌**、赌博的线索,江川网安部门通过周密部署,查清了赌博聊天群中的开设*场赌**首要犯罪嫌疑人及部分参赌人员的真实身份,一举抓获本案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二十余名参赌人员,经审讯, 2016年春节以来,犯罪嫌疑人肖某一和犯罪嫌疑人肖某二经过商量和策划,在微信上建立聊天群,然后笼络、邀请两人微信上和现实中的朋友在微信群内利用发红包、猜尾数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林某某、张某等人多次积极参与赌博,并认为该赌博行为可牟取暴利后,也以同样的方法各自或互相邀约开设类似的微信赌博群进行二次赌博。通过调查,上述涉赌嫌疑人参赌流水达600余万元。目前该五名犯罪嫌疑人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余二十余名参赌人员分别被行政处罚。
玉溪网警提醒: 网络赌博属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网。
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疆新**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疆新**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场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场赌**”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场赌**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场赌**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率赔**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场赌**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场赌**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四、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五、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