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骨折赔偿案例 (踢球骨折了其他人要负责吗)

足球是一项高强度的对抗性运动,参加比赛的人员在强烈的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也难以避免。如果在比赛过程中与对方队员发生冲撞而造成骨折,是否可以要求对方队员或比赛组织者赔偿损失呢?

踢球受伤了要对方赔偿吗,踢球骨折了其他人要负责吗

小陈参加了一场某市体育局举办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小陈被对方球员张大壮踢倒,导致左腿腓骨骨折,脚筋受伤的事故。小陈认为比赛中张大壮从其后方跑过来,违规用脚踢向自己的左腿腓骨处,导致事故的发生,是故意犯规,违背体育道德,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陈还认为某市体育局作为足球比赛的组织者,对足球比赛管理混乱,组织联赛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对自己的受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张大壮和市体育局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是指明知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有风险,而自己甘愿承受风险后果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受伤的,除非能够证明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发生,否则损害后果由参加者自己承担,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具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如果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则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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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张大壮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比赛是一项竞争激烈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也是一项高风险的比赛项目,本案中,小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比赛活动,其对此项活动可能产生的伤害应当有充分的、客观的认识,应视为其明知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自愿承担风险,故在比赛中即使因对方球队队员的原因受到非恶意加害的人身损害,也应由其自担风险。因此,法院判决张大壮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体育局承担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市体育局作为体育活动的组织者,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比赛期间监督义务及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的义务。本案中,市体育局作为组织者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比赛前详细讲解比赛规则及注意事项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在事件发生后也没有及时查明情况,存在一定的过失,对造成小陈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35%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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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律说法:

足球运动等竞技体育运动的自身特性,决定了运动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因此,在此类竞技比赛中,因对抗而产生的伤害,一般视为参加者自愿承担比赛中的风险,即自甘风险原则。只要伤害后果不是行为人主观故意所导致,一般情况下就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后果。但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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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霏霏律师: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共中***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团代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

主要业绩:

为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提供律师解读,受聘上游新闻帮帮频道特约律师。为重庆科技报、重庆法制报等媒体供稿。为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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