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汪队装扮贴纸 (汪汪队限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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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派对套装,上面印上“汪汪队立大功”标识行不行?

问: 我们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的一种货物是足球,上面印了“星球”图案,现在被海关调查认为侵犯了欧足联的著作权,请问如被查实,我们公司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如经海关查实,侵权货物应该会被没收,并可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贵司出口货物中所使用图案如为欧足联著作权且未获得合法授权的,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如被海关查实,贵司出口申报的侵权货物会被没收,贵司可能会被处以罚款。

汪汪队背包上有标志,汪汪队立大功包装有区别么

典型案例: 2021年6月17日,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向B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打气筒、气球、纸拉旗等货物(报关单号:31012021051794XXXX)。经B海关查验,该批货物中有“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的派对套装43套,价值989元。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海关备案号:C2018-65XXX)著作权的商品,并向B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B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派对套装上使用的著作权,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一套、查验记录一份、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向B海关申报出口的一批货物中有“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的派对套装43套,经B海关调查,当事人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事先并未获得权利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许可,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B海关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