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渭南蒲城县人民法院公布一篇裁判文书引起人们的热议。
裁判文书事实认定写道:吴某与妻子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二人的感情一直很好,并且有一个女儿。
这个女儿出生后,虽然存在先天残疾,但是吴某仍细心照顾。直到有一天,吴某无意发现女儿的血型与他的不匹配。于是,他怀着忐忑的心情带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吴某内心不想遇见的事情发生了,他与女儿无血缘关系。
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经济损失十万余元、精神损害费五万元。声称,发现自己养育五年的女儿竟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他的内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接近崩溃。
在案件的进行之中,吴某得知被告一人带女儿在外租房居住又无经济来源,还要为女儿看病,日子过的异常艰辛。孩子的亲生父亲瘫痪在床亦无力抚养女儿。吴某念及十几年的夫妻情分向法庭表示愿意放弃赔偿,但坚决要求离婚。后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判决离婚。
【王律评论】
1、无论如何,最终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吴某和孙某,还有这位年仅五岁的残疾儿童,可怜啊。
2、吴某能否要求离婚?
可以离婚的。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一方出轨的,就应当判决离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均会在离婚前提出调解,调解无效后,才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但本案中,吴某细心照顾了五年的孩子,竟然不是亲生的情况,显然已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判断,夫妻双方已经完全、不可挽回的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3、吴某是否有权要求其支付经济损失?
有权要求,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个关系仅存在于血缘关系或者拟制的血缘关系。吴某并无义务抚养该孩子,孙某应当返还吴某花费。
4、吴某是否有权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失费?
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妻子孙某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吴先生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合法律依据。
5、吴某放弃是否可以?
我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按照上述规定来看,提出索赔是吴某的权利,但放弃索赔也是吴某的自由。
#男子发现5岁女儿非亲生放弃索赔离婚##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头条创作挑战赛##婚姻情感咨询室##出轨##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