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有误工费吗 (无聘用关系因工受伤应当怎么赔偿)

基本案情

叶某于2021年5月6日起为x公司在x街道2020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工作,担任架子工一职,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5月8日叶某在搭设外墙脚手架时,钢丝反弹,致其受伤。受伤后叶某在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急诊治疗,后到眼外伤门诊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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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在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在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3月10日,叶某到x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裁决:

1.x公司支付叶某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1602元;2.x公司支付叶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与社保部门核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一致);3.x公司支付叶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4.x公司支付叶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

5.x公司支付叶某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6.驳回叶某的其他仲裁请求。x公司不服前述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叶某同意前述裁决,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另查明】

x街道2020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x南里)已经以趸缴的形式参加了工伤保险,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叶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向x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交了其公司与叶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原告观点】

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叶某主张日工资是350元,月工资标准10500元。且涉案工程已经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待遇进行工伤理赔程序,叶某应当配合工伤赔付程序。

【原告证据】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证明其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劳务分包,张某彬系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自x1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x区x街道2020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全部劳务作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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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2,分包合同、劳动合同书、张文强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公司与叶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叶某系为其公司提供劳务,王天星作为其公司代表与张文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其公司为叶某垫付了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证据3,2021年5月8日叶某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本案应按照工伤待遇进行工伤理赔程序,叶某应当配合工伤赔付程序。

证据4,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支付截图、x农商银行客户回单,以证明就叶某受伤的各类费用,其公司垫付总计37029.10元,通过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彬的银行账户于2022年1月28日转账给张文强。

【被告观点】

我不同意x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x仲裁委所做的裁决书。

【庭审意见】

1、x公司与叶某均认可签订了劳动合同,叶某自2021年5月6日起在x公司位于x街道2020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中工作,另结合叶某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工伤证,认定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4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

2、叶某工作的项目已趸缴了工伤保险,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22年4月26日解除。故x公司应协助办理补助金的申领手续。x公司支付以社会保险机构核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数额为准。

3、叶某主张月工资标准为10500元,x公司不认可前述工资数额,但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以前述数额为准。经本院核算,x公司应支付叶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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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x公司协助叶某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申领手续;支付叶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叶某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1500元。

【备注】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