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这里有人酒驾,赶快来处理!”因为抢车位没抢到,杭州一女子在发现对方司机有酒驾嫌疑后,愤而报警反映了这一情况。
“我就是在停车场挪了一下车,并不是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不属于危险驾驶,我没有犯罪。而且我就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为自己辩护,我应该认定为自首”许某委屈巴巴地在法庭上说道。
案件事实
2022年9月7日晚上21时许,许某饮酒后驾车搭载亲戚从杭州市某区万泰城地下公共停车场出发,在行驶至地面停车场时,转了一圈,没有车位。
这时,许某看见一女子车技不佳,几次在一个车位上倒车失败,于是许某迅速倒车占领了该车位。
于是该女子走到许某车前,与其理论。许某称“这里的车位又不是固定的,先到先得,凭什么我不能停”。
后该女子愤而报警,便有了本文开头一幕。许某便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

民警赶到现场后,口头询问许某时,其称自己为了方便往车里搬东西,就是把车从地下停车场往地面停车场挪一下,并不打算在道路上驾驶。
后经抽血检测,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7mg/100ml。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本案中许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
本案中许某驾车从地下停车场往地面停车场开,事实上系挪车行为,所以根据上述法条,认定许某构成犯罪的关键是许某开车行走这段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共道路?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地下停车场至地面停车场这段路不是私人所属,是公共场所,这里人很多,车流量也很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肇事,所以应该认定为公共道路。
虽说许某实际是挪车行为,但也是在公共道路上的驾车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
民警赶到现场是否有权对许某进行讯问?
本案庭审中,许某辩称在停车场,民警无权对其进行讯问,在停车场所做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犯罪证据使用,应予以排除。
讯问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诉讼当事人所进行的查问。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制作讯问笔录,并经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以作为对被讯问人进行处理的依据之一。
此案中,在案发现场,当时还没有立案,所以公安机关制作的应该是询问笔录,不是讯问笔录。
虽说本案中讯问笔录制作有瑕疵,但是并不影响本案危险驾驶事实的认定。
本案中许某是否构成自首?
本案庭审中,许某及辩护人称许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在原地等待公安民警的到来,属于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许某在别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但是其在民警询问时,辩称自己是挪车,是否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小编认为,本案中许某应该认定为自首。
首先,本案的事实是许某的行为确系是挪车行为;其次当有人报警时,许某本可以离开现场,但是其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行为,所以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社会危害性极小;最后,许某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行为并不代表其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小编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要牢记,饮酒后千万不要驾驶车辆,否则一旦与他人发生纠纷,将会使自己陷于被动,即使“有理”也会变成“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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