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为营造禁毒宣传氛围,6月23日,在省法院统一部署下,全省共有沈阳、大连、鞍山等10个地区20家法院集中宣判35件*品毒**案件,所涉罪名为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非法持有*品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65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3个月至死刑不等的刑期,其中五年以上刑期41人,重刑率63.08%。

典型案例
一、丁某明、周某等14人贩卖、运输*品毒**案
本案是对大宗*品毒**交易犯罪严厉打击的代表。
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丁某明为获得非法利益,两个月内分三次在广东省汕尾市鲘门服务区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冰**),经长途运输并向他人贩卖*毒冰**共计33805.18克。被告人周某为获得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冰**6990.45克,伙同他人贩卖*毒冰**8799.08克,为贩卖而购买*毒冰**15000.1克,并在其住所搜出*毒冰**24.19克,共计贩卖、运输*毒冰**30813.82克。一审法院认为,丁某明、周某贩卖、运输*品毒**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丁某明、周某均被认定构成贩卖、运输*品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2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1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3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本案涉案*品毒**数量特别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品毒**流散广泛,涉及辽宁、广西、广东等多地,社会危害巨大。辽宁法院始终坚持对毒枭、职业毒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品毒**犯罪分子严惩,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贩卖*品毒**数量特别巨大的*品毒**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二、孙某、周某权等5人制造、贩卖*品毒**案
本案是对源头性*品毒**犯罪严厉打击的代表。
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周某权等5人制造甲基苯丙胺(*毒冰**)共计31.06克,其中孙某参与制造7次、周某权参与制造5次,包括未制成和已制成两种形态。2020年11月,孙某以800元价格向周某东贩卖0.75克*毒冰**。2020年7月,周某权以1200元价格向刘某贩卖*毒冰**2克。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周某权制造*品毒**,且数量较大,构成制造*品毒**罪。同时,孙某、周某权贩卖少量*品毒**,又构成贩卖*品毒**罪,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孙某、周权均被认定构成制造、贩卖*品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八个月。
近年来,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品毒**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特别是对*私走**、制造*品毒**、大宗贩卖*品毒**等源头性*品毒**犯罪,充分体现依法从严。制造*品毒**不仅包括非法用*品毒**原植物直接提炼,还包括不断翻新的物理方法。购进制造*品毒**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品毒**,但尚未制造出粗制*品毒**或者半成品的,以未遂论。本案在依法从严同时,准确区分既未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三、张某林贩卖*品毒**案
本案是对*品毒**再犯、累犯严厉打击和依法惩治零包贩卖的代表。
2010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林犯贩卖*品毒**罪3次、犯非法持有*品毒**罪2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1次。张某林在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间,又向他人贩卖*毒冰**21次,共计3.03克。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林明知是*品毒**而多次非法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张某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曾因犯贩卖*品毒**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品毒**罪,系*品毒**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某林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六个月,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本次*品毒**犯罪次数达到21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本案被告人又属于累犯、*品毒**再犯。对于因同一*品毒**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品毒**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品毒**再犯的条款,但量刑时不得重复评价。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品毒**再犯的被告人,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前述情形。
来源:辽宁日报
编辑: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