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投标工程,第一家在开标后第三天提出放弃,原因是用于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服务于该工程施工管理,该公司其他项目经理都已在其他工程(项目经理有电子锁,不能同时用两个工程),该中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到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去甲方盖章时甲方不同意,说如果放弃将对该公司给予经济处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还有1-3年不许来该区域投标,并在公示期后甲给其发了中标通知书,请问甲方这样做合理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责任就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责任。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案中,开标后投标人提出撤销放弃,招标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
投标人在本案中以项目经理身体原因为例由放弃投标。除非投标人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项目经理身体原因与其放弃投标之间的合理性,否则不能认为投标人放弃投标的行为是正当的。这里我们进一步说一些与项目经理有关的法律问题。部分项目中双方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于合同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当事人也因此承受巨大的压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2.1、3.2.3条对项目经理的资质与更换项目经理的条件做出了规定。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当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从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发现,高额违约金的存在是符合示范文本的规定的。这就需要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实现作出防范,约定较低的违约责任以避免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