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有三种 (共同犯罪第五节讲解)

一、共同犯罪的脱离

(一)脱离者成立中止的情形

看下面的案例两个案例:

例1:潘金莲和西门庆共谋毒死武大郎,潘金莲想到当年自己孤苦伶仃,无依无靠的时候是武大郎把自己带回家,给自己春饼吃,给自己买衣服穿,人不能没有良心啊。潘金莲把准备好的毒药倒掉了。本案中,潘金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预备阶段),西门庆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例2:西门庆想和潘金莲在一起,想独占潘金莲,就唆使潘金莲毒死武大郎,潘金莲同意了,准备好毒药后,潘金莲想到当年自己孤苦伶仃,无依无靠的时候是武大郎把自己带回家,给自己春饼吃,给自己买衣服穿,人不能没有良心啊。潘金莲把准备好的毒药倒掉了。本案中,西门庆是教唆者,按照教唆犯理论,有两种观点:1、教唆独立说。按照此学说,被教唆者的行为独立于教唆者,只要被教唆者实施教唆行为,被教唆者即使未达到既遂,一律认定为教唆未遂。因此,西门庆成立教唆未遂。2、教唆从属说 按照此学说,只有被教唆者进入了实行阶段(着手后),对教唆者才能进行处罚。因此,由于潘金莲未着手,西门庆无罪。

综上所述,共犯中,阶段具有一致性。

二、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一)共同正犯中的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例:张三和李四一起朝王五开枪,结果打死的人不是王五,是赵六,并且死者身上只有一个弹孔,搞不清楚是谁打的。本案中,属于对象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只有一个弹孔搞不清谁打的不影响责任的承担,因为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打击错误

例:张三和李四一起朝王五开枪,打偏了,把王五旁边的赵六打死了,死者身上只有一个弹孔,并且不知道是谁干打的。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本案中,按照具体符合说,谁射中的单独对过失承担责任,因果过失没有共同犯罪,只有一个弹孔并且不知道是谁射的,有疑问时,做有利于嫌疑人的推定。没有证据证明是张三或者李四所为,就没有人能够为赵六的死承担责任。张三和李四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按照法定符合说,张三李四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共犯中的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例:露西唆使杰克去杀汤姆,杰克误把李雷杀死了。本案中,杰克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杰克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露西教唆杰克杀人,杰克既遂了,露西成立教唆既遂。

2、打击错误

例:露西唆使杰克去杀汤姆,结果杰克打偏了,把旁边的李雷打死了。本案中,杰克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露西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教唆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教唆未遂。

3、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认识错误问题

例:刘华强唆使韩跃平杀死封彪,其实刘华强不知道韩跃平早就想杀封彪了,韩跃平按照刘华强的指示杀死了封彪。本案中,刘华强想教唆韩跃平杀人,但是韩跃平早有犯罪意图,刘华强只是在客观上强化了韩跃平的犯意,因此,在帮助范围内重合,刘华强成立帮助犯而不是教唆犯。

4、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例:祁同伟跟高小琴说,把这个毒药让高育良喝了。高小琴听错了,听成把这个补药给了高育良喝,结果高育良被毒死。祁同伟成立教唆犯,祁同伟主观上是教唆,客观上是间接正犯。因为高小琴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杀人,是祁同伟支配了她。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在教唆的范围重合(都有利用的意思),所以,祁同伟成立教唆犯。

张医生将放入毒药的毒针给了小王护士,让小王给患者杰克森注射,小王发现了这是毒针但是装作不知情,不吭声,给杰克森注射,杰克森死亡。本案中,张医生本来想利用小王护士杀死杰克森,但是小王护士却帮助了张医生,因此张医生不是间接正犯,成立教唆犯,张医生创造了小王护士的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