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7月28日讯(记者张全录 通讯员刘尚茂 王玲)沙湖大桥下有收费球场,崇仁路附近高架桥下是一排排的商铺,舵落口不少桥梁下是货物堆场,而更多市内桥梁,桥下空间被用作停车场……今天(28日),记者从《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会上获悉,上述桥下空间利用情况将在《条例》实施后被逐步改变,今后,桥下空间将只允许用于公益性用途。另外,桥隧设施将更抗火,隔音设施将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桥隧在新建或改造时,将充分考虑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两年内,市内40座桥隧将装上安全信息监控系统,动态呈现桥梁的各项健康指数;桥隧管理将不再出现“该归谁管”的扯皮事;对毁坏桥隧行为,处罚力度将大幅提高。

桥下空间只许用于公益
目前,市内桥梁因为养护主体多元,桥下空间利用也存在着众多类型。沙湖大桥北岸桥下空间,目前设有经营性的篮球、足球场。在崇仁路附近,不少商户的营业场所就设在高架桥下。市区内众多桥下空间,用于停车场的很多。
8月1日实施的《条例》,第20条规定,桥下空间在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利用的情况下,只能用于公益用途,且不得收取费用。
对于新规定,市城管委桥梁维修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解释,以前因为没有这方面的法规,所以桥下空间使用情况较复杂,经营性的、公益性的,非法占用的情况都有。下一步,他们将对全市桥下空间使用情况进行摸底并上报,之后根据市里统一部署开展工作,逐步有序地使桥下空间的使用情况符合《条例》的规定。


水果湖隧道隔音屏火灾将避免
2015年12月18日,一辆小轿车在水果湖隧道南侧出口发生燃烧,造成水果湖隧道出口处路段的隔音屏等辅助设施烧毁,损失共计90多万元。车辆失火,损坏桥隧隔音屏的事件,在市内隧道、高架桥上已多次出现。而即将实施的《条例》则充分考虑了这一点,《条例》第11条规定,城市桥隧封闭和半封闭的隔音设施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市城管委桥梁维修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建或更换隔音设施时,将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本着节俭的原则,目前尚在使用的隔音设施则不更换。
桥隧将更多考虑行人、单车通行
目前,过江桥隧,仅长江一桥可以允许非机动车通过人行道通行。而随着共享单车的发展,桥隧也将为市民的绿色出行做出更多考虑。《条例》第11条就规定,“城市桥隧设计应到充分考虑行人、非机动车通行需求。” 对此,桥梁维修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有条件的桥隧,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需求和条件,为行人和非机动车开辟道路。而新建桥隧,则更应该要充分考虑这一方面。
40座桥隧两年内全装“体检器”
目前,除了跨长江的几座大型桥隧,以及江汉一桥、江汉二桥外,我市中型以上桥隧的安全监测采取的主要是定期体检的方式。
而根据《条例》第15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中型以上或特殊结构的城市桥隧,建设单位应到同步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城市桥隧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实现安全检测自动预警。既有中型以上桥隧,应当在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述设施安装。”
桥梁处袁新昌处长把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比喻成桥梁的“动态体检器”。他说,人要做健康体检,桥隧也需要做“体检”。以往一年“体检”一次,而装上了桥隧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这个“体检”就变成了实时的,动态的。该系统会实时地用数据呈现出每座桥梁的众多健康数值,如受力数值、裂缝数值等。这些数值传回,管理人员则据此研判,保证桥梁的任何一项问题,第一时间被发现并处置,防患于未然。
市城管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项工作目前已经招标,今年将完成市内25座中型桥隧的“动态体检器”安装。明年,市内40座中型桥隧全部安装完毕。
另外,对于小型桥隧,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安全监控设施。
该谁管将“不是事”
受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影响,桥隧养护主体也较为复杂,涉及到城建、城管等政府部门,还涉及到城投、地产集团等单位,所以,《条例》将“确定养护维修主体”作为重要内容,在第6条,予以明确。
具体规定是: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桥隧,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与城管、水务、园林、林业等部门划分养护责任。出让经营权的桥隧,养护人为经营者。经营期满,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人。其他城市桥隧,养护人为产权人。
另外,《条例》把桥隧从建设到移交也进行了详细规定。“该谁管”这样的扯皮事,将“不是事”。
毁坏桥隧将被罚到“哭”
记者了解到,对于毁坏桥梁的违法行为处罚,目前我市执行的还是1990年制定的相关法规,随着物价水平的巨变,其处罚标准已经太低,无法产生有效的法律效果。
《条例》第五章结合当前物价水平和相关法律规定,提高了处罚标准,细化了处罚情形。比如,以往对于处罚超重车,不管超重多少,只有一条处罚标准。而《条例》将此细化,按照超重的比例的不同,分3种情况进行不同处罚。
在处罚金额上,擅自从事可能影响城市桥隧安全的*破爆**、取土等作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这种力度是以往所没有的。
(编辑: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