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踢人责任 (微信群踢人致歉)

原告原元与被告陶淘通过微信群相约踢球。原告原元在准备射门时被陶淘撞倒在地,原告右腿受伤。在医院治疗产生费用为6091 1.61元。此费用由谁支产生了争议。

(案件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案件经过:2021年4月,原告原元与被告陶淘通过微信群“中午包月踢球群”相识,原被告每周一起与群内其他球友自发组织踢球娱乐。

2021年9月30日下午,原告与被告及其他球友自发组织在西安市碑林区某足球训练场进行足球活动,原告原元与被告陶淘分别在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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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场地监控录像显示:该足球活动中并未有裁判、记分牌。原告原元在带球过掉一名防守球员后,向球门方向冲刺并抬起右腿准备射门。此时被告陶淘从原元右侧加速冲刺进行补防,由于陶淘速度过快将原元撞倒在地,陶淘也因为惯性原因摔倒在地。之后原元发现其右腿受伤,遂离开球场休息。

意外发生后,原元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及治疗,总计产生如下费用:医疗费1392.19元、误工费17204.71元、护理费9650.71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864元,总计60911.61元。

原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陶淘赔偿上述费用。

法院认为: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足球运动是一项具有竞技性、对抗性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任何人参加该项运动,都应当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险。原、被告均系完全行为能力人,二人自愿参加足球活动,对于比赛可能产生的伤害及风险均应有充分、客观、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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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有重大过失。被告与原告系在争抢足球中致原告摔伤,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摔伤后造成伤害后果;原告受伤与被告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并非是有组织的足球比赛,只是球友之间自娱自乐的踢球活动,主要目的不是竞技比赛,而是愉悦心情、锻炼身体。陶淘是直接加速冲撞薛淇元,其速度及动作幅度远超过同场踢球的其他球员。陶淘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踢球动作的危险性,应对自己在踢球过程中的行为动作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陶涛的踢球动作明显超过必要性,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2.原元自愿参加足球娱乐活动,其应该意识到体育活动存在一定运动风险,属于“自甘风险”,亦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综上考量,被告陶淘应承担30%的责任比例,原告薛淇元承担70%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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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并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该负赔偿责任。风险自甘原则是一个特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是我国首次将自甘风险确立为免责事由,能够自甘风险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文体活动,而且规定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认为陶淘在踢球中有重大过错并且本案并非是有组织的足球比赛,只是球友之间自娱自乐的踢球活动,主要目的不是竞技比赛,而是愉悦心情、锻炼身体。因此法院让侵权人陶淘承担3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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