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自2016年之后,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案件急剧增加,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上海和北京。作者检索了708份裁判案例,其中全部/部分支持的案例共计375件,占比71.84%;全部驳回的有116件,占比22.22%,被驳回起诉的有21件,占比4.02%。前述案件中,维持原判的占比66.5%。
作者曾办理过一宗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案件。在该案中,我方委托人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被挂名公司的其中之一股东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被挂名公司未将其法定代表人身份除去,直到被挂名公司出现经营问题,我方委托人收到税务机关的信息通知后,才知道其仍被登记为被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最终该案,以法院判决被挂名公司限期涤除在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事项,被挂名公司的两股东协助办理涤除登记宣告结束,但是该案也暴露出,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和对证据的搜集意识不足。本文借此,对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做以梳理。

法定代表人的类型
法定代表人本应作为法人的代表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但实践当中,也不乏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规避监管、逃避执行等其他目的,导致法定代表人徒有其表、不具内涵。本文根据法定代表人的事务参与程度,暂将其分为冒名型法定代表人、挂名型法定代表人和持股型法定代表人。
冒名型法定代表人:即法定代表人对被登记行为不知情,如身份证丢失后被冒用。根据2019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被冒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投诉要求撤销登记,登记机关是有义务审核并对确属冒用的予以撤销登记。如果登记机关认为,其在登记时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拒绝撤销,被冒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被冒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撤销登记。
挂名型法定代表人:即一般由普通员工基于劳动关系或者因与公司、关联公司或公司股东存在某种关联,又或者基于一定的报酬取得挂名身份。此种情形,当事人对挂名是知情的。比如作者承办的案件,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因与被挂名公司股东存在劳动关系,而被要求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形下,一旦这种关联关系被打破,则极易产生纠纷,因此该类型在民事案件中占比较多。
持股型法定代表人:即法定代表人还具有股东身份或者仍担任公司董事、经理职务,继续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该类型案件,法院一般都会要求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否则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文不作赘述。
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登记,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而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聘任。因此,目前法院对该类型案件是否应作为民事争议案件处理,持有不同观点。
否定说:部分法院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事务,是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部自治权利,司法无权干预,因而无法由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作者检索的案例中,法院基本以该观点驳回起诉或申请。 代表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申834号民事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721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819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1301号民事裁定书;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0491民初882号民事裁定书等 。
肯定说: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既然规定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这一民事案由,则表明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 代表案例: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2019)沪民申1274号民事裁定书 。
作者认为,最高院先将其作为民事争议案件受理,然后再进行实体审查判断,更符合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这一案由设立的初衷。作者认为,司法确不应当过度干预公司的意思自治,但是在公司不能作出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有效决议,且也无法通过公司内部途径有效救济时,司法应当作为最后的救济保障,而不能任凭争议搁置。
世界上不存在两宗完全一样的案件,因此应当个案区分,即如果是冒名型、挂名型法定代表人,如果不参与公司经营,与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也不从公司获取报酬,此时法定代表人要求变更(涤除)登记,则应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但如果提起诉讼时,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持有公司股权,或者仍担任董高职务,则应当先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法院实体审查后,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可驳回起诉。

谁可以提起请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之诉?
第一种情形:实践当中,提起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大多是因公司出现僵局或经营问题,一般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纠纷被法院列入高消费名单或者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又或者从公司离职后,公司长时间未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等等,此类情形,基本是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本人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作为适格主体一般不存在争议。
第二种情形:公司股东已作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推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但由于原法定代表人不放权、不配合,导致变更不能。新的法定代表人以此为由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参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0338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书。此时,原告的主体也适格。
第三种情形:公司股东以自己名义要求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参考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系以公司股东名义提起诉讼,法院最后判决支持变更登记,因此股东可以作为本类型案件的适格原告,但此时应当以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作支撑。
谁是请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之诉的适格被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从上述条文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属于公司行为,因此公司作为被告适格。
但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须提交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那么,股东如果不配合作出有效决议怎么办?现有的裁判案例中,部分法院是不支持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的。当然,法院虽不支持股东的被告资格,但对请求公司予以变更登记一般是支持的。
作者认为,公司股东可以作为适格被告,但应被列为共同被告,而不能对其单独提出诉讼。如果单独起诉要求其限期作出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则属于过度干预公司自治。而且什么时候召开会议?怎么变更,变更给谁?如果股东不作出决议,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其次,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可以有效督促股东及时作出决议,避免公司长时间处于无法定代表人的尴尬地位,便于公司的有效运行。此外,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即使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原告的诉讼目的。

诉讼请求如何确定
任何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都应当明确具体、内容可执行。如果诉讼请求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执行性,则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会存在被法院驳回执行申请的风险。
对于前文中以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为前提的,新旧法定代表人的更替。无论是以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为原告或者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此时的诉讼请求,均比较简单明了,直接起诉要求公司将登记机关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予以协助即可。
对于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直接请求法院将现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XXX。该诉讼请求的法律风险在于,拟登记的XXX,如果没有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有效协议确定,则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郑高为要求将青岛高孚公司法定代表人 直接变更登记 为张衍森的诉请事项, 鉴于具体由谁担任青岛高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该公司的内部治理事项,青岛 高夫 公司尚未就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形成决议,本院不予支持 。
2. 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的股东限期作出股东会决议,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该诉讼请求虽然明确,但存在内容无法执行的后果,即如果股东不作出决议或者无法作出有效决议,法院并不能强制作出,而且此类诉请,会使得法院过度干预公司内部自治,因此也存在被法院驳回的法律风险。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工商登记机关撤销原告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109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由于工商登记系工商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 原告直接在本案中提出撤销原告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作者前文已作提示,撤销登记可以适用于冒用法定代表人,但应谨慎用于挂名法定代表人。
通过法律关系判断需要搜集固定哪些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需要证据支撑,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讲,你可以不懂法,但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在了解如何搜集证据之前,我们需要知道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以及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
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进行了规范。《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作者认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人选范围内产生,具体由谁担任,可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所以在丧失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身份后,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就没有法律依据。
而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一是基于劳动关系取得。由于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在公司任职,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此时仍不予以变更,则无疑使得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任何利益的情况下,承担可能被限制高消费等法律风险,这有违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二是基于委托关系取得,根据《合同法》委托关系特性,则任意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基于上述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原告需要保留好相应的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据。第一、如辞职信及有效送达证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确认书、辞任董高的相关证明;第二、要有明确辞任法定代表人或明确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第三、如果股东会决议有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则需搜集法定代表人任免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第四、未代表公司参与实际经营的证据,如挂名协议等。
最后,作者想要告诉大家,挂名有风险,任职需谨慎。如果一旦被挂名,公司陷入经营困难,对外负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同样会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在现实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重重困难。而且,如果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逃避监管,此时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将会因为隐瞒了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员,客观上为他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和掩护,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并为此承担相应责任。想要除名,法院也不会支持。参考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
因此,是否挂名,请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