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中院与武汉大学共同承担的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研究”开题论证会在北京三中院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专家学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官助理代表,以及课题组成员共五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论证会。该课题由北京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安凤德与武汉大学教授冉克平共同担任课题主持人。

为什么要研究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袁春湘处长认为,*党**的*八大十**以来,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司法改革逐步深入,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对审判和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院广泛征求意见,设计了这个课题。最高法院从十几个竞标单位中选择北京三中院和武汉大学,希望北京三中院与武汉大学强强联手,高水平完成该项调研课题。
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三中院做了啥?
侯军庭长提纲挈领地介绍了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理论研究及审判实务现状,阐释了调研的总体思路、总体框架、研究路径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本课题研究在解决实践问题、形成规范建议、发展学术理论等方面的预期目标。侯军庭长提出课题的总体思路与研究路径是将可以视为裁判思路形成来源的法律文献资料和信息作为数据样本,全面认识类案裁判尺度现状、探究目前导致类案裁判尺度不同的成因,分析类案裁判方法及改进方向,从机制运行、规范指引、技术辅助等方面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蒙瑞法官分析了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现有研究和建设的不足,提出本课题拟解决的具体问题:厘清1个“标准”与4组“关系”——“类案”的判断标准,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与统一法律适用的关系,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关系,“类案不同判”与“错案”之间的关系,类案检索与类案推送之间的关系;总结构建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类案裁判规范化与标准化的制度规范,为法院提供可资借鉴的管理经验。
专家怎么说?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法律适用》副总编梁欣教授高度评价了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研究的现实意义,以及课题组前期资料的整理工作、报告体例的完备程度。同时,提出了关于类案的判断标准以及如何判断类案的问题,并以请求权为基础路径展开了分析。另外,她还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地位和参照、引用实效,以及根据行业或地域特征建立相对于区域的参照体系提出了具体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骐认为,本课题设计及研究非常及时和必要,对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体制的改革有较大的积极作用;课题组做到了实务部门和理论学术界相结合并互补。他着重论述了指导性案例是否是法源的问题,认为应当区分指导性案例和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类案判断标准应当包括争议问题,审判指引对审判质效的影响应当通过数据统计和整理来论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提出,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约束法官的行为的重要性更为凸显,课题目标在于追求司法行为的理性以及形式正义在实质正义上的体现。他指出,研究中,应当注意:追求类案裁判规范化上应当有一个尺度,要注重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之间的把握。“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是存在的,因为场景的变化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发生很可能是裁判的创新,是需要鼓励的创新,那么,课题组应当通过课题研究厘清“同案不同判”与错案之间的界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高度评价了课题的价值,本课题目标明确,有利于促进机制建设,调研方案具有科学性。他指出,类案裁判规范化机制是立法到释法、再由释法到立法的循环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分析了指导性案例是否是法律渊源、如何判断是否为类案、类案类判等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刘书星认为,对于高院和中院推行的类案裁判标准和规范化,需要对其与立法的关系以及效力问题进行思考。高级和中级法院类案裁判标准缺乏权力性和规范性基础,类案裁判规范并非立法,为法官提供的仅是论理参考,而非裁判的依据。另外,在类案裁判的标准方面,要从法律视角和社会视角进行结合分析,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类案是否需要进行回应以及上下级法院公开的标准的关系如何处理方面进行研究。关于规范标准的运用和效力问题可以从审判权运行的角度来赋予,不同法院之间主要通过审级监督,以及司法改革相关文件中提及的法官会议、审委会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实现类案裁判标准的运用和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邹治就类案裁判研究的重点、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的机制分类方式、域外制度研究方向以及司法改革对类案裁判产生的影响四个方面发表了看法。他表示,实务中法官会议、审委员制度、个案汇报机制都有类似裁判统一的功能。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的机制分类方式,可以从主体角度进行分离。他认为,目前相关研究对各项机制之间的总体把握以及域外实践的研究少,可以将国外三审制的审级监督制度纳入研究对象范围。司法改革中推行的扁平化管理、法官独立审判与原有院庭长监督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可能带来裁判尺度的不统一,法官个体间的差异性会凸显,因此院庭长监督与裁判尺度统一之间的关系值得研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祝兴栋就调研的研究重点和类案裁判标准化以及类案检索系统的集成等发表了观点。他认为应当将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机制中的程序保障机制、组织类机制、规范类机制、技术类机制、约束类机制五项机制根据规范化和标准化两类进行内部划分,例如在智能审判系统中梳理风险点等技术类机制属于标准化规范,而约束类机制则属于规范化内容。鉴于目前每个法院的智慧审判系统构建在不同的技术标准之上,差别比较大,其建议应该从全国角度形成一个统一体系。他认为,亟需对类案检索系统进行集成、统合,同时应当注重类案检索内容的质量标准化,注重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例进行回应以促进案例的完善、优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认为课题研究弥补了对法官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法秩序形成作用的研究不足,课题研究可以在如何完善制度方面下功夫。他认为类案认定是一种价值判断,这类价值判断有时候是隐藏的,对于价值判断认定的过程是否公开是以后努力的方向。目前指导性案例的出台没有规律可循,建议指导性案例制度在出台等方面更合理、更规范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颖认为本次课题研究实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结合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融。对于课题研究,刘颖认为其在内容上属于程序法研究范畴,但需要先行了解实体法,程序法的目的是为实现实体法,将纸面上的法律要变成现实中的法律,他认为建设类案裁判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需要厘清、抽取每一类请求权背后的要件事实,通过明确要件事实的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使得类案裁判的标准更有可操作性,让当事人有可预见性,其希望本次课题在这方面能进行有益的探索。
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谭佐财认为类案裁判在应对简单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上的功能和意义需要有所区分,类案裁判在简单案件中的应用更多体现的是效率,在复杂案件中的应用主要是体现公正裁判。对于复杂案件的类案推送应当从两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在案件录入系统时,要对案情提要进行萃取、优化,第二是要丰富有参考意义的案例库,尤其是地方法院发布的参阅案例以及典型案例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充分肯定了课题组前期准备工作,并重点分析了什么是类案、什么是规范化、什么是标准化的问题;明晰了课题调研路径——抽取现有的案例和裁判文书,提取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要素,再提炼总结最终的规则;并提出了对课题的框架的逻辑性、重点问题的解决等方面的改进方向。
在最后的总结发言中,冉克平教授表示,各位专家对课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对于课题组把握研究方向、确立研究架构、整合研究内容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课题组会认真学习吸取。
安凤德院长对各位专家莅临三中院指导调研工作表示感谢。下一步,课题组将继续与课题合作方冉教授团队团结协作,坚持理论研究的问题导向,解放思想,敞开思路,提高课题的站位,扩宽课题的视野。同时,课题组将继续加强与各位专家学者的沟通,争取最广泛的智力支持;加大对课题研究的投入力度,集中优势资源,全力保障课题顺利进行,圆满完成最高法院交给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