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案大学生被判几年 (大学生捣鸟窝案情)

“大学生捣鸟案”的主犯、原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冤枉吗?

这是8年前的旧案,闫啸天已刑满释放回家(实际坐牢8年10个月),重获自由。

几年来,仍然有一些网友在未弄清具体案情的前提下,为闫啸天“喊冤”,认为他只是抓了几只鸟,怎么就判了那么重的刑?

还有人质疑,掏鸟窝判10年半,喝醉酒开车,撞死一个人,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犯交通肇事罪,只要不逃逸,判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难道一条人命比不上几只小鸟的生命?

闫啸天掏鸟窝,被判10年半,真的属于量刑过重吗?

先看这样两个例子。例一,一个年满18周岁的小伙子喜欢爬树,出于好奇,为了取乐,掏了一只鸟窝,导致几只珍稀鸟儿死亡,这也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属于情节轻微,会法院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例二,倘若该小伙子不知树上有鸟巢,为了躲避恶狼的袭击,迅速爬到树上,由于逃命要紧,他不慎碰翻了那个鸟窝,导致几只珍稀鸟儿死亡,这属于紧急避险,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闫啸天显然不属于上述两个例子所描述的类型。

2015年,河南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闫啸天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此后,闫啸天不服判决,在父亲及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加上诉,维持原则。闫啸天的父亲及律师多次申请过再审,都被裁定不予再审。

这就表明,闫啸天掏鸟案法院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对他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不应当予以排除,主要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属于公正审判;法官在审理该案的时候,没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的行为。

警方认定,闫啸天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计16只,卖给了养鸟人。经过鉴定,这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掏鸟案大学生被判几年,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多

有证据表明,闫啸天认识燕隼,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属于明知故犯。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闰啸天并不是简简单单地掏两只鸟窝,他非法组装枪支,用于打鸟;他并不是初犯,而是一犯再犯,总共掏了4次鸟窝,曾被相关部门警告,却不思悔改;除了燕隼,他家里还有其它珍稀保护动物;建群销售燕隼等鸟类,形成了一条非法利益链。

被告人闫啸天的犯罪情节属于“特别严重”,他被判刑10年半,一点儿不冤枉。

两级法院依法审判,不为外界的质疑声所扰,严格按照法条,结合案情与证据,对被告人闫啸天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这也说明了,舆论左右不了法律。

凡是为闫啸天掏鸟案带节奏的网友,只要上网弄清具体的案情,找到相关的法条进行比对,就会发觉被告人闫啸天被判10年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刑自罪生,罪刑均衡,他犯下了重罪,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只能是罪重刑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