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男方从原告处共购买货款价值103000元的油漆,并于2019年3月向原告方出具欠条,载明欠油漆款103000元,2020年12月前还清,至2021年仍未偿还。2013年5月,被告方夫妻二人登记结婚,2021年7月,双方在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并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务分开,已分居六年。
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该债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请:判请被告夫妻共同偿还油漆货款103000元。
一审被告女方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发生错误,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裁判结果
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1750号一审判决认定该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4民终167号二审合议庭(张**东、罗源、刘林)判决认定该案涉债务为被告男方个人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男方偿还。
裁判要点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讼争货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本案中一审被告男方 以其个人名义 向一审原告签具了欠条,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该欠条仅在约定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
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或者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案涉因油漆买卖所欠货款显然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范围。同时一审原告作为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能证明被告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油漆买卖交易或一审被告女方在油漆买卖中受益等情形。且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男方之间的交易往来是以男方个人名义出具,女方没有共同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 。故一审判决案涉部分货款64596.5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评判分析
同一笔债务,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适用同一司法解释,却得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从二审判决结果中可以得出,人民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根据夫妻双方实际财务情况、债务用途以及双方意思表示严格把握,适用法条应明确谨慎。笔者认同二审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认定的改判。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虽然适用了相关司法解释, 但是并未正确认定案涉油漆货款的性质。 虽然案涉油漆款项的部分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款项是因一审被告男方以个人名义与一审原告进行油漆交易所发生,且油漆款项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一审被告女方也并未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此时应由债权人承担油漆款项属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
二审的审判结果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欠条发生于一审被告男方与一审原告之间,属个人债务,效力不及于第三方。且二审法院对于司法解释的适用更加准确,指明了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认定同样负有证明责任。
近年来随着相关规定的出台,举证责任发生了较大转变,经历了由夫妻双方转移至债权人的变化。 法院应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做出对应调整,才能更好地认定相关债务性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同时法院应谨慎认定夫妻共同财务,以更好的保护第三方即配偶的财产权益。
最后,白泽法务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有三个方面:
(1)该笔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2)该笔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共同意思 表示包括:
1、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字。
2、另一方事后进行追认。追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同意以及夫妻双方资金流转混同等情况。
(3)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可能被认定为 共同生活 的情形:
1、夫妻双方因借款受益或该笔借款及收益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配偶主要收入来源是该笔借款收益。
3、配偶正在或曾经占有、使用该笔借款购买的物品。
可能被认定为 共同经营 的情形:
1、借款用于夫妻两人共同经营公司。
2、配偶主要收益与借款人经营事宜有关联,夫妻之间有共同经营的意思表示。
3、借款人及其配偶存在曾经将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
(本文作者系白泽法务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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