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科事件的法律启示 (张继科事件律师解读)

原创:王洪lawyer【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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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已经成为社会热点事件的关键性信息来源。每一次“热点”事件都伴随着一次网络狂欢,众声喧哗又泥沙俱下,许多乱象又一次在“热点”中死灰复燃。

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每一位网民都需要把控“言论边界”。重大网络热点面前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理性参与讨论和发布观点,共同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空间。

事件简介】 4月2日,“张继科借条”冲上微博热搜首位。此外微博热搜榜首前十中也有多条与张继科相关词条。针对这一现象,官媒“长安剑”发声指出:“吃瓜”是网友的普遍心态,网友可以有,但有关部门不行,切实肩负起职责,才能扫清网上的一地鸡毛。本次热点事件中涉及的“巨额赌债”“女星私密视频”“敲诈勒索”……这些热词个个涉嫌违法乃至犯罪,早已超出“民不举官不究”的范畴,查清违法犯罪行为到底是否存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源于网络)

张继科事件律师解读,张继科风波涉及的法律

对于该热点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的相关热词,具体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巨额赌债”的法律含义:

1、赌博是具有营利的目的,以娱乐为主带有赌博性的行为。 巨额赌博若仅为参与,虽不构成犯罪,但应当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2、赌博行为若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情节不够严重的,可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开设*场赌**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情节严重的构成赌博罪。

3、 巨额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故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私密视频”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1、 个人的隐私应该要得到他人的尊重。如果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属于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 除法律规定了六种以拍摄、窥视、*听窃**、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除了 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当该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 私自发布他人隐私视频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将被予以治安处罚。若传播他人隐私视频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将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的法律含义:

1、 敲诈勒索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严重情节时,则构成犯罪。

2、 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用要公开“私密视频”的威胁语言相要挟。

3、 敲诈勒索罪的未遂。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未遂。

@“网络谣言”的法律认定:

1、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 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等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速度极快极广,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对 “散布谣言”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进行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了对利用互联网“造谣”等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以*力暴**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辱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谤诽**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民不告官不究”的法律含义:

1、指的是诉讼原则中的 不告不理原则,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受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未经起诉的事情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2、但是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论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发现违法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的,应主动受理、立案侦查;不存在民不告官不究的情形。

结 语当网络热点引发公众关注,查清事实才能给所有人一个交代。利用热点事件发表言论,一定要谨慎理性,立足事实,客观中立,严守法律边界,“网络热点”最终应当在法律与秩序的轨道上归于平寂。(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