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为民之心干为民之事 (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

常怀公仆之心践行为民宗旨,怀为民之心办惠民之事

“感谢法官的公正裁判,维护了我们小区1848户业主的利益。”

近日,济宁高新区海亮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我院俎彤团队送来一面锦旗, 称赞法官“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感谢法院维护了海亮公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法院“司法为民”工作表示高度赞扬和肯定。

济宁高新区海亮公馆小区是济宁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开发建设,2015年竣工并完成交付。就15#楼底商的104-106三间商铺是否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否应该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海亮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一直存在争议。因该房屋登记在济宁海亮房地产公司名下,2016年,济宁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自主将该三间商铺租赁给第三人使用,济宁高新区海亮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济宁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侵犯了海亮公馆小区业主合法权益,遂于2021年10月15日诉至我院请求确认济宁高新区海亮公馆小区15#楼底商的104-106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为小区业主共有。

经审理查明,济宁高新区海亮公馆小区的开发商系被告海亮地产,小区竣工时间为2015年7月1日。2020年6月18日,原告代理人及负责人与被告代理人签订《和解协议书》,协议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为公共服务配套房屋,所有权归海亮公馆小区业主共有。2021年8月11日,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证实海亮公馆15号楼104-106号房屋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我院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支持济宁高新区海亮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被告济宁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某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份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15#楼底商的三间商铺认定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并已收回交付给济宁高新区海亮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是发生了开始的一幕。

近年来,济宁高新区法院不断加大审执力度,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保障辖区内群众生活安定,下一步我院将持续强化落实,打造人民法院的“高新”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