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竞赛性质
(一) 个人竞赛:在个人所属的级别内,以所取得的比赛成绩确定个人名次。
第二条 竞赛办法
(一) 根据竞赛规模、人数,分为单循环、分组循环、单淘汰或双淘汰制。
(二) 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净打 1 分 30 秒钟,局间休息 1 分钟。
第三条 运动员资格
(一)运动员必须持有所代表国家或地区的护照。
(二)年龄组别:
成年组 (18-45岁)(197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出生)
青少年组(12-17岁)(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出生)
(三)性别:分男子组和女子组。
(五)运动员必须有在实赛前30天以内认可医生的健康证明和参赛的人身保险。
第四条 体重分级
青少年组:
(一) 40 Kg 级 ( > 40Kg -以下级 )
(二) 45 Kg 级 ( > 40Kg -≤ 44.9 Kg)
(三) 50 Kg 级 ( > 45Kg -≤ 49.9 Kg)
(四) 55Kg 级 ( > 50 Kg -≤ 54.9 Kg)
(五) 60Kg 级 ( > 55 Kg -≤ 59.9 Kg)
(六) 65Kg 级 ( > 60 Kg -≤ 64.9 Kg)
(七) 70Kg 级 ( > 65 Kg -以上级 )
成年组:
( 一 ) 50Kg 级 ( 50 Kg -以下级 )
( 二 ) 55Kg 级 ( > 50 Kg -≤ 54.9 Kg)
( 三 ) 60Kg 级 ( > 55 Kg -≤ 59.9 Kg)
( 四 ) 65Kg 级 ( > 60 Kg -≤ 64.9 Kg)
( 五 ) 70Kg 级 ( > 65 Kg -≤ 69.9 Kg)
( 六 ) 75Kg 级 ( > 70 Kg -≤ 74.9 Kg)
( 七 ) 80 Kg 级 ( > 75Kg -≤ 79.9 Kg)
( 八 ) 85 kg 级 ( > 80Kg -≤84..9Kg)
( 九) 85 Kg 及以上级别> 85Kg
第五条 称量体重
(一) 运动员经资格审查及格后,在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下,由检录组负责称量体重,裁判组、编排记录组配合完成。
(二)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本人护照。或其它认可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政府发出之身份证,军人证或警务人员证等。并要求现场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 运动员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时只穿短裤 , 女运动员可穿紧身内衣),逾时作弃权论。
( 四 ) 称量体重,先由体重轻的级别开始,每级别在一小时内完成。
* 参赛者于填写报名表时,必须以本人实际重量为填报项目公斤级别的依据。
** 如参赛者报随时的实际重量较填报时之重量级别轻,参赛者将以填报之重量级别参加比赛。
** 如参赛者报到时的实际重量较填报时之重量级别重,参赛者将以报到当日之实际重量级别参加比赛(只可以往上调一个级别)。
第六条 抽签
(一) 抽签由编排记录组负责,由仲裁委员、裁判长或代表监督下,参赛队的教练或领队
代表运动员参加抽签。
抽签在第一次称量体重后进行。抽签由小级别开始,如本级只有一人,则不能参加比赛。
第七条 服装护具
(一) 运动员必须穿戴大会指定的指定拳套、护头、护胸、护胫及护肘等。运动员必须自备护齿、护裆(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比赛的护具分红、黑两种颜色。
(二) 运动员必须穿短袖衫和长裤,不能赤膊上阵。

* 竞赛中的礼节 *
(一) 「裁判员入场」:裁判员列队入场,站在场边中央,面向裁判长席。介绍裁判员时,被介绍者应向前踏上一步,并立正姿势向观众行抱拳礼。边裁判员站到场地一则,面向场内。
(二) 边裁判员换人时,互相行抱拳礼。
(三) 「运动员入场」:运动员进场后,站在台上裁判员两侧,面向裁判长。介绍运动员时,被介绍者应向前踏上一步,并立正姿势向观众行抱拳礼,然后相互行抱拳礼。
( 四 ) 每局比赛开始前,运动员在台上向本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还礼。
( 五 ) 宣布结果时,运动员交换站位,宣布结果后,运动员先相互行抱拳礼,再同时向台上裁判员行抱拳礼,裁判员回礼;然后向对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回礼。
( 六 ) 每场比赛结束时,运动员在听候主裁判员宣布比赛结果后,先向裁判员行抱拳礼,方可退场。
第八条 检录
运动员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参加第一次检录,并检查服装和器械。赛前20分钟进行第二次检录,第三次检录时间为赛前10分钟。
第九条 弃权
(一) 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需有大会医生作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体重不符不能参加比赛者,作弃权论,不再参加以后的比赛,但已进入名次的成绩有效。
(二) 比赛进行时,运动员实力悬殊,为保护本方运动员的安全,教练员可举弃权牌表示弃权,运动员也可举手要求弃权。
(三) 不能按时参加称量体重,赛前3次点名未到或点名后擅自离开,不能按时上场者,作无故弃权论。
(四) 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成绩。
第十条 比赛中的有关规定
(一) 比赛中的信号:
1.局前5秒中,计时员鸣哨通告准备;鸣锣宣告比赛结束。
2.场上裁判员用口令和手势裁定比赛。
3.场上边裁判手势配合主裁判员裁定。
(二) 其它规定:
1、裁判员:
(1) 临场执行裁判人员应集中精力,不得与其它人员交谈,未经裁判长许可不得离开席位。
2、运动员:
(1) 运动员必须遵守比赛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严肃认真的进行比赛,严禁故意伤人。
(2) 教练员和本队医生应坐在指定位置,局间休息时,允许给运动员进行按摩和指导。
(3) 比赛时运动员不得要求暂停,遇有特殊情况,需向场上主裁判举手示意,每场比赛未宣布比赛结果前,运动员不得退场(因伤急救者除外)。
(4) 运动员不可留长指甲上场比赛。
(5) 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能输氧。
第十一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2---3人。
(二)各场地裁判组: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2人,记录员、计时员各1人;场上主裁判员1人、场上边裁判员5人。
第十二条 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编排记录组:编排记录长1人,编排记录员2~3人。
(二)检录组:检录长1人,检录员2~3人。
(三)宣告员1~2人。
(四)医务人员2~3人。
第十三条 裁判人员的职责
裁判人员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做好裁判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 总裁判长
1.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认识竞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方法。
2.检查落实场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赛的准备工作。
3.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精神,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
4.比赛中指导各裁判组的工作。根据需要,调动裁判人员。
5.裁判组出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6.负责检查裁判人员执行规则的情况。
7.审核、签署和宣布比赛成绩。
8.向组委会递交书面总结。
(二)副总长裁判
协助总裁判长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可代行其职现。并根据需要可以兼任其它裁判员的工作
(三)裁判长
1.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学习和工作安排。
2.比赛中监督、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
3.台上裁判员有明显错判、漏判时,鸣哨提示改正。
4.当比赛结果出现明显反判时,在征询副裁判长意见后可以改判。
5.每局比赛结束后,宣告评判结果,决定胜负。
6.根据场上运动员的情况和记录员的记录,处理优势胜利、下台、处罚、强制读秒等有关规定事宜。
7.每场比赛结束时,审核、签署比赛成绩。
8.除竞赛委员会有不同意见外,裁判长之决定为最终决定,不设上诉。
( 四) 副裁判长
副裁判长协助裁判长的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务,并根据需要可以兼任其它裁判员的工作。
(五)场上裁判员
1.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2.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
3.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若比赛开始后 3 秒钟,双方运动员仍在对峙,需立即示意一方主动进攻,并开始计 8 秒。
4.判定运动员倒地、下台、犯规、消极、强制读秒、临场治疗等有关事宜。
5.宣布每场比赛结果。
(六)场上边裁判员
1.根据规则判定运动员的得分。
2.每局结束后,根据裁判长信号,同时迅速显示评判结果。
3.每场比赛结束,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查核实。
(七)记录员
1.根据裁判的判定记录运动员的得分。
2.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统计表。
3. 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被警告、劝告、强制读秒、下台的次数。
4.记录边裁判员每局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后报告裁判长。
5.每局结束后,根据裁判长信号,同时迅速显示评判结果。
6.每场比赛结束,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查核实。
(八)计时员
1.赛前检查铜锣、计时钟、核准秒表。
2.负责比赛、暂停、局间休息的计时。
3.在无电子计分系统的情况下,每局赛前10秒钟鸣哨通告并在每局比赛结束鸣锣通告。
4.宣读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
( 九) 编排记录人员
1.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审核报名单。
2.负责组织抽签,编排每场秩序表。
3.准备竞赛中所需要的表格,审查核实成绩、录取名次。
4.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
5.统计和收集有关材料,汇编成绩册。
( 十) 检录人员
1. 负责称量运动员体重。
2.负责护具的准备与赛中管理。
3.赛前3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点名。
4.点名时,如出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总裁判长。
5.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
( 十一) 宣告员
1. 摘要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有关的宣传材料。
2.介绍裁判员、场上运动员。
3.宣告评判结果。
( 十二) 医务人员
1.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查表》。
2.配合兴奋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药物。
3.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检抽查。
4.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
5.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
6.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应及时向总裁判长提出停赛建议。
第十四条 使用方法
只可以用 咏 春的各种黐手攻防招法 ,包括:冲拳、劈拳、扫拳、掌
法、擸手、及膀、拦、耕、摊、伏手法。
第十五条 禁击部位
面部、后脑、颈部、咽喉部、裆部、眼睛、背部。
第十六条 禁用方法
(一) 不可用肘。
(二) 不允许连续使用3次以上的冲锋拳,连续使用3次的需要 用其他动 作间隔。
(三)以手指攻击对方。
(四)以头、牙齿攻击。
(五)任何摔法和抱法。
(六)反关节技术及手法。
(七)逼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技术手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八)不允许使用超过规定范围内的技术手法和腿法。
(九)互相推扯或单方直推。
(十)攻击已倒地者。
(十一)不允许用脚法攻击头部或膝关节及以下部位。
(十二)不准跳动。
(十三)互缠、乱打。
(十四)不允许拉扯护具或头发。
(十五)不允许使用勾搥、鞭腿、抱搥。
第十七条 得分部位
躯干、头部、大腿 (膝关节及以下小腿不得分)。
第十八条 比赛方法
(一) 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净打 1 分 30 秒钟,局间休息 1 分钟。
比赛双方在一个 4 米 *4 米范围内场地进行。每局比赛须以黐手形式(双手一内一外)盘手 3 次后开始。每次暂停或场上裁判员分开叫停即每局开打后,每次叫停运动员都须以桩手准备。
(二) 比赛期间,一方运动员离开攻击范围超过 10 秒,双方需回到比赛场
地中央重新开始比赛。
(四)运动员在比赛进行中倒地或走出场外,须返回场地中央恢复比赛。
第十九条 计分方式
(一) 得 2 分
1. 一方受警告一次,对方得 2 分
2. 一方倒地 ( 除双脚外 , 身体任何部位接触地面 , 不论接触时间长短,均属倒地 ) ,站立方得 2 分。
3. 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 2 分。
4. 以咏春拳掌法、拳法连续有效击中对方得分部位得 2 分。
(二) 得 1 分
1. 对打期间,攻方以咏春手法 ( 包括拳、掌 ) 有效击中对方身体得分部位,每一次得 1 分。
2. 一方被判技术劝告一次,对方得 1 分。
3. 一方运用手法或步法进攻对方,逼使对方 踏出比赛范围得一分 。
(三) 不得分
1. 纯用双手持续直推对手出场外(超过一步),不得分。
2. 双方同时或先后倒地(包括下台、出界),互不得分。
3. 双方互缠、乱打,互不得分。
4. 使用动作不清晰,效果不明显,不得分。
5. 抱膝摔不得分。
6. 胸腹两侧。
第二十条 犯规与罚则
(一) 技术犯规 (劝告)
1. 使用非咏春拳规定的手法攻击,但未打到或触及对方。
2. 防守方无身体接触的情况下连续后退超过3步。(凡脚离地、移动均
属于后退步,包括向左、向右、向后)
3. 使用扫拳技术手法时不得高于肩膀。
4.消极搂抱对方或消极逃跑。
5.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6.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7.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8.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自行松脱护具。
9.运动员不遵守礼节。
10.用双手、单手或身体而非规定的手法逼使对方下台者。
(二) 侵人犯规(警告)
1. 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进攻对方。
2. 击中对方禁击部位。
3. 使用非咏春拳规定的手法攻击对方。
(三) 罚则
1 . 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 对方得 一分 ) 。
2 . 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 对方得 2 分 ) 。
3. 一局比赛中一方被警告 2 次,判对方为该局胜方。
3. 一场比赛内被警告 3 次,判对方为该场胜。
4 .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比赛资格,所有成绩无效,并按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5 .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局间休息时输氧,取消比赛资格,所有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暂停比赛
(一) 运动员倒地(主动倒地除外)或下台时。
(二) 运动员犯规或受罚时。
(三) 运动员主动倒地超过3秒时.
(四) 运动员受伤时,或被重击读秒时。
(五) 运动员相互抱缠没有进攻动作达2秒或消极逃跑时。
(六) 运动员示意要求暂停时。
(七) 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八) 处理场上问题及发现险情时。
(九) 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十) 被指定进攻超过8秒仍不进攻时。
第二十二条 胜负评定
(一) 优势胜利
在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长的同意,判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
(二) 每局胜负判定
1. 在每局比赛结束时,依据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判定每局胜负。
2. 一局比赛中一方受 2 次警告,判对方为该局胜方。
3. 一句比赛中一方被强制读秒 2 次,判对方为该局胜方。
4 .一局比赛中,双方出现平局时,按下列顺序判定胜负:
(1) 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2) 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3) 当天体重轻者为胜方。
如上述三种情况仍相同,则为平局。
(三) 每场胜负判定
1. 一场比赛,先胜两局者为该场胜方。
2. 一场比赛中,一方受警告达 3 次,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3. 一场比赛中,一方被强制读秒达 3 次,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4 . 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诊断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5 . 比赛中,因一方犯规,另一方诈伤,经医务监督确诊后,判犯规一方为该场胜方。
6 . 因对方犯规而受伤,经医务监督检查确认不能继续比赛者,为该场胜方。但不得参加以后的比赛。
7 . 淘汰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按下列顺序决定胜负:
(1) 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2) 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如仍相同,则加赛一局,如此类推。
第二十三条 编排
( 一 ) 编排的准备工作
1 .学习竞赛规程,掌握下列情况:
(1) 竞赛性质、竞赛办法。
(2) 大会期限。
(3) 体重分级。
(4) 参加办法及人数。
(5) 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2 .审核报名表 ( 附表一 ) 。
3 .统计各级别人数。
( 二 ) 编排原则
1 .以竞赛规程、报名表和大会的总时间为依据。
2 .同一级别、同一轮次的比赛应相对集中安排,条件要均等。
3 .一名运动员一天最多安排三场比赛。
( 三 ) 编排方法
1 .根据竞赛办法,计算各级别轮次和场数。
2 .编排竞赛日程表 ( 附表二 ) 。
3 .绘制各级别轮次表 ( 附表三 ) 。
4 .编排每场比赛秩序表。
5 .淘汰赛可采用抢号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记录
( 一 ) 边裁判根据得分标准和台上裁判员的裁决,记录运动员的得分,每局比赛结束后将运动员的得分填入记分表中 ( 附表四 ) 。
( 二 ) 记录员将劝告、警告、下台、取消比赛资格、强制读秒分别进行记录 ( 附表五 ) 。
( 三 ) 循环赛制时,编排记录组根据每场比赛的结果在记分表中为胜方计 2 分,负方计 0 分,平局时各计 1 分。因对方弃权获胜时,计 2 分,弃权者为 0 分。
第二十五条 台上裁判员口令与手势











第二十七条 场地
(一) 比赛场地为4M x4M。
第二十 八 条 器材
(一) 色别牌
(一)是边裁判员判定运动员比赛胜负所出示的标志。圆牌直径20厘米,木把长20厘米,共计18块,其中红色、黑色、红黑各半色牌各6块(图一)。
(二) 劝告牌
长15厘米、宽5厘米的黄色板12块,板上写「劝告」字样(图二)。
(三) 警告牌
长15厘米、宽5厘米的红色板6块,板上写「警告」字样(图三)。
(四) 放牌架
长60厘米、高15厘米、红色和黑色各1个(图四)
(五) 弃权牌
圆牌直径40厘米,木把长40厘米,黄色2个。
在圆牌正反面分别用红黑色写「弃权」字样(图五)
(六) 秒表
2块(1块备用)。
(七) 哨子
2个(单、双音各1个)。
(八) 扩音喇叭
3个
(九) 铜锣、锣锤、锣架
1副
(十) 计数器
15—20块
(十一) 摄像机
2台
(十二) 公制计量器
2台
(十三) 无线麦克风
(场上裁判别在胸前用)
(十四) 电子评判系统
一套


咏 告
春 白
先 时
生 间
前方在牵动它的意念;
手肘在推动它的绣拳;
力量在贯穿它的拳锋。
我们站着,
不说话,
就十分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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