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看点
上世纪90
年代以来,“实践”逐渐成为一种关于社会科学理论的流行风气。实际上,在描述对于社会行为的一般解释时,“结构”或“施动”一直是理论构建所不能绕过的名词。当然结构与施动的二者对立自然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许多在这两个概念间寻求调和的努力都存在或大或小的不足。这就为社会科学的“实践转向”提供了生长的空间,而这种实践转向的努力也从理论的社会科学研究扩散到多个社会科学的子领域中。本文旨在从实践转向的意义、实践的解释逻辑以及实践的概念三个角度,力求展现这一社会科学理论转向的面貌。
一、实践的背景:结构与施动的问题
结构概念的产生最早源于反对启蒙时代对于原子主义思想的崇拜。原子主义的观念曾经在社会科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主要假设即为认为系统性的事物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产生行为,主要的原因是内部各个部分相互作用的结果,亦即“总体等于各个部分之和”的机械主义的观点。该观点如果成立必须增加一个前提,即对于总体/系统的分割本身不会破坏作为整体的特性。[1]而该前提甚至在物理学领域都不能成立,更遑论社会科学了。最为简单的解释,有四肢、躯干和头部才构成人体,但将四肢、躯干和头部切割开后摆在一起却不能发挥人体的作用。结构主义就是在对于原子论的修正的基础上应运而生。
在社会科学中,对于结构的研究主要源自于社会学。一般意义上,语言学家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被认为是结构主义的鼻祖,他通过将语言视为符号,认为符号组合成的整体之意义远超过单个符号的意义,[2]由此开创了一种“整体性”的思路。随后,结构主义逐渐从语言学扩展到社会学:涂尔干(E.Durkheim)不仅重申了结构的“整体性”,还将结构视为社会活动一种有力的原因变量,即认为社会的结构对于个人的行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并可以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这两种不同的样式。[3]施特劳斯(C. Levi-Strauss)为结构加入了“是否是实体性”的讨论,面对结构是物质还是观念的争论,他认为结构可以表述为一种“超越经验的实在”,也就是为了理论分析和理解社会所搭建起来的一种人类行为为主体的分析模型,但他同时也强调在所有的社会活动背后都隐藏着某种更为内在、支配表象的存在,这种在深层次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就是结构。[4]总的来说,社会学将结构视为与个体的经验*行为性**无关的、依照某种规律建筑起来的决定性机制。

语言学家索绪尔 Ferdinand de Saussure
与结构主义相对立的诠释方法就是对施动(agent)与施动性(agency)的强调。但实际上,对于施动的讨论远较结构更为模糊,最根本的问题却很少得到认真对待,即“什么是施动”?许多文章在处理施动-结构难题时,直接将施动等同于行为体,具体来说即将施动等同于国家,或是“类似人一样具有偏好”的国家。[5]但这样处理是不准确的:如果认为“类似人一样具有偏好”是国家这样的行为者都具有的特性,那就完全不需要施动概念;如果认为关键在于“类似人一样具有偏好”,那么这就说明了施动是有所指的,不应当被粗疏地等同于国家或行为体[6]。
本文认为,实际上施动性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主观能动性”的概念。主观能动性起源于哲学史上对于意识问题的大讨论,但真正以“能动”的视角来考察这个问题,并引发重要影响的可以说源自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的经典论断是:“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把能动的方面发展了,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7]由此看来,“主观能动性”就是“现实的”、实际生活中的主观的“感性”。与单纯的“我的认识”不同,能动性/施动性是历经实际生活检验的,在此基础上可以总结:施动性是依照“我的想法”改造世界的可能性,这就可以解释“类似人一样”的含义了。
该想法在后续社会学研究中可以找到许多例证:如社会学巨擘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认为“具有资格能力的社会行动者通过日常生活里有组织的、富于技巧的实践持续不断地建构他们的社会世界”[8],实际上就是对个体的能动作用的强调。而且这种“与结构主义对立”的个体主义情绪甚至是一种明确的学术主张,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认为他的向结构中注入个体施动性的结构化理论“当中的一项基础目的就是主张结构主义所构建的霸权体系的尝试的破产”[9]。

皮耶·布迪厄 Pierre Bourdieu
对于施动问题的比较晚近的研究注意到了更为根本的个体行为如何产生的问题。这一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意图超越个体本体还是结构本体的二元对立,在结构化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其中一个案例就是怀特(Colin Wight)关于施动性的观察。他首先提出了主体的三种施动性,并在施动性与结构之外加入了实践作为变量防止理论最终倒向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10]他认为主体存在a.主体自身的特性(agency 1); b.结构中的位置,也就是主体的地位(agency 2); c.实践的场所(agency 3)这三种施动性,而施动性影响了作为施动者背景的惯习(habitus)[11],从而影响了施动者以及实践,而实践又反过来影响了三种施动性。此种回答施动-结构问题的方法突出了实践以及将“个体社会化”与“社会个体化”结合到一起的努力,但仍然摆脱不了存在施动者的意识,即最终总是要解释行为体“我自身为什么要”的问题。进一步的,如果结构存在着“是否是实体的”的争论,即存在可以被认为是分析概念的可能,施动者是否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分析概念?本文认为,惯习可以直接影响实践,并不需要通过施动者作为中介。所以关于施动性的研究可以引申到一个更深层次的争论,即施动者是不是也可以与结构一样被认为是分析概念?

三种施动性与实践
本文认为,目前的结构与施动的问题恰在于动作只能由发出动作者角度进行叙事,无论这个发出者是施动的还是结构的。虽然从理论发展的角度上来说,几个重要的要素都已经被提出,如施动与结构可以在本质上合而为一,理论的预期与历史对于事件的解释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叙事,但最终的一层纱纸仍然未被揭去,即1.既然事件要么是通过历史,要么是通过理论的预期来进行展示,那么事件本身就可以还原为一种叙事;2.既然施动与结构最大的共性就是可以发出动作,那么动作本身就可以统一施动与结构,亦即可以放弃要有发出者的规定,从一个无主体的视角上描述,就自然获得了施动与结构的统一。这种从动作出发的观测方式,正是实践的视角所强调的。
二、 实践的逻辑
目前对于社会科学中行为的动力问题,大致有两种逻辑:结果逻辑(logic of consequence)与适切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实践及围绕该概念发展出的理论之所以对施动-结构问题可以形成新的思考,主要源于其具有新的行为逻辑,即实践逻辑(logic of practicality)。
结果逻辑接近于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主要主张行为体在做出行为时符合理性选择的理论。结果逻辑的最大缺陷在于“将现实的模型视为意欲模型表达的现实”[12]。实际上该种逻辑很难区分“理性的程度”,即行为体进入决策时的理性是无限的还是有限的,受到了何种限制。结果逻辑倾向于将各行为体都假设成具有无限理性与认知能力的诸神,认为决策者永不犯错,一定会按照最佳的利益考量进行活动,实际上这是过于理想的。这在实际案例中也有体现,如结果逻辑能够解释五大常任理事国不愿意接受《禁止核*器武**条约》,但却很难解释因何在70-80年代美国希望与苏联达成裁军协定的动机,因为按照利益最大化的考虑,美国最好的行为是用军备竞赛拖垮苏联并同时没有受到限制;并且按照里根实施“星球大战”计划来说,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美国具有完成“拖垮且不受限”的能力,但美国还是选择推进裁军条约。这就说明美国在裁军条约上并不是无限理性的,或是将如“提高国内经济”等其它理性视为更重要目标,这都说明仅仅基于结果逻辑内的博弈计算而不考虑背景知识的结果逻辑是有缺陷的。
随着建构主义的兴起,适切逻辑成为结果逻辑的一种替代解释。适切逻辑主要是随着对于组织与机制的研究被挖掘的,其主要观点是施动者的行为动力是由组织内部的规则(rules)、惯常做法(routines)或标准化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所塑造的,而这些塑造行为的因素恰恰定义了组织的客观性与功能。[13]但问题在于,适切逻辑不能解释同一背景知识下的不同选择的案例,如以战后对于核*器武**较为固定的背景知识来说,因何同样涉及核*器武**裁军问题,《不扩散核*器武**条约》、《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器武**试验条约》(部分禁试条约)即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多数认可并生效了,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试条约)虽然获得了大多数国家认可却迟迟未能生效,而《禁止核*器武**条约》甚至尚未完全取得国际社会大多数认同呢?适切逻辑仅仅描述了这些条约背后同时具有核裁军的背景知识,但这种背景知识因何表达各异,则缺乏解释。当然我们可以描述每一个条约背后又体现了更为细化的背景知识,但这样做在增加解释力的同时,实际上削弱了该逻辑的普适性。
实践逻辑不同于以上逻辑的最大区分在于实践逻辑从“动作”的角度出发,分析行为动力是如何产生的。所谓实践理论,就是将实践性的窍门(practical know-how)从不可见的“暗夜的深渊”中挖掘出来并置于社科科学研究的中心位置。[14]实践理论不同于传统的表征知识(representational knowledge),它将自己的论述立基于实践知识(practical knowledge)上。实践知识是一种潜藏在我们的活动中、外于我们有意识地构造的事物表征的、基于非明示(inarticulate)的、理解的、各自未成体系的、自然而然激发的认知。[15]正是由具有这种特质的“动作”出发,实践逻辑才得以构建起来。
实践逻辑的基础是实践,即符合实践知识的“动作”。结果逻辑与适切逻辑都强调一个做动作的实体(entity),并赋予这个实体以动力,用不同的动力逻辑来解释实体的行为。但从实践逻辑的角度出发,实体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逻辑的建构,因为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并不能“抓出”社会关系的行为体:如“我举起杯子”这个动作中,可以明确“抓出”“我”这个可以触碰到的行为体,但在“美国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这一动作中,虽然形式上有美国这一主体,但无法明确“抓出”什么是“美国”。具体来说美国并不是可以触碰到的行为体,白宫、国会山、最高法院乃至50个州与4亿人口都不能被遽然指定为美国。实际上美国是个复杂的综合体,而这个行为体反过来恰恰是由动作定义的,即正是因为美国实施了贸易制裁,我们才可以把“实施贸易制裁”这个行为的发起者定义为美国。每一个这种在社会关系中产生作用的实体都可以拆解成用动作反过来定义实体的概念。实践逻辑即从这个观点上重新解构了社会环境中的行为,认为应当直接观察“动作”,解释实践自身的规律,而非从实体的角度出发解释因何实体会产生实践。具体到施动-结构的研究中,实践逻辑可以表述为并不是“行为体表达出的是施动还是结构的特征”,而是“实践如何被构建为施动或是结构的样式”,以及“实践自身所发挥作用的样式是什么”。
这种区分是有意义的,因为在将行为体视为一个实体,用“行为体具有动力”的逻辑分析施动-结构问题时,无论采取哪种逻辑,行为体都会被认为是理性的,区别无非在于认为行为体是无条件地理性还是在社会条件的约束下具有理性的。但实践逻辑从行为的角度出发,这就意味着行为体可能就是非理性的。注意这里非理性的概念与传统不同,如假设朝鲜对于美国的制裁,悍然动用了核*器武**,这种行为是我们常说的“非理性”,但这种行为按照适切逻辑分析,也是理性的,这种理性就是其文化背景中存在的“绝不能向美帝国主义低头”这样的观点,这种背景知识使得其只能选择与美国对抗这种理性。但实践逻辑的非理性更接近于“无知”的状态,即国家的行为是“没有知觉的”或“没有目的的”,只有“先做了再说”,或是“糊涂地行动”了,理性才得以被发明出来:如朝鲜对美国发射核*器武**,它没有特定的偏好或遵守特定的背景知识,先做了之后发现可能得利了,那么其即更倾向于塑造“绝不能向美帝国主义低头”的背景知识,从而倾向于适切逻辑;或是发射核*器武**后朝鲜受到了极大损害,那么它可能就会产生“需要进行利益核算”的背景知识,从而进入后果逻辑的轨道。简而言之,实践逻辑具有本体论与认识论上的双重优先。所以“实践如何被构建为施动或是结构的样式”,以及“实践自身所发挥作用的样式是什么”是一种新的视角。
三、 实践的概念
对于实践理论做出明显突破的是布迪厄,他在社会学中不仅继承了作为下意识动作的实践的观察视角,提出了与实践知识内涵几乎一致的惯习(habitus),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提出了场域(field)作为实践的作用空间。他认为场域是一种“规则化的氛围”,就好比足球比赛,每个球员都自我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活动。这种自觉地“遵守规则的氛围”就是场域。另外他提出了资本的概念,认为场域中实践活动的目的就是“争夺资本的斗争”。[16]这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资本触及了实践的意义的问题,目前对于实践的讨论集中在“是什么”以及实践如何成为一种行为动力上,但实践如果是唯一的行为动力,它本身的意义是什么,进而它如何赋予发生的事件以意义?布迪厄的观点是具有启发性的,即实践的意义在于“争夺资本的斗争”。但是,尽管布迪厄作了诸多解释,[17]但不可否认的是他的场域概念仍然显现出较为浓郁的结构主义色彩。
尽管一些学者主张实践的概念是一簇概念的集合,并借此才产生了弥合无意义的理论争论的作用,[18]但本文认为实践具有明确的概念,而实践的理论弥合作用是视角转变带来的,并非概念的模糊的功效。开宗明义,实践是胜任的行动的实施(Practices are competent performances),[19]它具有以下特点:(1)首先实践是一种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做事情”(doing)产生的,也就是实践不是实体,符合了“去主体性”的要求;在实际中,它横向存在于互动与过程中,纵向存在于历史的背景中;(2)其次实践是“习惯性”的,是基于实践知识的,它又按照实践逻辑进行表达,但同时它具有明示或默示的规律,对于观察者来说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预测的;(3)再次实践是胜任的行为,即实践不是完全随机的行为,它必须置于先前实践的背景中,并藉此来判断有没有完成了原先设定的任务的(不论这种任务的形式是消极破坏的的还是积极促进的);而这种胜任实际上体现了自我知识的外化;(4)又次实践依赖于社会的背景知识,实践的评价标准需要得到社会的认知,认知的产生与如何认知都来自于社会的背景知识;亦即实践需要被社会性地感知到,如果一个行动没有造成对自我之外任何他者的任何影响,则不成其为实践。实践需要附加社会性认知,体现了社会的背景知识的内化;(5)最后实践立足于物质与观念的两个维度,是物质观念化的过程,也是观念物质化的过程。它将观念与物质勾连起来,强调物质是按照观念排列而形成客观的形态,观念又是在物质性实践的过程中不断进行修正的。从单纯的“做事情”到实践,可以表述为下表:
从“做事情”到实践的进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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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内涵 |
例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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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behavior) |
做事情(doing) |
警察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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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action) |
做事情+胜任(competent) |
警察跑着抓小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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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practice) |
做事情+胜任+社会性认知 |
警察打击犯罪 |
总结来说,实践是一种特定的行为,它是胜任的,即在主体与主体之间、联系主体的、指向外部的(自我的冥想不是实践);它又是基于社会承认的、表达出社会性的意义的(两个哑巴之间自创的手语不是实践)。实践是在主体之间传递社会承认的意义的行为,它是个体背景知识的外化,也是社会性背景知识的内化。由此可以看到,本文的实践是具有抽象性的、普遍性的,与目前一些实践理论认为的“实际操作的事情就是实践”是不同的,这种“具身性”的实践将实践庸俗化了,成为“权力实践”、“国际组织实践”、“话语实践”、“外交官实践”等诸多种切实、实际操作的动作。而本文强调的是这些实际操作动作中的共性的因素,是抽象的,同时也是可以作为理论构建的单元的。在此,本文讨论的是关于实践及其意义的普遍性规律。
从上述定义中,显见的,实践完全是具有主体间性的,即通过实践沟通了主体,实践是“存在于主体之间”的。但是实践与主体间性的关系是复杂的,因为传统的主体间性恰恰是实践概念要超越的地方。主体间性既然是“主体之间”的,必然需要有主体,实践的真正意指则希望保留主体间的视角,但取消主体的必要性。这种尝试在主体间性发展的过程中其实有所体现,实践对此作了进一步发展。
主体间性的概念导致了自我悖反的倾向:要么无法解释实体的“初次相遇”问题,要么为了赋予实体身份认知的“第一推动力”,不得不求助于结构这样并非主体间的概念,从而导致与结构主义的趋同。这种悖反的根本原因在于主体间性虽然触及了社会行为的关系性特征,但还是过分倚重于主体的概念,执着于从主体之间来定义关系。本文认为,虽然关系性的概念总结了最新理论发展的方向,但是并不是一个可以承载某种理论构建的元概念。因为关系性研究虽然看到了主体间性在本体论上的弱点,并主张用关系作为本体论上的第一性,但是关系的产生实际上还是要借助于主体。必须先有A和B两个主体,才可能存在A和B之间的关系,关系不能在取消了主体的视角的情况下存在。既然主体必须存在,那么无论如何主张关系在本体论上具有第一性,最终都会陷入主体间性的陷阱。即便是主张主体是由关系构成的,那么构成主体的关系又是如何构成的呢?这就导致了“主体由关系构成,关系由主体构成”的循环论证。所以以关系理论主张的关系的本体论第一性作为主体间性的解决方面,则必然要陷入“认识论上可以达到关系第一性,但本体论上取消不了主体的第一性”这样的认识论与本体论的矛盾。其原因在于,关系的概念实际上不包含“物质的观念化,观念的物质化”和“游走于两边”的特性,这就导致关系不能作为物质意义上的存在。而这种性质是实践所具有的。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实践一方面满足了关系性视角的流动性、“主体之间”的特点,另一方面规避了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矛盾,因而可以成为构建理论的元概念,本体论完全可以统一于实践。实践具有的“观念的物质化,物质的观念化”,涵盖了关系性的特点,这就可以重新回答施动-结构问题,并从实践的互动模式解释施动发挥作用的具体方法。
实践作为一种行为而非一种实体,一定是关系性的,实践即代表着一种关系,但关系不代表就是实践的,实践和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具有流动性,而流动性是为了坚持“主体之间”的立场。关系倾向于具有排序,可以根据关系的类型进行排序,这种排序导致的类结构模式使得关系容易无法紧紧抓住“主体之间”的特点,更容易成为一种结构理论的前置因素。比如在国际关系中,中国与其它国家伙伴关系的建立,可以从“全面”、“战略”、“互惠”等描述进行高低排序,由此来解释国际关系的现象就又回到了结构的、排序的路径。实践没有本身的特性,每一个实践都是个案的、基于“主体之间”的、发挥着桥梁般作用的,因而实践是使用频度、概率性的分布而非排序来进行社会关系现象解释的。亦即每一个单个的实践是不确定的,但从宏观的总体图景来说,会形成一种概率性的分布,在某些区域密集而在某些区域稀疏。之后我们再把这种概率性分布的样式作为预测单个实践的依据,亦即将这种样式解释为具有影响单个实践的作用。这与物理学中电子轨道理论相似,每一个电子是不可预测其准确的轨迹的,因为测不准原则,只能准确知道速度或质量中的一者。但是在原子核的周围,所有时刻下的电子的分布是有一个频度概率的,即在某地密集而另一处稀疏。我们把密集处视为电子的轨道,并用轨道来描述单一电子的运动轨迹,这就看起来是轨道决定了电子的运动。而实践亦是这样,实践的运动是由其所有实践的概率性分布决定的。

[1]罗伯特·肖尔斯著:《结构主义:批评的理论与实践》,高秋雁审译,台北:结构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2]张一兵:《索绪尔与语言学结构主义》,《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10期,第1-8页。
[3]E.Durkheim,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New York: Free Press, 1964, pp. 26-33.
[4]C.Levi-Strauss,“Social Structure”, in A.Kroebered. Anthropology Toda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pp. 524-553.
[5]一个案例:朱立群,聂文娟:《从结构-施动者角度看实践施动——兼论中国参与国际体系的能动性问题》,《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2期,第13页。
[6]实际上,施动(者)(agent)与行为(action)与行为体(actor)的概念是有区分的:前者强调“我想要这样做”,后者仅仅标识了“是谁作了这件事”,但二者的区分度不大,尤其在本文的环境中,“做(doing)”一定包含着“我想要”的因素。因此在下文中,将act与agent两个词根混用,都表示为施动。
[7]*共中**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3页。
[8]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华康德(Loic Wacquant)著:《实践与反思》,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9]Anthony Gidden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Outline of the Theory of Structurati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p.2.
[10]Colin Wight, “They Shoot Dead Horses Don't They? Locating Agency in the Agent-Structure Problematiqu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1999, 5, p.124.
[11]惯习来自布迪厄的社会学理论,惯习是“持久的、可转换的潜在行为倾向系统,是一些有结构的结构,倾向于作为促结构化的结构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作为实践活动和表象的生成和组织原则起作用,而由其生成和组织的实践活动和表象活动能够客观地适应自身的意图,而不用设定有意识的目的和特定掌握达到这些目的所必须的程序”,参见布迪厄著:《实践感》,蒋梓骅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12]Pierre Bourdieu, 1987,Choses dites, Paris: Minuit, p.62, 转引自Vincent Pouliot, “The Logic of Practicality: A Theory of Practice of Security Communiti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No.2(2008),p.261.
[13]Ole Jacob Sending, “Constitution, Choiceand Change: Problems with the ‘Logic of Appropriateness’ and Its Use in Constructivist Theory”.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2002 (4),p,445.
[14]Michel De Certeau, L’invention du quotidien1. Arts de faire, Paris: Gallimard,1990, p. xxxv;转引自:Vincent Pouliot,“The Logic of Practicality: A Theory of Practice of Security Communitie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No.2 (2008),p.269.
[15]Charles Taylor, “To Follow a Rule…”, In Craig Calhoun, Edward Li Puma, and Moishe Postone eds, Bourdieu: Critical Perspective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p.50.。
[16]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著,李猛,李康译.:《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9页。
[17]见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著,李猛,李康译.:《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142页。
[18]Friedrich Kratochwil, “Making sense of‘international practices’”, in Emanuel Adler & Vincent Poulioteds.,International practic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p.36-37.
[19]关于实践的定义,参见Emanuel Adler & Vincent Poulioteds.,International practic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p.6;伊曼纽尔·阿德勒、文森特·波略特主编:《国际实践》,秦亚青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页。
[20]表格整理自:李晓燕:《东亚地区合作进程:一种“实践理性”的解释》,《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7第03期,第3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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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冯凡
编辑 | 辛欣然
一审 | 苇间风
二审 | 冯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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