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足球是一种文化,是一种时尚,同时足球运动的发展,有很深厚的群众基础,并得到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和体制支持,因此能屹立于世界足球之林反观中国足球的发展。

作为中国体育改革的“实验鼠”,一直以来足球协会就“官民不分”,因此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什么样的地位,并没有人知道,导致了许多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其实,当前中国足坛乱象丛生,中国男足世界排名不佳,甚至在亚洲已经跌入三、四流队伍,这与中国足协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监督失效是分不开的。
足球是一项集体项目,随着足球队伍的不断增多,需要用行业规则、机构来加以规范和约束,从最初的自发行为到后期的组织行为,逐步演变也就形成了足球组织,并最终发展为在世界各国、各洲均组成足球协会。

中国足球协会的身份难题
从目前我国的体育协会立法现状看,法律法规严重缺失,这主要和我国这个行业协会立法环境有较大关系。
各国关于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立法,已经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我国行业协会起步发展较晚,而且大都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因此目前尚未出台一部调整行业协会规范的法律法规,其性质、地位、职能等尚未明确,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主要是靠政策支持,缺乏法律依据。

从形式上看,结社是足球协会成立的基本条件,协会成员之间需要通过发表意见进行沟通,并以*会集**形式开展活动,因此,中国足球协会的组建与运作,是以《宪法》赋权为基础的。
有学者提出:“行业协会在本质上是经济组织的一种,是企业等市场交易主体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达成的一系列合约安排,宗旨是为市场交易主体服务。”

但是一直以来,中国足协与足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实行了一套自己的规定,这就导致足协本来的社会团体角色,很难从行政主体的角色中抽离。
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带着明显的行政色彩,也就是俗称的“半官半民”“官非官、民非民”根据《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出此规定可见,足管中心被授予的权力包含了中国足协的职能,取代了中国足协权力机构也就是代表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的职能,也就是说,中国足协只是一个空壳,仍旧是行政机构主导中国足球事业,这种规定和体制,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是有其实际意义的。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分配调控,需要兼顾到政府、足球协会、俱乐部的利益情况下,这种行政主导的机制不合时宜,并在一定程度上牵绊了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
纵观世界各地先进的足球管理体制,行政管理部门抽身足球运动的具体操作,只是以监督者的身份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足球事务由协会内部以协商民主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才是市场化、职业化的足球运动所需要的、适合的。

中国足球协会法律地位的困境
从2003 年开始,从来没有开过全国足代会,足协官员直接由国家体育总局任命和委派连最核心的协会领导层组成都不按照章程执行,可想而知,《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执行情况有多糟糕。
黑哨和假球就像中国足球身上的两个“恶性肿瘤”,伴随中国足球的发展,并且到了非切除不可的程度。
从1998 年开始,基本上每年都有打“假球”的质疑声和指责声,但由于中国足协的糊涂态度助长了联赛中假打的风气。

第二年,陕西队主帅贾秀全公开指责队员隋波打假球,这一丑闻爆出后,让万达老板暴跳如雷,他不堪忍受假球,从此宣布退出了中国足坛,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假球事件各国都有发生,而且屡禁不止,同国外的假球事件范围小、发生概率低相比,我国的假球事件大面积存在、发生率高、难以控制。
足球联赛的混乱状况,肩负联赛管理的中国足协难辞其咎,同时,联赛中球队罢赛事件屡禁不止,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足协的监秘管理能力的缺乏和不到位。

中国足协有着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就直接决定着有什么样的足球管理机制、联赛管理体制,借此次足球改革良机,将中国足协的法律地位进行制度重构,必将对中国足球事业发展大有裨益。
近年来,俱乐部会员起诉中国足协的案件已多有发生,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均有,但都被法院拒之门外,因此,目前中国法院对中国足球协会的司法监督持有保守和谨慎的态度,对刑事以外的诉讼采取排斥审查的方式。

从2004年裁判员花建平被以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到2009 年足坛反贪风暴后部分足协官员被以非专业人员告上了法庭,从这里就能看得出,足球协会的工作人员们的专业性有多么的浅薄。
国足协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管是里面的工作人员、还是被管理人员,都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如果法律决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他们也必须的承担。

国外体育仲裁情况
要知道国际上最为著名和成功的体育仲裁法律,是由国际奥委会于1983年建立的,只是单纯的为了给“国际体育界,提供一个解决与体育运动相关的纠纷及争端的带设仲裁机构。”
美国、德国、瑞士、荷兰、意大利等国家,通过设立专门的体育争端解决机构,再将问题转交给国内的专业仲裁机构,最后再由当地的法院审理后,做出最后的决定。
从实践看,国际或国家体育仲裁机构主要裁决的纠纷:一是涉及体育的商业活动产生的纠纷,二是体育组织与自身成员们之间的摩擦,而最后的一条则是体育组织对成员们因为违反了纪律,所以对他们进行的惩罚措施从而产生的问题。

体育仲裁,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或者体育社团章程的规定而取得管辖权的,属于民间仲裁机构,比较强调中立、独立地位,涉及体育纠纷的范围比较广,它除了有保密性比较严格以外,还非常的具有灵活性与简便性等其他特点,由于这些特点,让它与其他的普通仲裁、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相比,展现出了很大的优势。
中国作为傲立于世界体育之林的泱泱大国,足球却屡屡战败,真是让人又伤心又无奈,2015年,中国男子足球队竟然在世界排名中位列倒数,这与中国体育大国的身份完全不符,这结果属实是让人没有想到。

纵观中国足球的发展,实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风风南雨三十余载,中国足球协会作为中国足球发展的主管部门,也经历了集权管理向深入改革的阶段。
中国足坛的乱象,与中国足协法律地位不明晰、职责不清、体制不顺有着直接关系要真正举起改革大旗、实现打造足球强国目标,明确中国足球协会法律地位势在必行。

我们应旗惧鲜明地明确中国足球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地位,明确足球的“足协+联盟”的管理模式,明确足协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杜绝存在公权力管制模式,杜绝“官”“民”不分,防止重走老路,这也是中国足球协会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明确中国足协的法律地位之后,就需要进一步明确足协的权力和义务,权力包括规章制定权、监管权、争端解决权、非法律惩罚权、起诉权:义务则分为一般法人和特定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按照现有中国足协章程,纠纷法律机制实属“自说自画”,自己制定规则、自己进行裁决,不符合民主法治精神,不符合足协法律地位要求,因此,建立体育仲裁机构势在必行,这也是国外先进国家足球管理模式的重要内容。
结论
2015年8月31日,广州市对本地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撤消了管理的主权,真正实现了“管办分离”,这正是一代一代足球人翘首以盼的局面,这也是体育总局第一个尝试“单飞”的地方足协,“单飞”成效如何,寄予厚望,拭目以待!

乘着高层前所未有重视、中国足球改革的东风,明确中国足球协会法律地位正当时,也能真正将中国足球深入推进,当然,这只是中国足球改革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期待中国足球改革的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能够提前完成,期待尽早看到中国足球在世界足坛闪耀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