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关于损害责任应该由致害方还是学校承担一直争论不断。近日,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呼和温都尔法庭受理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关于校园侵权谁来赔,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29日,呼和镇某小学学生小明(化名)上体育课踢足球期间与同学小强(化名)争抢足球时受伤,老师得知后立刻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明右胫腓骨下段骨折,经住院治疗并进行两次手术后出院,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因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存在较大争议,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明的法定代理人遂将小强、小强父母及学校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小强在本起体育活动中将原告小明踢伤,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原告小明在体育活动中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呼和温都尔法庭法官针对事故的责任划分这一争议焦点,与当事人面对面剖析法律规定,同时从情理的角度出发给双方做工作,希望双方家长考虑两个小孩平时关系较好,又是因无心之失造成伤害的实际情况,能够各让一步。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三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小强及其父母和学校按照相应比例对原告小明进行赔偿,三方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
校园侵权事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仅给学生造成伤害,给家庭带来痛苦和不幸,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学生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不仅要为学生传授知识,也要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只有通过家庭学校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减少此类校园伤害的发生,使校园成为学生成长的摇篮、学习的净土。
来源: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