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实回顾:男子用女同事茶杯泡*体下**,法院却说不属于性骚扰

恶意行径

龙门县某单位的两名同事,29岁的女职员臣某和56岁的男职员伍某,原本关系还算正常。然而,从2005年开始,伍某对臣某开始采取一系列恶意行径。

平日里,伍某总是对臣某言语暧昧,时不时“夸赞”她的身材。臣某起初不以为然,将其视为无心之举。然而,伍某的行径逐渐变本加厉。

纪实回顾:男子用女同事茶杯泡*体下**,法院却说不属于性骚扰

最让臣某无法容忍的,是伍某多次在她面前将生殖器官放入她的茶杯中。这一行为过于龌龊和下流,使臣某感到极度恐惧。2006年6月22日,臣某返回办公室,发现伍某再次有此举动,随即质问其行为。

面对臣某的质问,伍某当场道歉,并写下亲笔道歉书。然而,臣某知道,这只是伍某掩饰自己行径的又一个借口。伍某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臣某的工作与生活。

诉讼

无奈之下,臣某决定将伍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其就实施的行为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伍某的行为事实,但仅判决其侵犯臣某健康权,判令赔偿1.5万元。法院认为,伍某行为虽然恶劣但尚未构成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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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臣某详细陈述了伍某长期以来的骚扰行径,并提供了伍某亲笔写的道歉书为证。伍某则矢口否认有性骚扰一说。法院在调查取证后,确认了伍某将生殖器官放入臣某茶杯的事实,但认为其行为形式尚未构成性骚扰,未采用言语或身体接触直接挑逗之举,也未在公开场合故意暴露生殖器官,所以不构成性骚扰。

尽管如此,法院仍认为伍某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侵犯了臣某的健康权,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臣某的人格与名誉。故判决伍某赔偿臣某精神损害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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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判决,臣某感到遭受性骚扰之痛未获足够认可与补偿。法院对性骚扰的理解似乎局限于某些形式,而忽视了其行为对臣某造成的巨大伤害。她决定就此判决上诉,以争取自身权益的诉求。

异议与上诉

对此判决,臣某感到遭受性骚扰之痛未获足够认可与补偿。而伍某亦不服判决,上诉称道歉书系在交通事故受伤神志不清情况下所写。

法院认定了其放置生殖器官于臣某茶杯的事实,但伍某辩称该道歉书系在2006年6月17日遭遇交通事故,一度休克导致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所写,不应作为认定其过错的证据。为此,伍某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其无需赔偿。

写在最后

我对法院在这起案件中的判断颇有期待,但也不免遗憾。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对性骚扰的认定似乎局限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其危害性质。性骚扰不仅在于形式,更在于行为造成的后果。长时间以来,被害人所遭受的心理折磨、职业的阻碍,乃至生理与情感上的创伤,这些难以衡量的损失,不应因为形式而被低估。

纪实回顾:男子用女同事茶杯泡*体下**,法院却说不属于性骚扰

希望法院能对性骚扰有更深的理解,不再拘泥于"言语或身体接触"这些表象。伍某对臣某长期以来造成的生理与心理伤害,已经严重超过这些形式。他利用自己的职位之便,以病态般的执着,剥夺了臣某工作与生活的基本权利。这种玩弄,本质上就是一种对他人人格的践踏与摧残。

每个人内心都明白,如果我们的妻女或亲友遭受如臣某所经受的折磨,那会是何等的痛苦。在这起案件中,法律判决不应只关乎条文的理解,更需要法官真切地以臣某的角度来理解伍某所为究竟构成何等伤害。

只有在明确这一伤害之重后,才有可能给予公平的制裁。

衷心希望,终审法院能做出符合人性的判决。

大家怎么看?

参考文献:国际在线:五旬男子用女同事茶杯泡*体下** 法院称不属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