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足球场踢球砸伤孩子需要赔钱吗 (孩子被足球踢到头赔偿怎么谈)

孩子悬挂在足球门框上,摔倒后致面部受伤,60万赔偿由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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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外开放本意是大家可以去学校里打打球,锻炼身体,出发点是好的。

然而却遭家长空降60万高额赔偿,学校表示:我们不当冤大头。

孩子悬挂在足球门框上,摔倒后致面部受伤,60万赔偿由谁来负?

前段时间,郭先生带着自己11岁的儿子趁学校开放期间,刷卡进校锻炼,自己去跑步让儿子自己活动。

其儿子与另一男孩一时兴起,两人将手悬挂在操场上的足球门框上晃荡,可意外却突然就降临了,两人在晃荡时门框突然倒塌,将郭先生的儿子和另一个小孩一起顺带着压住,动弹不得。

郭先生听到儿子的呼救声赶紧跑过去将门框推开,随即将两人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郭先生儿子伤势较重,而另外一人伤势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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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认为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学校设备缺乏安全性,于是便向学校索赔近60万元的赔偿金,要求学校道歉并表示之后还需要为孩子办理转学。

学校方对此也做出回应,家长对孩子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导致孩子受伤也有相关责任,因此学校表示要让承担这么巨额的赔偿,自己绝不当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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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网友表示,明明是家长保护不到位,反而将责任归咎到学校一方,确实不应该。

还有部分网友表示,家长有充分的维权意识,是一个正面的榜样,既可以督促学校加强健身设施,也可以为社会树立一个主动维权的正面典范。

当然,还有网友表示自己的器材都用错了,还想要和学校要赔偿,纯粹是讹人,属于新型的“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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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们可以进行详细的分析:

对于此次事件责任归属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家长和学校双方,即监护人责任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该由谁负责的问题。

再者是关于对这件事情定性的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这是在维护自身权益,有人则认为这是“碰瓷”。

那么对于郭先生儿子的伤到底是谁的责任,又该谁负责呢?要想正确判定,就需要对这两种责任有充足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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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的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而导致被监护人受伤害,而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一责任的来源是作为监护人应当遵守《民法典》中规定的监护人责任。

因此,当郭先生没有尽到相关义务之后,相关的民事责任便会产生。

再者对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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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为8-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需要在学校生活期间;第三,学校方有过错;第四,该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在知道两种责任的概念之后,便可以进行讨论网友们提出的归责需要考虑到的几个重点问题:

1、郭先生有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就是有没有保护好其儿子

2、在学校开放期间进入学校算不算在学校生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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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明显可以看到两个问题,第一,家长并没有在一旁照看孩子;再者说,足球架并不能通过视频中所展示的方式来进行运动,受伤的风险极大,而家长没有及时劝阻。

因此,从这两个问题可以得出,郭先生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没有充分的保护孩子,故郭先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谓的责任又该怎么定义呢?“学校生活期间”包括上学放学的路程期间和在学校上课休息的期间。

因此,对于学校放假的对外开放期间,并不属于学校生活期间,此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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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学校开放期间属于公共场所这一特殊环境,是否属于《民法典》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中类似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呢?

在此规定中对于“等”的概念的理解,可以通过类比前面展开的具体场所进行定义,基于此可知,学校此时虽然属于公共场所。

但是并不能算是该规定中的公共场所,于是,此时学校也不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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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通过网友们提出的几点问题,可以推知此事件中,家长应当承担着更重要的责任,而非学校,但是事件毕竟发生在学校,所以学校是否会基于人道主义对郭先生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也未可知,需要等待官方进行定责。

此外,针对第二点,网友们对于此次事件的定性问题的讨论也发人深思。基于所处的角度和立场不同,看法不同是必然的,正如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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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立场,都可以看出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比如认为这是在积极维权,充分彰显了我们的社会正在摆脱“纠纷就是不好,避免涉足官司”的消极思维。

认为这是碰瓷,也充分体现出社会大众们对于广泛存在的讹人的行为的厌恶,未来或许也会推动更完善的规定来解决碰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