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自20世纪90年*开代**始,被告人甘波伙同被告人陈昌红、黄思玮(另案处理)等人在所居住的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东营村一带, 逞强斗狠,横行霸道。2013年海口市政府对江东地区进行大开发之后,甘波纠集被告人李方智、陈昌红、陆世鹏、黄思玮、陈祥辉等人,以亲属、同乡、狱友关系为纽带,网罗大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和帮凶,盘踞江东一带。2013年8月,甘波、陆世鹏等人通过强揽“江东大道一期”项目的土石方工程,非法获利1600余万元。以该事件为标志,以甘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其中,甘波为组织者、领导者,陆世鹏等19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中前8人为骨干成员),陈进宝等13人为其他参加者。
该组织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内部分工明确。强揽工程时,先由甘波、陆世鹏等人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一旦被害人不从,便采用围堵工地、打砸机械、殴打工人等*力暴**手段强迫被害人屈从,再由李方智、陈昌红、黄思玮、陆世鹏等骨干成员安排施工。该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强揽工程、非法采矿、开设*场赌**、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经营码头、沙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高达6700余万元。为了争夺地盘、增强威慑力,甘波、陈祥辉等人非法购买并长期持有枪支。通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强揽了“江东大道一期”“滨海路二期”“如意岛”“椰海大道C段2标”“云海花都”“华侨城椰海蓝天公寓”“东岸豪苑”“灵山镇足球学校”“江海汇”“东海岸华侨城”“信达滨海花园”等多个重要工程,对海口市江东地区的工程建设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人民群众安全感降低。在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时任灵山镇东和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的陈亚文与甘波等人相互勾结,非法办理土地出租手续,帮助该组织获取非法利益,并接受该组织贿赂。
(二)以被告人甘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甘波等人强迫交易的事实
2013年8月,甘波为强揽海口市“江东大道一期”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指使陆世鹏、李方智、陈昌红、陈风泽、许赞柏、陈序、吴小明、刘运辉、刘运恒等人多次阻挠被害人黄战营施工,迫使其退出。随后甘波等人接手,再委托严真发的公司施工。甘波等人通过该工程非法获利16670210元。
2.被告人甘波等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的事实
2014年2月,甘波、陆世鹏、李方智、陈昌红、黄思玮、陈正宇为强揽海口市“滨海路二期”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指使陈祥辉、张海弟、陈钟庆、陈美东、陆琼裕、林冠江、邱国壮、邱国志、吴淑铭、陈风泽、陈序、吴小明、刘运辉、刘运恒、许赞柏等人多次*力暴**阻挠被害人房东辉、陈锡清施工,携带钢管、射钉枪等凶器,恐吓、威胁施工人员,打砸施工车辆,迫使房东辉接受陆世鹏供应的高价原材料。甘波等人通过该工程非法获利4070324.7元。
3.被告人陆世鹏等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4年8月,陆世鹏要求承揽海口市“椰海大道C段2标”项目土石方工程的房东辉、陈锡清接受其供应的原材料。为了避免再次被滋扰,房东辉、陈锡清被迫同意,陆世鹏安排张海弟负责。陆世鹏、张海弟通过该项目非法获利6098334元。
期间,陆世鹏要求每立方材料加价30元,被房东辉拒绝后,陆世鹏、张海弟遂停止供应,导致项目停工。房东辉另找他人供应,陆世鹏、张海弟又进行威胁、阻拦,后房东辉被迫同意每立方材料支付给陆世鹏20元的提成。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陆世鹏、张海弟从房东辉处索取提成款共计379556元。
(其他犯罪事实略。)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场赌**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甘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成员有期徒刑三至二十二年,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及剥夺政治权利。上诉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主要问题
被告人甘波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在本案中如何体现?对其中为了强迫交易而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如何定性?
三 案件评析
(一)关于被告人甘波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1.自2013年8月以来,甘波纠集陆世鹏、李方智、陈昌红、陈祥辉、吴朝拾、张海弟、陈美东等30余人,利用海口市江东地区开发的契机,通过使用*力暴**、威胁或者腐蚀、拉拢等手段,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强揽海口市多个重点项目工程,牟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其中多人具有*力暴**犯罪前科,组织成员人身危险性大。成员内部分工及利益分配明确,有一定的组织规约,还有专门的据点。2.该组织在强揽工程时,甘波、陆世鹏等人以村集体土地或个人土地被征用未获得合理补偿为借口,多次组织多名成员采用围堵工地、打砸机械、殴打工人等*力暴**或威胁手段强迫原工程承揽人退出,迫使工程发包方接受甘波等人提出的不合理高价,再将工程安排给甘波等人指定的有施工资质的人施工,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直接向工程承揽人索取“好处费”。该组织自成立以来,实施寻衅滋事犯罪8起、强迫交易犯罪7起、敲诈勒索犯罪4起、开设*场赌**犯罪7起、非法采矿犯罪1起、非法占有农用地犯罪1起、非法持有枪支2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44万元,甘波个人还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3.该组织通过上述方式攫取经济利益高达6700余万元,所得非法收益由组织领导者和主要骨干成员分成,以及给其他成员发放报酬,向有关人员行贿,维持组织的运行。4.该组织长期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5人轻伤、2人轻微伤,造成工程原承揽人或发包方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多个重点工程工期延误甚至停工,严重影响海口市江东地区的开发进程。该组织除采用*力暴**手段强揽工程,还利用村委会等干部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逐渐对海口市江东地区的建筑行业土石方工程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综上,以甘波为首的犯罪组织已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二)关于其中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的认定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进行,逐渐发现一些以经济形式掩盖的新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案中,以甘波为首的黑社会性组织,区别于传统的组织结构严密、以实施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力暴**犯罪活动争抢地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经济利益作为成员勾结的基础,编造个人或村集体的土地被项目占用未支付合理的补偿等“合理”借口,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项目承建企业、工程承揽企业等民营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破坏公平、自愿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本案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当重点打击的在*地征**、租地、*迁拆**、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等行业、领域中,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该组织还同时具有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的行为特征,符合黑社会性组织中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的认定标准。
(三)关于甘波等人为了达到强迫交易的目的而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如何定性
以甘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强揽工程时,成员分工明确,先由骨干成员带领其他成员采用*力暴**、威胁手段造成威慑,采用围堵工地、打砸机械、殴打工人等*力暴**或威胁手段迫使原工程承揽人无法施工,并造成原承揽人财损人伤的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甘波等人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滋扰行为后,导致工程延期或停工,迫使工程发包方接受甘波等人提出的不合理高价,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直接向工程承揽人索取“好处费”方可施工,后续行为又构成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罪。虽然后行为是前行为的目的,鉴于该组织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被害人实施了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分别予以定罪处罚。另外,被告人陈昌红、陈祥辉、陈钟庆、林冠江、吴淑铭、陈进宝、刘运辉、刘运恒等虽只参与寻衅滋事,但其作为组织成员,明知该组织惯常的行为方式和获利模式,仍积极多次参与*力暴**阻挠施工,从组织所得的工程利益中获取报酬,均应当对所参与的寻衅滋事以及相关工程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依法应数罪并罚。
文:王丹丹
责编:马焱
审核:黄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