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13种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翻推**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13种情形中,有的应当具体理解,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如:
1.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2.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3.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2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注意: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 国晖律师提醒您:
民事再审案件,难度很高,当事人应当由律师介入协助,一步一步,稳扎稳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