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晚,在石家庄裕彤国际体育中心举行的2018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石家庄赛区)第19轮比赛中,石家庄永昌队主场对阵上海申鑫队。
由于永昌队失利,现场主场球*情迷**绪激动,在比赛结束客队球员离场时,为宣泄不满情绪,球场23看台一名男球迷将一只鞋投掷到内场,将现场执勤民警砸伤。
针对突发情况,现场公安指挥人员立即指挥看台执勤警力,将扔鞋男子当场抓获。
经查,违法嫌疑人薛某,30岁,其行为影响了球员快速有序离场,扰乱了体育比赛秩序,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辖区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
为确保球赛安全有序进行,倡导、营造“文明观赛、理性看球”的良好氛围,石家庄市公安局提醒广大球迷观众,要严格遵守赛前广播的球迷文明观赛须知,并就下列违法行为提出警示:
(一)辱骂裁判员、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处理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以“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定性处罚。
(二)展示悔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处理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辱侮**性物品”定性处罚。
(三)向场内投掷杂物
■处理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定性处罚。处以拘留处罚的,同时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并处。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四)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
■处理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定性处罚。对妨碍民警依法执行任务的,从重处罚。
(五)违反管理规定,翻越隔离护栏进入场地
■处理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以“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定性处罚。
(六)球迷之间因纠纷引起的互殴或损毁公私财物
■处理依据:对情节较轻的,现场进行教育和调解。造成人身伤害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以“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定性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七)焚烧球衣、旗帜等其他物品
■处理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以“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定性处罚;违反赛场消防管理规定的,由消防部门处理。
(八)聚集围堵、追逐、拦截客队运动员、球迷
■处理依据:对*攻围**运动员及其专车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其他人员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处理。
如有殴打客队球迷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九)围堵、冲闯运动员住地或组委会、俱乐部办公地点,扰乱其正常工作秩序
■处理依据:视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定性处罚。
(十)倒*比卖**赛票证
■处理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定性处罚。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李媛 刘冉
■编辑/张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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