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强奸?周扬清控诉罗志祥几宗罪?

有可能!

周扬清手撕罗志祥,爆出的瓜简直是爆头级别,一下子把罗志祥推向了风口浪尖。

不仅是舆论的风口浪尖,也是犯罪嫌疑的风口浪尖。

聚众淫乱?强奸?周扬清控诉罗志祥几宗罪?

这要归因于周扬清微博中的一段话了:

还有你和你兄弟们对于那些被你们叫出来玩的女生是如此的不尊重更过分的是 你们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

行为主体:“你和你的兄弟们”

主观态度:“不尊重女生”

客观行为:“多人运动”

行为性质:“正常人都无法想象”

行为频率:“经常举行”

再联系上下文,我去,这妥妥的群P的画面啊!

一群男的,用不尊重女生的态度,经常进行着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约P行为……

后面的我都不敢再去细想了……

聚众淫乱?强奸?周扬清控诉罗志祥几宗罪?

关键是隔天罗志祥还间接承认了……

聚众淫乱?强奸?周扬清控诉罗志祥几宗罪?

聚众淫乱?强奸?周扬清控诉罗志祥几宗罪?

言归正传,这种行为确实是可能够得上聚众淫乱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啥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

根据2008年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首要分子是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多次参加是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

从法律规定上看,如果周扬青所说属实,那么罗志祥确实有可能是够得上聚众淫乱罪的。

只是要想定罗志祥的罪,需要击穿他的几个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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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护法:法学教授!

不少法学教授的观点是聚众淫乱罪必须是要以公开的方式实施,否则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也就是没有社会危险性。

比如法学界的泰斗张明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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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在他的《刑法的私塾》里面很明确地提出了一个观点:

“没有在公共场所聚众淫乱,不能够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

这种观点也不是没有道理:聚众淫乱罪属于《刑法》第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如果是三人以上成年人秘密实施的淫乱活动,公众都不知情,那就不算侵犯公共秩序嘛!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这个观点。

谁说公共秩序就一定是要在公共场所实施才能够扰乱的?

公共秩序不仅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还包括维护社会基本道德观和价值观。如果出现了颠覆社会基本道德和价值的行为,法律该惩罚的还是要惩罚。

比如“盗窃、*辱侮**、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这个罪名,即使尸体尸骨骨灰的主人的亲人已经全部不在了,行为人依然构成犯罪,因为其侵犯的是整个社会最基本的尊重死者的价值观。

所以,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并不认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典型的如2009年南京副教授马某“*妻换**”案,张明楷就认为这不是聚众淫乱罪,但是法院没有理他,判了马某三年半……

聚众淫乱?强奸?周扬清控诉罗志祥几宗罪?

所以,如果周扬清所说属实,那么罗志祥就有可能属于聚众淫乱。

毕竟,“几个男的”、“不尊重女生”、“正常人难以想象”这几个字眼就很难不把聚众淫乱联系起来。

第二大护法:“自由”派!

这派主要观点是无论如何身体都是自己的,只要我愿意,你管不着!

法律不能管这么宽,聚众淫乱行为最多算是不道德,但不能算是犯罪!

而且啥是“淫乱”?参与的人都同意,那就不能叫淫乱,充其量是“淫而不乱”!

这种观点有探讨的空间,但是法律没改之前,对罗志祥帮助不大……

而且,聚众淫乱罪目前并没有要废除或者修改的迹象……

第三大护法:口说无凭

聚众淫乱这种东西,就跟抓嫖一样。如果不是现场抓获一般很难固定证据。

除了当事人或者证人的说辞,基本很难再搜集到有意义的证据。

而且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说假话的可能性又特别高。

所以,光光周扬清的说辞,并不能就此认定罗志祥有什么聚众淫乱的行为。

除非以我们正常人难以想象的方式——拍照或者拍视频!

所以,如果还来得及,公安机关应该马上联系周扬清,先固定证据。

否则,或许就永远不会存在“罗志祥聚众淫乱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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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除此之外,我还在想一个问题:

周扬清和罗志祥都承认“不尊重女性”。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行为才是“不尊重”,如果双方都自愿,那还会是不尊重吗?

这么一想,问题可能更大了……

会不会有强奸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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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有人说TW大陆管不着,这个嘛,可以参考一句话:台湾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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