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河南大一学生闫啸天回到家乡辉县市过暑假,期间和同乡王亚军分两次掏了两窝16只小鸟并通过网络售卖,经鉴定,其中14只是一种小型猛禽,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闫啸天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半;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其后,该案申诉至河南省高院终被驳回。

闫啸天于2014年7月28日被羁押,入狱后,因为积极改造,表现良好,获得3次减刑,累计减1年8个月,实际服刑8年10个月,于昨天5月27日刑满回家。
我们先理一遍,掏个鸟窝为什么判这么重呢?首先、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他们抓捕并售卖,属非法获利。其次、他们尝到甜头后继续实施,很多都是燕隼,针对性明显。再者、网上贩卖燕隼时,有人提醒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能买卖,但是他们一意孤行,属知法犯法。
如果说这两位大学生是因不知它们是燕隼,只是为了娱乐去抓,最后应该不会判那么重,而实际,他们是有目的、有预谋的捕杀和贩卖野生动物,也就是他明知道这是国家保护动物,不顾违反法律去捕杀和贩卖。闫某曾在“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中活跃,也曾在网上非法收购了一只凤头鹰并出手。而且闫某在网上出售凤头鹰的时候,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这也说明闫某知道自己在售卖捕猎什么东西,他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根据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检察官陈述,闫某实施的是“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而且不止实施了一次犯罪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的,属于数罪并罚,这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来说判十年并不违规。因此,作为有文化有学识的成年大学生,知法犯法,理应承担违法后果毋庸置疑,这也是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决心的体现。
客观来讲,掏个鸟窝被判十年,对推进全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普法教育是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后来司法解释随着掏鸟窝案的巨大影响力,也作出了许多改变,让人惋惜的是,法不溯既往,闫啸天一四年犯的罪,仅适于当年的司法,所以他本人并没能从中受益。
掏鸟窝被判十年,当年在网上反响强烈,比起人贩子和大贪官,网友认为判得太重!难道人贩子不知拐卖妇女儿童违法?从一些解释上来讲,人贩子违反的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难道贪官不知贪污受贿违法?难道他们不知要清正廉洁当官?他们也是知法犯法,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却不择手段,它们的违法成本相对获得的价值和产生社会影响力实在太低了,这才导致杜绝不了人贩子和贪污腐败的根本原因。

哪些事件发生对社会的影响力更恶劣呢!相信大家能明显分辨,如果一直不作改变,那人贩子和贪污腐败将依然不是个例,甚至比比皆是都不为过!
所以这里想说,我们法律法规还要跟着时代走,随着发展变,把“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落到实处!不要哪里漏堵哪里,尤其是公职类相关工作者,为人民服务是你们的宗旨,就应该实实在在的为人民多考虑,而且时刻记得自己也是人民,不要因为职业原因就觉得自己可以凌驾于相关的法律之上!那样人民才会积极真心去拥护政府,那样我们的国家才越来越民主和强大,才能有更强的凝聚力!
我们也祝愿事件中的闫啸天和王亚军早日回归生活和家庭,早日适应社会。您对此事怎么看,欢迎评论区交流,感谢大家的阅读关注和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