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云南省文艺精品创作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资金申请和使用
云南省财政厅、*共中**云南省委宣传部
联合制定
《云南省文艺精品创作
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
对获得 中国书法兰亭奖
金、银、铜奖、
终身成就奖、提名奖 的作者
分别予以 50万 、 30万 、 20万
20万 、 5万 的奖励
对入选 中央、国家重点项目 (活动)的作者
每个作品予以 1—5万 不等的奖励

上述奖励若存在提名奖项,按照对应奖项我省最高奖励金额的10%进行奖励。
云南省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摘录)
第三章 文艺创作扶持
第八条 文艺创作扶持主要用于文学图书、戏剧剧本、电影剧本(包括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剧本(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 书法、 摄影、民间文艺作品等门类及跨界的原创文艺、网络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推广。扶持范围及标准:
(五)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项目。主要指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等展览展示活动。申报项目须完成策划方案。 扶持标准:个人创作单项作品及展览扶持5万元;个人创作系列作品、长卷作品(长5米以上)及展览扶持20万元;综合创作、征集展览扶持50万元。
(六)网络文艺类项目。网络文艺各类别艺术门类分别参照以上文艺类别标准执行。
第四章 文艺精品奖励
第九条 文艺精品奖励是指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优秀文艺作品进行奖励:
(一)突出云南文化元素、展示云南形象或宣传云南风情的影视类、舞台艺术类、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等作品;
(二)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
(三)有统一申报要求的,须代表云南申报参评;
(四)获中央宣传部等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优秀文艺作品。
上述所指中央宣传部等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包括:
(一)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二)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三)中国广播影视大奖;
(四)中国戏剧奖;
(五)中国电影金鸡奖;
(六)大众电影百花奖;
(七)中国音乐*钟金**奖;
(八)中国美术奖;
(九)中国曲艺牡丹奖;
(十)中国舞蹈荷花奖;
(十一)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
(十二)中国摄影金像奖;
(十三)中国书法兰亭奖;
(十四)中国杂技金菊奖;
(十五)中国电视金鹰奖;
(十六)茅盾文学奖;
(十七)鲁迅文学奖;
(十八)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十九)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二十)其他国家文艺奖项。
第十一条 其他文艺门类项目获奖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按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




上述奖励若存在提名奖项,按照对应奖项我省最高奖励金额的10%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相应标准奖励;同一作品先后在多个高端平台展示的,按最高一项相应标准奖励;同一作品在前期已获财政资金扶持,后期又获相应奖励(奖项),按照“补差”原则进行;同一作品符合多项省级财政资金奖补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