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以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区别 (同样是违停罚款不一样)

2022年6月3日,千呼万唤才出来的中超联赛终于拉开帷幕,在揭幕战中山东泰山队队长郑铮因铲球犯规被当值裁判红牌罚下。无独有偶在上海上港对阵武汉长江队的比赛中,徐新一记“佛山无影脚”直踹胡靖航,也被主裁判红牌罚下,被罚下场后的徐新怒火未消,直接将休息室玻璃门给踹的粉碎,被众多网友调侃为“徐新破门”。虽然第一轮还有吴少聪和张呈栋也被出示红牌,但舆论普遍认为后两位球员属于竞技层面的正常犯规,而焦点主要集中在郑铮和徐新身上,《人民日报》体育官方也进行发声,可见对该事件的影响程度。

就在大家议论郑铮和徐新会不会或者会以何种方式被追加处罚时,6月8日中国足协公布了两位球员的处罚决定,郑铮被停赛4场,罚款4万元;徐新被开出两张罚单,合计停赛2场,罚款2万元。决定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同样被红牌罚下,同样追加处罚,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对于郑铮处罚决定足协依据的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的,本着从严的原则做出处罚的结果也算客观公正,那么对徐新的处罚足协开出了两张罚单,我们看一下。

同样是违停罚款不一样,同样的犯罪为什么判刑差别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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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对徐新的处罚依据是根据五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做出,看似处理的条款更多,但除了五十三条外,另外三款都是概念性的条款,没有涉及到处罚郑铮的第四十八条。我们这里就要分析一下徐新是否涉及到该条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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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郑铮赛场上飞铲对手属于*力暴**违纪被追加四场停赛,那么就算徐新飞踹胡靖航比郑铮的危害性要小,但是徐新下场踹碎体育馆玻璃门,说明在他的内心根本没有意识到自身的错误,按理应当从重处罚。站在法律的角度,徐新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虽然公安机关没有介入,但事情已经发生并很快传到网上并发酵,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此行为已经涉及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条中“情节恶劣,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内容。但令人不解的是中国足协为何没有引用这一条款进行处理。

同样是违停罚款不一样,同样的犯罪为什么判刑差别那么大

足协对外一再宣称对于球场*力暴**要做到“零容忍”,既然要下力气解决问题,净化足球环境,就应该一如既往,按照规定公平处理。但是就从郑铮和徐新的处罚情况来看,明显不是站在同个角度作出的结论,如果单从场上发生的事情,这样的处理也无可厚非,但是徐新的违纪具有延续性,在下场后还有连贯性的动作,并且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而上港俱乐部的态度也是很暧昧,只是选择了赔款和教育了事,并未对球员进行实质性的处理,到了足协这里也是选择了视而不见,避重就轻,难道足协可以宽容到球员在球场上受到“委屈”后就可把怒火发泄到场下,甚至损毁公共财物的程度?

球员违法没被公安机关处理,不能证明他不违法,而作为主管上级决不能置身事外,避重就轻地处理难免会形成“破窗效应”,群而仿之,到时候如果还有球员做出同样的举动,你们应该怎么处理?批评教育如同隔靴搔痒,痛下狠手不免“有双标之嫌”。

以上寥寥拙言纯属个人观点,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