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尾有什么办法可以多赔一点 (一天内被追尾2次对方该怎么赔付)

汽车在马路上常有追尾事故发生,没想到行驶在海里的船舶也会发生连续“追尾”。船东周先生就经历了这样的事。

而令周先生更难理解的是,自己的船被人撞沉后,又被后面驶来的另一艘船撞上,最后自己还得赔偿?!

日前,这场蹊跷而又错综复杂的三船交叉碰撞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在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法庭法官的精心调解下,终于有了结果,三方当事人当初各抱一腔怨气也被捊顺了。

一天内被追尾2次对方该怎么赔付,被追尾有什么办法可以多赔一点

案情有点复杂

小编先带你回顾一下——

我们先来认识一下故事的三位主人公:台州椒江滨海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浙椒机1189”轮,它承载了950吨黄沙,为了便于了解案情,我们暂且称它为甲轮;“浙岭渔运20056”轮,简称乙轮;“新方宇”轮挂靠在常德利通海运有限公司经营,满载了980吨卷钢,简称丙轮

2017年3月2日13时14分许,甲轮从温州瓯江口驶向台州临海途中,在台州市温岭钓浜门海域与相向而行的乙轮发生碰撞。甲轮被撞后沉没,船上3人落水后被乙轮救起。

落水的船员还没回过神,大约过了24分钟,丙轮从上海吴淞口驶往温州港途经此处,不偏不倚地撞上已经沉没的甲轮并随之沉没海底,丙轮上的6人弃船后在救生筏上被渔业船救起。

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甲轮负主要责任,乙轮负次要责任;而在第二次事故中甲轮和乙轮共同负主要责任,丙轮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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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甲轮承保人名义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在该事故中第一次碰撞和第二次碰撞时间间隔短,应系同一个事故。且甲轮在短时间内沉没,船员难以采取措施避免第二次触碰的发生,要求丙轮在本次事故中至少承担60%的责任,应赔偿48万元损失的60%,即28.8万元。

3月4日,丙轮船东李方国也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台州市椒江滨海航运有限公司和甲轮所有权人周高龙、乙轮所有权人郑君清,对沉船事故后续处理不当,导致丙轮碰撞甲轮,造成其遭受经济损失3587977元,上述三被告应对碰撞事故及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3229179元。并请求就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对甲轮主张享有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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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会问

什么是船舶优先权

敲黑板!这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来,我们继续往下说~

因第一次碰撞赔偿问题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乙轮负责赔偿甲轮损失总数的40%。

5月7日,宁波海事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庭上诉辩三方关于船舶连续“追尾”致两船沉没引发纠纷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辩。对于甲轮和丙轮相互起诉案,当天庭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甲轮沉船物导致丙轮撞沉的责任认定问题。

丙轮方认为甲轮方沉没后未及时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己方船舶撞沉的主要原因,甲轮方认为丙轮方严重超载、了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是造成沉船的主要原因。庭审中,诉辩双方各陈其词,针锋相对。由于案情特殊又较复杂,合议庭在征求各方同意后,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下调解。

主审法官史红萍结合海事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并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认为此船舶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故该事故被告方赔偿额度应该在一百万元范围内。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三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甲轮和乙轮方同意支付丙轮方100万元。

海事法官提醒

船舶发生沉没事故后,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还要通过高频等有效通讯设施向过往船只发布沉船信息。

请船主和船员们一定小心,注意安全!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王俏 | 编辑:冼小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