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立合资公司,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牛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双方曾约定,红牛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是该公司的资产。经查,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泰国天丝公司。其后,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公司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红牛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
此后,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大量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红牛公司和泰国天丝公司均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过维权及诉讼事宜。后红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红牛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式。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质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中国红牛方面并没有认输。
在最新的声明中,中国红牛宣称,中国红牛股东方50年协议应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根据1995年11月10日签署的50年《协议书》约定,中国红牛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有效期限为50年(自1995年11月10日至2045年11月9日)。同时,在50年协议基础上,设立中国红牛时,合资合同中约定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提供商标、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围绕中国红牛的这两项核心权利,深圳前海法院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相关案件均已开庭,不日即将判决或裁定。
1.涉及商标权许可及其意义
(1)许可的含义
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只取得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商标权人。
2.商标权许可的种类
(1)独占使用许可
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且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具有排除他人甚至商标注册人使用的效力。同时被许可人还可行使禁止权,如果他人实施了侵犯商标权行为,被许可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 排他使用许可
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中南知产”作为商标免费查询工具、“知贾”作为商标线上转让工具,各大手机应用市场均可*载下**!
中南知产欢迎大家投稿,投稿邮箱:chznipe@163.com。
相关事宜标准请咨询客服(微信号:ZNIPEX)。
( 版权声明:本平台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互联网,仅限于行业间的公益交流和知识分享。如涉及到版权问题,请联系本平台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