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昨天晚上看到媒体报道北京朝阳公安对足球少年行政拘留的信息后,我在朋友圈提出了对该处罚的探讨,并在律所专业群请年青律师们思考撰文。中午时,联盛律师战略委员会委员、合伙人、上海分所主任刘涛传来了其公子刘熠理(法二代)撰写的法律短评,并请我审阅。我稍许修改,现转录于此。
6月15日晚,在北京工人体育场举办的阿根廷VS澳大利亚的足球比赛中,一位球迷在比赛进行到第66分钟时从看台跳下,径直冲入场内并与多位阿根廷球员拥抱、击掌,在场内5万球迷的注视下,这位来自中国的“10号球员”从角旗杆处狂奔接近全场,在紧张刺激的比赛之余为全世界的观众们插播了一场追星大戏。赛后,这位球迷少年郎受到场内球迷狂热追捧、乃至于在全国全世界“一跑成名”,但也受到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一纸处罚。据朝阳分局通报,对于这位冲入球场的邸某某(男,18岁),已对其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针对行政拘留和设定期限禁止观赛的处罚,舆论存在不同的声音。许多网友站在朴素的认知基础上,认为该事件系“不遵守规则”乃至于“违法”的行为,进而坚决维护行政机关的决定;也有网友从相对感性的角度出发,表示理解这位球迷少年的举动,认为公安作出的处罚存在过重的嫌疑,纷纷高呼“如果有机会,自己也想跳下去和梅球王拥抱”“这样的机会一辈子只有一次”。
作为一名足球爱好者和法律从业者,笔者对该事件的发生和警方发布的处罚也颇感兴趣,亦存在诸多疑问,如:对邸某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是否存在法律依据?若存在,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合乎法律条文设定的目的以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等等。此外,由于球迷少年闯入的是一场大型体育赛事,如从体育赛事的竞赛规则、组织规则甚至于体育伦理和体育精神层面出发,他的行为又应如何定性呢?基于以上疑问,笔者现从其中试选若干角度进行探讨。
一、 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是否合法、恰当?
根据该球迷实际实施的行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涉及如下法律条文: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权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由上述法规可知,朝阳分局对邸某某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适用该条文的逻辑可以表述为“邸某某强行闯入球场的行为属于规定的扰乱体育赛事,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应采取更高一级的处罚措施”。
逐一审查该条文的适用逻辑,可以发现如下要点:
1.邸某某跳下看台,越过安保人员冲入球场的行为确系“闯入球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制的行为范畴;
2.邸某某的行为扰乱了本场体育赛事的秩序。此处则关系到对赛事秩序的理解,即,在持续的一分多钟时间内,邸某某跃入球场,与球员互动、在安保人员的追逐下奔跑躲避的行为是否扰乱了赛事秩序?
3.如果认定邸某某的行为扰乱赛事秩序,其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此时又应当如何对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分?
第2、3项问题实质上关系到对体育赛事秩序的理解,而超越了简单的公共场所秩序或依据相应条文可以直接判定的范畴。举例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多项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仅第二十四条添加了“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赛事秩序”的表述。换言之,立法者对在该类活动中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增添了一项适用标准,需要行政机关在适用处罚时进行更加谨慎、客观的考量。基于此,本文第二部分将从参与者视角,即事件经过、各方反应、对赛事的实际影响等方面,以及体育行业视角即体育文化、体育赛事规则等维度试探讨对于体育赛事秩序的理解。
另外,朝阳分局此次作出的处罚在法律层面还存在数项争议。首先,网传邸某某在闯入球场时年龄尚未满18岁,而依据通报,其实际已经成年,年龄的差异将关系到其能否依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也就决定了适用处罚的种类和期限;其次,治安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其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合理处罚、比例原则等,这些原则在本文引用的两部法律条文中均有体现。
抛开邸某行为是否“破坏体育赛事秩序,且情节严重”不谈,对一位因狂热追星而采取过激行为的球迷,一名刚刚高中毕业的学生适用行政拘留,鉴于该事件的舆论热度和对其未来事业、人生可能产生的影响,其是否构成了对行政法基本原则、对法律谦抑性要求的违反,则存在可以商榷的空间。
二、 该球迷行为是否严重破坏了赛事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体育赛事定义为“大型群众性活动”,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体育赛事确为包含了赛事组织者(本次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等)、比赛双方(阿根廷与澳大利亚两支队伍的球员、教练以及随队人员等)、赛事观众等在内的一场大型群众性活动。显然,能定义为“大型”、具有“群众性”的根本原因在于购票入场收看的球迷体量庞大,由此推知, 观众应为影响赛事秩序的关键因素 。诚然,本场比赛的观众数量达到了五万人,而他们在邸某某冲入场内时作何反应呢?从现场视频以及赛后报道来看,场内的其他球迷似乎并未有效仿邸某某冲入场内、扰乱现场各区域安保,亦未因情绪波动而作出其他任何实质性的过激行为。相反,从现场视频和录下的声音来看,多数球迷仍保持克制并留在座位上,针对邸某某的行为,场内更多是一篇叫好之声,大家如为球队的精彩表现喝彩一般因这样一场闹剧嬉笑、欢呼,也恰如“足球宝贝们”在比赛期间舞动助兴,给这场比赛增添了趣味、光彩。从事件发生到邸某某被安保人员控制,事件发生时间很短,也未影响后续比赛;从比赛结束到赛后各方人员离场,即该场“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现场的五万名球迷未见有其他破坏赛事秩序的行为,更遑论受到邸某某刺激而产生骚乱及对比赛的正常进行、场内人员的观看体验、生命财产安全等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在观众视角之外,我们不妨再从本次事件的核心参与者—--球员的角度出发来评估赛事秩序受到的影响。在邸某某申请互动时,从梅西、马丁内斯两位阿根廷球员的肢体动作来看都是能够接受且愿意配合的----他们在近距离中能够看到邸某某的年轻、笑容、善意 ,梅西伸手与其拥抱,马丁则在对方动作示意下共同击掌,场内其他球员多数在原地旁观,没有采取任何配合安保人员控制邸某某的措施或在肢体上流露出反感、厌恶的情绪。申言之,在当时死球状态下,球员并不认为球迷的举动严重干扰其正常比赛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反而愿意配合这位球迷或者表示理解,或者说邸某某此举与他们此前听闻传说的中国球迷之相对“理性”而感到突兀的震动、欣悦乃至兴奋,并在原地等待比赛恢复。
最后,还可以从赛事规则的角度,探讨该事件对本场比赛正常开展和运行造成的影响。事发时间为比赛第66分钟,期间场内正处于死球状态,在足球比赛中形成“死球”的原因有多种,依据相关赛事规则,当发生球出界、有球员受伤、裁判主动吹停比赛以及球员犯规时均有可能导致死球状态发生。邸某某的行为建立在死球状态已经产生的基础上,并客观导致其延长了约两分钟左右。事实上,在足球比赛中出现时间更长的死球并不罕见,球员受伤时由担架进场抬走、球员犯规后双方爆发冲突【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国际比赛中双方队员发生冲突事比比皆是,严重恶性远胜邸某某事件,但一般而言,也很少对队员以拘留等处罚】等,均有可能导致长时间死球的产生。相较之下,邸某某导致的额外死球时间似乎算不上长,并未严重阻碍比赛的正常进行。相反,可以注意到,在事件发生后,球员的表现有了明显提升,这也许与得到了喘息机会、邸某某场内奔跑给他们带来的欣悦兴奋、场内氛围的提升都有一定联系,要知道,比赛进行时北京当天最高温度已达36度。
综上,无论是从主观还是客观层面出发,无论是从球迷还是球员—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体出发,似乎都难以认定赛事的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邸某某的行为既未在发生当时对比赛秩序形成重大干扰,也未在事件发生后对球员和球迷群体产生较大的影响,故笔者认为,“破坏赛事秩序,情节严重”的认定似乎缺乏一些合理性。
也需要指出:据网传邸某某事后言述视频,其被保安抬出球场后,梅西得知他的情况而向主办方提出不要对其为难等。因此,如果认定“破坏赛事秩序,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应向比赛主角梅西、马丁或其经纪人、主办方或一些观众(必要时进行“*意民**调查”)进行必要的了解,询问其等对事件的看法,而不是仅以公安机关自身的某些感受来判断及处理。
更者,在现行社会管理环境中,邸某某也不可能逃逸。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在经过如上必要调查后再行处理,而不是现如此仓促而导致与大家不同的观感。
再换言,在事发后,网络热议,当然有赞许邸某某的,也有批评的,在当前已经有大数据舆情监测的技术条件下,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如前监测分析而判断*意民**。如果绝大多数*意民**并不认为需要对邸某某,顺乎*意民**则更能彰显执法机关的执法为民;反之,则容易导致对执法机关的异议等。
在与一些法律界人士交流中,很多人认为:在邸某某已经表示道歉,基于其未成年或刚成年,也根据具体事实,对其训诫或最多警告处罚即可,勿需采取拘留此上纲上线之举。
当然,由于现在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都依法封存,“举重以明轻”,我们也希望 有关执法机关能够依法封存邸某某的行政拘留记录 。“人不轻狂枉少年”,邸某某被行政拘留也不至类“一日行窃、终身是贼”而影响其后辈一生。
三、 结语
笔者认为,无论是探讨“这一跑”的“价值”还是“后果”,我们或许都不该像这位球迷少年郎一样心急。对于任何一起社会热点事件,都应当容许多元化的视角和多样化的观点存在。作为约束人们行为并保护其利益的一类社会规范,完全应当及当然可以从法律基点视角切入分析。针对同样的类似事件,我们是否也可以以法律为基点视角的同时并从社会伦理、体育文化的角度出发进行理解呢?
网上很多评论者口中的“违法必究”“必须依法处罚”当然没错,但大家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似乎给予了无条件信任。执法者并不能代表法律本身,在适用法律时亦需要综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可能对本人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社会影响综合进行评估,此时便应当容纳更加多元化的观点,一如前文提及的感性分析、对体育文化现象的探讨和理解等等,这也正是赋予冰冷的法律条文以温度的关键所在,更有任何法律评判都应是“天道、法律、人情”之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