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群怎么判断是否涉嫌赌博 (微信的红包群有什么骗局吗)

微信红包群涉嫌赌博吗,微信群发红包提示涉嫌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场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场赌**,是指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具赌**、筹码、资金等。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场赌**外,设置赌币机、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赌博活动,也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场赌**”的形式。

微信群是方便交流沟通的即时通讯平台,可若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实施犯罪的工具,也免不了被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5日发布的指导案例,在微信群中进行赌博活动,也会被认定为开设*场赌**罪!

一、通过微信群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场赌**案>

案情简介: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场赌**”。

二、通过微信群,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场赌**案>

案情简介: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李志荣、洪礼沃、洪清泉伙同洪某1、洪某2以一出租房为据点,雇佣洪某3等人,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洪某1、洪某2作为发起人和出资人,负责幕后管理整个团伙;被告人李志荣主要负责财务、维护赌博软件;被告人洪礼沃主要负责后勤;被告人洪清泉主要负责处理与赌客的纠纷;被告人洪小强为出资人,并介绍了陈某某等赌客加入微信群进行赌博。该微信赌博群将启动资金人民币300000元分成100份资金股,并另设10份技术股。其中,被告人洪小强占资金股6股,被告人洪礼沃、洪清泉各占技术股4股,被告人李志荣占技术股2股。

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赌资转至*家庄**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计入分值后,根据“PC蛋蛋”等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内投注赌博。该赌博群24小时运转,每局参赌人员数十人,每日赌注累计达数十万元。截至案发时,该团伙共接受赌资累计达3237300元。赌博群运行期间共分红2次,其中被告人洪小强分得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李志荣分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洪礼沃分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洪清泉分得人民币12000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场赌**”。

三、在互联网上建立赌博网站等方式进行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场赌**”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场赌**”。

参考案例:严尹等15名被告人开设*场赌**案(2010)沙法刑初字第672号

裁判要点:1、以开设游戏工作室为名,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按照《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场赌**罪。2、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网站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开设*场赌**罪的共犯。3、具有参与赌博网站的行为,是否有利润分成不影响共同犯罪行为的成立。

四、利用赌博机开设*场赌**的定罪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场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珠钢**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场赌**”行为。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场赌**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场赌**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考案例:李素梅等设立娱乐公司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构成开设*场赌**罪案(2011)镇经刑初字第0056号

裁判要点: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司营业场所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系开设*场赌**行为,依法应按照开设*场赌**罪定罪处罚。在*场赌**内不参与决策及投资分红的*场赌**服务人员,参与赌博经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应不认定为犯罪。

互联网网络的发展代表了科技的进步,可与此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以实施犯罪的手段。我们应妥善应用通讯软件,小心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作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法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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