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 4 部分:建材矿山 一

7、生态修复方案实施
7.2.3.3.1.4 坡面整形
整形坡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应对破损边坡坡面进行整形,对采矿遗留的残山进行表面整形或将其整体清除,为后续植被重 建创造条件。
b) 排渣 (土) 场长期堆放时,堆坡应满足稳定的坡高和安息角。堆高大于 10m 时应削坡开级再造 台阶,每级台阶高度不超过8m,台阶宽度不低于 3m,坡度不大于 30°。
7.2.3.3.1.5 积水区整形
积水区整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对积水采场底盘或其他积水区进行水域整形,合理构建积水区形态。
b) 统筹地形地貌、截排水工程,合理布局集水、导水、蓄水系统。
7.2.3.3.2 集排水工程
7.2.3.3.2.1 截排水
截排水工程,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截排水沟设计符合 GB/T 16453.4 的要求。
b) 坡面截排水
1) 根据当地降水、边坡现场条件,合理布置坡顶、坡面、坡脚及水平台阶截排水工程,将水流 引离边坡。边坡、台阶高差较大时,坡面上宜设置纵向排水沟、急流槽,防止水流的改变,并设置跌水 或陡坡,下游采取消能和防冲措施。
2) 截排水沟规格、纵坡降应能顺利排出拦截的当地最大降水时形成的坡面径流。
3) 截排水沟、急流槽宜采用自流露天排水方式,进出口采用喇叭口或“八”字形导流翼墙,并 与区外排水系统相联络。
4) 截排水沟宜采用圬工结构,迎水面宜设置泄水孔,陡坡、缓坡段沟底及边墙设置伸缩变形缝。 坡体松软段宜采用混凝土结构。
c) 平整区截排水
1) 排水沟宜布置在低洼地带,尽量利用天然河沟和原有排水沟,同时避免填方地段。
2) 排水沟与边坡截水沟结合布置。跨路、沟布置排水涵洞或涵管,且满足排水需要。
3) 排水沟宜采用明沟自排水方式,排水路线短且直。
7.2.3.3.2.2 集蓄水
集蓄水工程,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视当地降水、场地条件,利用采场底盘低洼区进一步挖深修建蓄水池、坑塘或于坡顶建设高位 水池,满足植被重建及养护或其他用水需求。集蓄水工程设计、施工符合 GB/T 16453.4 的要求。
b) 蓄水池建设地点应避开地质安全隐患和填方地段,宜修建于采场低洼区或出口处,并与采场内 截排水工程相连,进水口前设置拦污栅、沉砂池,同时修建泄洪道或梯步,周边安装防护设施、警示标 志等。根据地层岩性及风化程度、裂隙发育程度做好防渗。沉砂池设计、施工符合 GB/T 16453.4 的要 求。
c) 蓄水池大小应根据矿山开采境界或所在局部地形分水岭 (线) 集水面积、降水条件,计算流向 集水区的地表径流量和考虑修复后需水量综合确定。
d) 采场内已形成的较深或已有积水区,为减少修复工程大量填方,宜将其改造成蓄水坑塘,充分 利用水资源。
e) 干旱、半干旱、半湿润地区,应尽可能将采场底盘凹坑、低洼区进一步挖深,修建为蓄水池、 坑塘,充分利用降水。
f) 高位水池一般修建于坡顶或适当的高地上,水源可来自修建的蓄水池、坑塘或修复区外的井、 泉、河流、水库等。
7.2.3.3.3 边坡修复
7.2.3.3.3.1 根据矿山所处区域生态功能、边坡高度及坡度等情况,选择适宜的修复方法。边坡分类
及主要修复技术方法见附录 B。
7.2.3.3.3.2 优先选择对地形条件、土壤质量、配套设施、防洪排涝标准要求相对较低,投入相对经济的林草地修复模式。
7.2.3.3.3.3 高陡岩坡修复
根据矿山所处区域生态功能、修复标准、现有技术经济条件,高陡岩坡可选择以下修复思路:
a) 为尽量减少边坡裸露岩面、缓冲边坡落石,视采场底盘空间条件,于坡脚回填渣 (石) 土蓄坡 或填筑台阶,填筑台阶数一般不超过 3 级。
b) 边坡中、上部可采用削坡开级再造台阶,台阶数一般不超过 5 级,台阶外缘设置挡土墙、叠石 等挡土构件。
7.2.3.3.4 采场底盘修复
7.2.3.3.4.1 不积水采场底盘修复
修复不积水采场底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修复为耕地的采场底盘
1) 修复质量控制标准符合 TD/T 1036 的要求。
2) 修复为水田、水浇地时须有灌溉水源保障。
3) 场地截排水工程,应科学布置且排水去向合理。
b) 修复为园地、林草地的采场底盘
1) 采场底盘高于附近局部侵蚀基准面,积水可自然排出或通过开挖排水工程自然排出时,可选 择园地、林草地修复方向。
2) 场地截排水工程,应科学布置且排水去向合理。
3) 修复质量控制标准符合 TD/T 1036 的要求。
c) 修复为建设用地的采场底盘
1)应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在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具体用途。
2) 修复场地须满足相关安全标准。边坡稳定性符合 GB 50330 的要求,地基承载力符合 GB 50007 的要求。
3) 场地地形平整、无有毒有害污染物,满足环境功能要求,土壤质量符合 GB 36600 的要求。
4) 排水管网设置合理,地基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
7.2.3.3.4.2 积水采场底盘修复
修复积水采场底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修复为蓄水池、坑塘时,须满足以下条件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方法:
1) 蓄水条件下周边山体、边坡稳定。
2) 开采境界或所在局部地形分水岭 (线) 大气降水径流,可自然汇入蓄水池、坑塘,汇入量大 于蒸发量和渗漏量之和。
3) 蓄水池、坑塘最高水位线设置溢洪道,防洪排涝满足 10 年一遇 24 小时暴雨量。
4) 蓄水池、坑塘周边设置防护设施、警示标志。
5) 对渗漏点 (带) 进行防渗处理。
6) 水质满足用途要求,符合 GB 3838 的Ⅴ类水以上标准。用于灌溉用水时水质符合 GB 5084要求。
b) 修复为渔业(含养殖业) 用地时,须满足以下条件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方法:
1) 塘 (池) 面积 0.5~1.0hm² ,深度 2~3m。
2) 对塘 (池) 整形,周边设置防护设施、警示标志。
3) 塘 (池) 最高水位线设置溢洪道,防洪排涝满足 10 年一遇 24 小时暴雨量。
4) 水质符合 GB 11607 要求。
5) 水产品质量满足食品卫生要求。
c) 修复为人工湖、湿地、水体公园、水域观赏区时,须满足以下条件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方法:
1) 面积大于 2hm²。
2) 与区域自然环境相协调,具有景观完整性和多样性。
3) 对水域整形、周边布置树草种植区,控制水土流失。必要时设置防护设施、警示标志。
4) 水域最高水位线设置溢洪道,排水、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5) 水质达到 GB 3838 的Ⅴ类水以上标准。
7.2.3.3.5 取土 (砂) 场修复
修复取土 (砂) 场,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根据取土 (砂) 场所处区域生态功能、挖损面积、深度、土层厚度、表土资源、积水情况等, 合理确定修复方向。
b) 条件允许时优先修复为耕地,不具备修复为耕地条件时可选择其他修复方向。
c) 修复为耕地时,修复质量控制标准符合 TD/T 1036 的要求。
d) 修复为园地、林草地时,修复质量控制标准符合 TD/T 1036 的要求。
e) 修复为蓄水池、坑塘时,修复质量控制标准符合 TD/T 1036 的要求,水质达到 GB 3838 的Ⅴ类 水以上标准,用于灌溉用水时水质满足 GB 5084 要求。
f) 修复为渔业(含养殖业) 时,修复质量控制标准符合 TD/T 1036 的要求,水质达到 GB 11607 要 求。
g) 修复为人工湖、湿地、水体公园、水域观赏区时,修复质量控制标准符合 TD/T 1036 规定执行, 水质达到 GB 3838 的Ⅴ类水以上标准。
7.2.3.3.6 工业场地修复
7.2.3.3.6.1 工业场地包括办公生活区、工业广场、仓库、临时建筑及其他场地,宜选择原地类修复
方向。
7.2.3.3.6.2 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标准的工业场地及其建 (构) 筑物可以保留,维持建设用
地用途。对破损、污渍、老化的建 (构) 筑物采取维修、加固、粉刷措施,维持其利用功能。
7.2.3.3.6.3 不留用的建 (构) 筑物、硬化地面予以拆除,清理施工残留物运出场地,对危废、污水、
污物妥善处置。优先将清理出场地的施工残留物资源化再利用。
7.2.3.3.6.4 修复为耕地时,修复标准符合 TD/T 1036 的要求。
7.2.3.3.6.5 修复为园地、林草地时,修复质量控制标准符合 TD/T 1036 的要求。
7.2.3.3.7 矿山道路修复
7.2.3.3.7.1 应在其他修复工程完成后再开展矿山道路修复工作,为其他场地修复施工提供交通条件。
7.2.3.3.7.2 留用的矿山道路,应维护其平整度满足通行要求,补植补播道路两侧缺损绿植。
7.2.3.3.7.3 不留用的硬化路面予以拆除,清理施工残留物运出场地,并优先将其资源化再利用,将
清理后的道路场地整平。
7.2.3.3.7.4 修复为耕地时,修复标准符合 TD/T 1036 的要求。
7.2.3.3.7.5 修复为园地、林草地时,修复质量控制标准和方法符合 TD/T 1036 的要求。
7.2.3.3.8 排渣 (土) 场修复
7.2.3.3.8.1 根据排渣 (土) 场周围自然环境、 占地面积、堆存量,合理确定修复方向。排渣 (土)
场分类及主要修复技术方法见附录 C。
7.2.3.3.8.2 清空的排渣 (土) 场,宜选择原地类修复方向,修复质量控制标准符合 TD/T 1036 的要求。
7.2.3.4 土壤重构
7.2.3.4.1 场地清理
清理场地,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优先将各修复场地内的渣石 (土) 资源化再利用,可用于回填采坑、坡脚蓄坡、筑路、制作建 筑材料等。
b) 排渣 (土) 场禁止设置于沟坡和沟谷内,防止发生滑坡及成为泥石流物源。已设置的优先将其 资源化再利用清理或采取整形、固化、拦挡、土壤重构、植被重建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7.2.3.4.2 场地平整
平整场地,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根据各修复场地地形起伏、坡度、高差等要素,可采取整体或分阶梯方式平整场地。按照确定的修复方向选择适宜的平整方法,采用削高填低、挖低垫高、物料回填、推平等措施。
b) 平整场地应充分利用场地内的弃渣 (石) 土,回填后坑平渣尽。
7.2.3.4.3 覆土工程
7.2.3.4.3.1 剥土回覆、客土覆土
剥土回覆与客土覆土,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充分利用采矿过程中留存的的剥土、岩缝土,就近覆盖于各修复场地,为后续植被重建创造条 件。
b) 选用矿山周边富含腐殖质、理化性能良好的客土,覆盖于各修复场地。修复为农用地的,土壤 质量符合 GB 15618 的要求;修复为园地、林草地的,土壤质量符合 CJ/T 340 的要求。
7.2.3.4.3.2 边坡台阶再造台面,覆盖种植土厚度宜不低于 1.0m,高度低于挡土构件 0.10~0.20m。
覆土后台面起伏高差宜不超过 0.50m。
7.2.3.4.3.3 坡脚蓄坡体坡面、填筑台阶台面,覆盖种植土厚度宜不低于 1.0m。
7.2.3.4.3.4 不积水采场底盘修复为耕地、园地,土壤质量达到 GB 15618 的Ⅱ类标准。覆盖种植土以
壤土、砂质粘土为佳,保障土壤涵养水肥能力。有效土层厚度、田面地形坡度、平整度以及其他配套设 施,符合 TD/T 1036 的要求。
7.2.3.4.3.5 不积水采场底盘修复为林草地,土壤质量达到 GB 15618 的Ⅲ类标准。有效土层厚度、地
形坡度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符合 TD/T 1036 的要求。
7.2.3.4.3.6 岩质工业场地覆盖种植土有效土层厚度宜不低于 0.80m。土质场地覆盖种植土有效土层
厚度宜不低于 0.50m;也可采取松土措施且深度不低于 0.50m,砾石含量不高于TD/T 1036 的要求。
7.2.3.4.3.7 不留用的岩质矿山道路覆盖种植土有效土层厚度宜不低于 0.80m。不留用的泥结路面覆
盖种植土有效土层厚度宜不低于 0.50m;也可采取松土措施且深度不低于 0.50m,砾石含量不高于TD/T 1036 的要求。
7.2.3.4.3.8 排渣 (土) 场长期堆放时,应整形坡面,覆盖种植土有效土层厚度宜不低于 1.0m,坡脚
修建拦挡工程,防止水土流失。
7.2.3.4.3.9 为满足各修复场地植被重建需要,可采用壤土、砂、腐殖质、保水剂、黏合剂, 以及土
壤调节剂、施肥、改土等措施改良土壤。
7.2.3.5 植被重建
7.2.3.5.1 在地貌重塑、土壤重构基础上,依据参照生态系统,考虑植被适宜性,结构布局合理性、
物种多样性,开展植被重建。
7.2.3.5.2 筛选适应当地气候、立地条件、土壤条件、抗逆性强、耐贫瘠、易成活、易养护、根系发
达、种源丰富、水土保持功能强、管理粗放的乡土植物,综合考虑乔、灌、草、攀援植物、固氮与非固 氮、深根性与浅根性、经济林与生态林相结合。木本苗的选择符合 CJ/T 24 的要求。植被重建适地植物 物种见“《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附录 D”;植被重建适宜植物与土壤 PH 值范围见 附录D;植被重建常用固氮植物见附录 E。
7.2.3.5.3 植被重建后,植物应安全长效、适于自然生长、生态稳定性强、能自我繁衍,并与周边境相协调。
7.2.3.5.4 边坡植被重建,应根据立地条件、坡向 (向阳、背阴) 、坡度、岩性及风化程度、植物习
性等,采取适宜的植被重建方法及养护措施。边坡常用植被重建方法见附录 F。
7.2.3.5.5 边坡再造台阶植被重建,宜采用乔、灌、草、攀援植物立体种植,平台内、外侧各栽植一
至二排攀援植物,向上攀爬或向下垂吊复绿坡面,可适当栽植观赏植物物种。
7.2.3.5.6 坡脚蓄坡体坡面、填筑台阶台面覆盖种植土后,宜采用乔、灌、草、攀援植物立体种植进行植被重建,可适当栽植观赏植物物种。
7.2.3.5.7 不积水采场底盘、工业场地、矿山道路、排渣 (土) 场修复为园地、林地时,植物栽植密度、栽植技术和栽培方法符合 GB/T 15776 的要求;修复为草地时,播种量、种子处理、播种方法符合 NY/T 1342 的要求。
7.2.3.5.8 边坡植物配置、栽植技术和栽培方法符合 GB/T 38360 的要求。
7.2.3.5.9 乔木、灌木、攀援植物可采用苗木、营养体种植,采用丛植、列植、面植等方式;草本植
物可采用喷播、人工播种,也可根据当地降水、现场条件采用适宜的种植方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 法植被重建。
7.2.3.5.10 乔木种植穴大小、间距 (行距、株距) ,视其生长习性、当地气候条件、岩石风化和裂隙
发育程度、种植土性状、土球直径综合确定,规格大小不低于表 1 规定,容器苗、裸根苗可参照执行。
表 1 植被重建乔木种植穴规格要求
|
类型 |
树高 (m) |
胸径 (cm) |
土球直径 (m) |
种植穴深度 (m) |
种植穴直径 (m) |
|
常绿乔木类 |
1.5 |
- |
0.4~0.5 |
0.5~0.6 |
0.8~0.9 |
|
1.5~2.5 |
- |
0.7~0.9 |
0.8~0.9 |
1.0~1.1 |
|
|
2.5~4.0 |
- |
0.8~1.0 |
0.9~1.0 |
1.2~1.3 |
|
|
落叶乔木类 |
- |
2~3 |
- |
0.3~0.4 |
0.4~0.6 |
|
- |
3~4 |
- |
0.4~0.5 |
0.6~0.7 |
|
|
- |
4~5 |
- |
0.5~0.6 |
0.7~0.8 |
|
|
- |
5~6 |
- |
0.6~0.7 |
0.8~0.9 |
|
|
- |
6~8 |
- |
0.7~0.8 |
0.9~1.0 |
|
|
- |
8~10 |
- |
0.8~0.9 |
1.0~1.1 |
|
|
注:1.胸径指乔木主干离地面 1.30m 高处的直径;2.“- ”表示因植被物种差异不做规格推荐。 |
|||||
7.2.3.6 配套工程
7.2.3.6.1 灌溉工程
7.2.3.6.1.1 灌溉水源可引自矿山及其附近机 (民) 井、泉、河流、水库、修建蓄水池、坑塘等。
7.2.3.6.1.2 机井工程
机井工程,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根据矿山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需水量、水质,科学确定机井位置和数量。
b) 机井深度根据拟开采含水层 (组、段) 的埋深、厚度、富水性及出水能力、水质确定;井孔技 术参数符合 GB/T 50625 的要求。
7.2.3.6.1.3 输配水工程
输配水工程,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灌溉渠道
1) 统筹输配水与集排水工程,渠线短且直,避免深挖、高填,有利于植被重建及养护、耕作用 水需求,施工、运用和维护方便。
2) 渠道保证水流安全、畅通,漏失量、 占地和工程量小。
b) 输水管道
1) 管道短且直、水头损失小,固定管道、易损管材埋在地下,埋深不小于 0.60m,且在冻土层
之下。
2) 管道技术参数符合 GB 50288 的要求。
7.2.3.6.1.4 喷灌与微灌工程
喷灌与微灌工程,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水源紧缺修复场地,根据矿山地形地貌、土壤、植物习性等条件以及修复标准,合理选择喷灌、 微灌或其组合系统。
b) 喷灌系统设计、施工符合 GB/T 50085 的要求,微灌系统设计、施工符合 GB/T 50485 的要求。
7.2.3.6.2 道路工程
道路工程,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视矿山面积、植被养护、耕作、景观需要,新建或整修已有道路,包括田间道、生产路、森林 防火道、景观路及其他道路。
b) 道路工程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条件、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并为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使用 创造便利条件。
c) 道路等级根据受纳场规模、道路性质、使用要求等综合确定,路面类型可采用硬化、泥结碎石、 级配碎石、素土或其他路面等。道路路基设计与施工符合 JTG/T 3610 的要求、道路排水设计与施工符 合 JTG/T D33 的要求。
d) 路面宽度视需要确定,路基一般高出地面 0.30~0.50m。田间道路面宽度宜为 3.0~4.0m、路网 密度不超过 3.0km/km2 ,生产路路面宽度宜为 3.0m 以下、路网密度不超过 8.0km/km2。
e) 路面具有足够强度和稳定性,表面平整、密实,粗糙度适当,满足车辆、运输、人员通行需求。
7.2.3.6.3 警示工程
警示工程,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a)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完成后,宜在边坡、排渣 (土) 场坡顶或坡脚以及蓄水池、坑塘等场地的显 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牌、碑) 。
b) 警示标志的设置符合 GB 2894 的要求。警示牌的规格、形状、颜色符合 GB/T 13306 的要求。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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