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临高县的一个村子里,老杨老两口带着孙子兵兵和孙女芳芳生活。2017年8月31日下午,兵兵和芳芳正在院子里玩耍。突然,他们听到屋顶上有“咚咚”的响声,便告诉了奶奶,祖孙三人进屋查看后,发现是一块石头掉落在屋里了,已经把屋顶砸出了一个窟窿,几人又赶忙走出院门查看是什么情况。原来是村民秦某站在院墙外捡地上的石头砸房子,见老人出言制止,秦某不仅像没听见似的不予理睬,还拿起石头冲向兵兵,兵兵见状意识到秦某可能伤害自己,于是撒腿就跑,但8岁的小孩哪能跑得过身强力壮的秦某, 秦某很快追上兵兵并从背后用 双手掐住了他的脖子,拎起来向后拖行。
孙子有危险!老杨老人闻讯后,赶忙带上一把砍柴刀去救孙子,这时,秦某掐着兵兵的脖子已经拖行了四五十米,兵兵一直在流泪,却发不出哭声。老人看到这一幕,又气又急,大声喊道——
“你快放手!”
秦某却说:“我不放手!今天我就要掐死他!”
老人:“我孙子犯你什么事了吗?”
“没犯我什么事,我今天就要掐死他!”
眼看孙子被掐得快要窒息, 老人情急之下 挥刀砍击秦某的腿部和手部,最终救下了孙子。 事后,秦某被砍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2020年老杨则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老杨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构成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老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8个月,罪名仍是 故意伤害罪 。
一审、二审法院为什么认定老杨构成故意伤害而不是正当防卫? 对此,老人的辩护律师表示,是因为法院采纳了警方对老杨作的第一次笔录,该笔录中老杨承认 “他看到秦某双手掐着他孙子的脖子,他拿刀砍了秦某一刀,秦某就松手了,他孙子跑回家了, 他生气又砍了第二刀 ”,即孙子脱离危险后,老人继续砍击秦某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法院的判决存在哪些问题呢?
第一,案发现场没有监控录像
砍击行为就在短短的几秒之内,秦某是什么时候松手的?秦某松手后是否攻击老人?老杨的砍击行为是个连贯的过程还是有明显间断的过程?这些事实对于认定罪与非罪、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具有关键的作用,但法院均未查明。
第二,未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
其他口供以及接受媒体采访中,老杨都表示“当时他一共挥了三刀,砍了两刀之后对方才放手,第三刀是因对方再次有伤害他的举动,他才再次挥刀”。但法院专挑对其不利的口供内容,而不是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亦没有法律根据。
第三,反击方式和强度不为过
本案发生时,老杨年过七旬,而秦某才39岁、正值壮年,双方力量对比悬殊,面对孙子被掐脖子即将窒息的紧迫危险,老杨砍击秦某腿部、手部等非要害部位,从一般认知判断,该反击方式和强度并不为过。且秦某只是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既然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也就谈不上防卫过当的问题。
第四,秦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2022年12月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9条: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双方冲突是由秦某引发,且掐脖子等行为明显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力暴**犯罪,秦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老杨的还击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坚持申诉,终获检方撤诉
“我没有恶意砍死他,假如恶意从头上砍下去他就完蛋了,我不能救活一个又砍死一个,法律不允许我,我良心更不允许我”,老人认为自己是为救孙子而砍人的,是正当防卫。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老人出狱后仍然坚持申诉。
2022年12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临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重审过程中,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近日,临高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准许检方撤诉 。

两年申诉终于有了好的结果,正义虽然迟到,但终究还是来了。 而年逾古稀的老杨,平白遭受牢狱之灾,又该怎样补偿呢?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摒弃“谁受伤谁有理”“以结果论罪”的错误做法,切实地立足于防卫时的具体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而不是以“事后人”的眼光苛求防卫人,否则,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人,反倒会沦为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