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用无证导游怎么处理的 (旅游团导游违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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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期给大家讲到了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务解读(十一·上)——“导游、领队问题”,讨论了旅行社与导游、领队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而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对导游、领队人员的人身保护也各不相同,对旅行社的管理也有着重要意义,有兴趣读者,可点击上方的链接查看原文。

今天,我们继续给大家讲解“导游、领队问题”的其他方面,这期我们将从旅行社管理过程以及导游人员执业过程中相关行为讲起,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1

导游人员行为的性质认定?

根据 《旅游法》第四十条 之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由该条款可以看出,导游的执业行为,并非是自身意志的体现,而是接受旅行社委派,替旅行社为游客提供相应的导游服务。

若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为劳动关系,那导游属于旅行社的员工,员工代表公司,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那就是职务行为,相应的责任和法律后果也应当由旅行社来承担。

若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为劳务雇佣关系,那导游虽然不属于旅行社的员工,导游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其劳务的输出,但是也是代表旅行社向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其相关行为产生的各项法律后果及责任,也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若导游人员自身存在过错,旅行社也可向其进行追偿,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

所以,若我们的导游人员带领游客擅自变更旅*行游**为、增加购物店、对旅游合同内容服务进行变更,其相关的法律后果也是旅行社承担,旅行社就有可能面临3万-30万的罚款。

更要注意的是,导游人员在团上的相关安全风险提示的行为,这不仅是导游人员的工作职责,也是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更是完整履行旅游合同的约定义务以及法定义务。

02

旅行社不支付导游服务费

根据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之规定: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第九十六条 之规定: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由此可以看出,导游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该报酬不仅受民法相关法律的调整,更是受到《旅游法》的约束。由此可以得知,旅行社拖欠临时聘用导游的报酬的行为,不仅属于违约,更是违法行为。轻者,向导游支付相应的报酬及违约金,重者,还可能受到旅*行游**政支付部门的处罚。

在此特别提醒的是,以上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临时聘用导游,也就是和旅行社没有劳动关系的人员。至于旅行社拖欠有劳动关系导游人员的报酬的,受到《劳动合同法》调整,可由劳动仲裁委进行仲裁解决。 

03

导游常见问题

根据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行游**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现在已经在全面推行使用电子导游证,但是还是有配套的纸质证件,在从事导游业务的过程中, 佩戴证件能够更好的体现导游人员的职业形象和旅行社的正规操作,更是法律的强制要求。

还有些比如导游人员在旅游大巴上进行销售土特产、纪念品等,还有导游人员擅自变更行程、收取小费问题,以及购物的欺诈诱导等情况,这些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因为涉及到的细节较多且较为复杂,所以我们还将进行专门的分析。

我们用三篇文章来说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和安排以及导游人员自身的一些行为。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是弱势的一方。

在遇到游客不配合旅行社或者导游的安排,或者以不走不上飞机或者其他行为扰乱团队正常行程的,导游人员应主动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进行相应的证据固定,比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若游客执意不改正相关行为,导游可在进行上述取证后,自行与团队进行下面行程,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由该游客承担。

敬请各位读者关注该 《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务解读》系列文章 ,本律师将在后续继续更新,通过一篇文章解读一个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让旅行社及相关操作人员对自身行为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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