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杭州市余杭区,在2001年2月前叫余杭市,在1994年4月前叫余杭县。这个余杭县,是在1961年4月由老余杭县和钱塘联社合并组成的一个新县。老余杭县,是秦始皇称帝的前一年(秦王赢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在现浙江境内设立的第一批十二个县之一,至20世纪50年代,立县2000多年来一直没有变更。在它的东邻,是与它同时设立的钱唐县(县治在今杭州灵隐山麓)。钱唐县在历史上屡经变更。南朝陈后主祯明元年(587)以钱唐县为钱唐郡。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废钱唐郡,改置杭州,州治初设余杭县,次年移钱唐县。唐高祖武德四年(621),钱唐县因避讳改钱塘县。五代后梁末帝龙德二年(922)析钱塘、盐官两县地各半及富春县之两乡地置钱江县,与钱塘县同城设治。北宋太宗太平兴国四年(979),钱江县更名为仁和县。自此,余杭、钱塘、仁和三县一直延续到清末,钱塘县、仁和县和杭州府同城(杭州)设治。民国元年(1912)废杭州府,以钱塘、仁和两县地并置杭县。民国16年(1927)5月,从杭县划出城区、西湖、会堡、湖墅、皋塘、江干等6区设杭州市,市、县自此分设。1958年4月,杭县建制撤销,其地域先属杭州市郊区,后建立半山、拱墅两个联社,再后两联社又合并建立钱塘联社。1958年11月,老余杭县建制撤销,并入临安县。1961年4月,老余杭县境又从临安县析出,与钱塘联社合并成立新余杭县。
杭县的历史比较短,从1912年建立到1958年撤销,只存在了46年。杭县的地域比较大,刚建立时包括了原钱塘县和仁和县两个县的范围,总面积为174万余亩。杭县人口比较多,民国元年(1912)就有68万多人,民国8年(1919)曾一度超过100万人。民国16年(1927)5月,划出城区、西湖、会堡、湖墅、皋塘、江干等六个区建立杭州市后,杭县的总面积还有140万余亩,总人口还在39万人以上。杭县的地位比较高,在建立杭州市前,既是钱塘道的道尹驻在地,又是浙江省省会所在地。杭县在民国时,一直属于最高等别的一等县。
对于杭县的建立,一般的认识是:民国元年(1912),废杭州府,以钱塘、仁和两县地并置杭县。但是,在仔细学习了新编《余杭县志》《余杭通志》《杭州市志》后,却发现它们对这个问题都有几种不同的说法。
《余杭县志》有两种说法,一是“清宣统三年(1911)7月21日,仁和、钱塘合并,称杭县”,二是“中华民国元年(1912)1月22日,仁和、钱塘两县合并,称杭县”。《余杭通志》有三种说法,一是“清宣统三年(1911),仁和、钱塘合并,称杭县”,二是“中华民国元年(1912)1月22日,仁和、钱塘两县合并,称杭县”,三是“民国元年(1912)1月,废杭州府,以原钱塘、仁和县地并置杭县”。
《杭州市志》也有两种说法,一是“民国元年(1912)1月22日,废杭州府,仁和、钱塘两县合并,置杭县”,二是“清宣统三年(1911),钱塘、仁和县撤裁,由府直辖,杭州府辖6县1州。民国元年(1912)1月,废杭州府,以原钱塘、仁和县地并置杭县,直属浙江省,并为省会所在地”。孰是孰非!杭县到底是怎么建立的呢?
我想到了民国《杭县志稿》。它应该能够说清楚自己的身世吧!经查阅后找到了三段话,一在卷三《通纪二》中:“(宣统三年)闰六月,内阁奏准,裁各省府治首县,归并府辖。浙抚增韫因通饬各府於七月二十一日实行归并。杭州府知府英廉[霖]遵饬将仁和、钱塘二县撤,归并府辖。”二在卷四《舆地二·建置沿革》中:“中华民国元年,废府,并钱塘、仁和两县为杭县。”三在卷三《通纪二》中:“杭县原为仁和、钱塘两邑旧地所合并。”这三段话合在一起的基本意思,和《杭州市志》中的第二种说法差不多,而且有更详细的时间、地点、人物,完整地叙述了杭县的来历。
虽然我已经找到了答案,可是还想弄清楚其中的每一个过程。继续查阅文献资料,历史渐渐清晰起来了。
为什么裁撤府城首县
从上引民国《杭县志稿》中的第一段话来看,仁和、钱塘二县确实是在清宣统(1911)三年七月(旧历)被裁撤了。那么,为什么要裁撤呢?这件事的起因是什么呢?答案应该就在那个“内阁奏准”里。宣统三年闰六月辛酉(旧历二十五日,即公历1911年8月19日)那一天,清政府内阁开会决定了一件事情,上奏请示,皇上(摄政王)批准照办了。那么,要做什么事情呢?《清实录·宣统政纪》中全文公布了这个批准照办的“中央文件”,虽然比较长,但可以了解时代背景,特引录如下:
内阁会奏:窃维振兴司法,筹费为先,改定官制,汰冗为亟。查修正筹备清单,各省府州县审判厅,均限於宣统四年成立。现在各省库款,皆属奇绌。除省城商埠外,多未举办。惟宪政根基重在区分司法行政,若因囿於款项,致观成无日,实於豫备宪政,大有关碍。再四酌度,自以裁汰府城首县,提取原有款项,筹设各府地方审判厅为合宜。查东三省*疆新**南路新设各府,皆无首县。热河旧设之承德府,及贵州之思州等府,向皆自管地面,与各省直隶州相类。刻下筹备宪政,重在设一官得一官之用。向者有首县之知府,止监督所属,不亲民事。所属州县,遇有重要事务,多径达院司取决。该府等但司勘转例行各件,循名责实,不得谓非闲冗。现在釐定官制,须先妥筹办法,以期官无冗滥,事无旷废。裁并各府首县,证之新旧法制,揆之地方治理,实无窒碍,且有数便。各省知府,以不亲民事,每於地方少所体验,往往於考察属员,兴除利病,多有隔阂。今令兼治民事,则地方蠹弊,民间疾苦,皆易周知。其便一也。近论治者,每谓外官大则督抚,小则州县,最为重寄,称职为难。知府一官,则谓易於充位,若分任地方,於振兴民治,甄核人才,皆有所益。其便二也。各府廉奉而外,公费幕脩,大都派之各属。而首县陋习相沿,几专以供应本府为事。现在清理财政,期於经用毫无虚糜,供应皆为除汰。今裁去首县,予以民治,则支出者为必要之需,供应者绝承奉之本。而各省首县支应各上司官署之弊,自可一律裁除,由督抚另定办法,不再贻累属员。其各首府县,向来迎送过往差使伺应院司之习,亦应绝禁。其便三也。惟各府首县,例定廉奉,为数均少,向资以办公者,多在钱粮平馀漕馀及规费等款。除各省现已报明度支部者外,均应令和盘托出,不得稍有隐匿。以免裁缺之后,应提之款,又归无着。而此大宗款项,即可拨为设立审判厅之用,其首县衙署,亦可腾出建设法庭,庶各府地方审判厅,即可依期成立。请饬各省将各府同城首县,概行裁汰,并入该府管理,照直隶州办法,仍兼管属县。提取原有款项,並划拨县署,作为筹设地方审判厅之用,迅速设立府治审判厅,以饬民治而重司法。依议行。

《清实录》影印本第60册,卷57《大清宣统政纪》
在清朝,一般一个府下辖若干个县,府治所在的县称为“首县”。
清政府为了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稳定时局,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下诏颁布预备仿行宪政(即“预备立宪”),又于宣统元年(1909)下诏重申实行“预备立宪”。就中央而言,其主要内容是制订宪法,召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实行司法独立,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延伸至地方,则主要是设立新型的行政机构,成立向地方议会过渡的咨议局,建立与行政分立的地方审判厅、检察厅等。裁汰府城首县的目的,一是精简机构,让府衙亲民众做实事,二是腾出经费和房子筹建地方审判厅(即法院)。清政府的这一举动意义不小。《中华民国史·大事记》列入了这件事:“1911年8月19日(闰六月二十五日)内阁会奏准裁汰府城首县,筹设各府地方审判厅。
仁和钱塘二县的裁撤
时任浙江巡抚增韫(字子固,镶黄旗蒙古人)对立宪政治不仅思想上较为开明,在行动上也比较积极。裁撤各省府城首县的“中央文件”一下,浙江省抚院会议厅即於七月十三日(公历9月5日)开会,“召集各司道首府县暨各议员等遵章集议,当经公决,拟将仁和、钱塘、嘉兴、秀水、乌程、归安、鄞县、山阴、会稽、临海、兰溪、西安、建德、永嘉、丽水等县一律於本月二十一日实行裁撤。其征收钱粮事件将来并归自治公所办理,仍由各府就近督察”10。七月十三日开会布置工作,二十一日(公历9月13日)就要完成任务,浙江省的工作态度和效率真不是一般般的。

《民国杭州府志》影印本,卷三第23、24页记事

浙江省当时有11个府。杭州、嘉兴、湖州、绍兴4府各有两个同城设治的首县,分别是仁和县、钱塘县,嘉兴县、秀水县,乌程县、归安县,山阴县、会稽县。其他7个府的首县是:宁波府鄞县、台州府临海县、金华府兰溪县、衢州府西安县、严州府建德县、温州府永嘉县、处州府丽水县。这15个县都在裁撤之列。
杭州府知府英霖也是执行上级命令的积极分子。这里有《民国杭州府志·建置》中的记载为证:“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五日,内阁奏裁各省府治首县归并府辖一折奉旨依议。浙江巡抚增韫奉文后通饬各府于七月二十一日一律实行归并。杭州府知府英廉[霖]遵饬将仁和、钱塘二县裁撤,归并府辖。其时各省并未通行。浙江方值绍兴、台州水灾,官绅皆以归并窒碍,争请缓行,盖多制纷,更无裨治理。而杭州府固首先奉行。附志于此以存厘略。”
上行下效。仁和、钱塘两县的行动也很快。七月十七日(公历9月9日)的《申报》上就有报道:“仁钱二县沈苏两大令已预备移交,饬各胥吏将一切案卷检齐,至二十一日连印一并备文送府……沈大令已定於二十二日起程前赴嘉兴。”
清朝杭州府的最后一任知府是英霖,字雨亭,正蓝旗满人,于宣统三年(1911)任杭州知府。[按:英霖的名字在前面的两处引文中被误为“廉”和“廉”。英霖和英廉(廉)是两个不同民族、不同年代的人。据《清史稿》载:英廉,字计六,镶黄旗汉人,雍正十年(1732)举人,乾隆四十五年(1780)授汉大学士,署直隶总督,四十八年卒。]仁和县的最后一任知县是沈维贤,字思齐,华亭(今上海松江)人,举人,于宣统元年(1909)任仁和知县,二年又任。钱塘县的最后一任知县是高庄凯,字子勋,福建长乐人,附贡,光绪三十年(1904)至三十三年(1907)任鄞县知县,于宣统二年(1910)任钱塘知县。苏锦霞,安徽太平人,监生,光绪二十六年(1900)和三十二年(1906)两度任金华县知县,于宣统元年(1909)署仁和知县(“署”是代理、暂任或试充官职的意思)。宣统三年(1911)七月,准备接受裁撤、移交印信案卷的“仁钱二县大令”应该是沈维贤和高庄凯[前引《申报》中的说法有误]。而且沈维贤已经决定,卸任后的第二天即赴嘉兴回华亭老家。
据当时报载,浙江省有些府以各种理由请求缓期实行裁并。而巡抚增韫似乎铁了心,因为“首县归并日期已电咨内阁”,没有退路了,所以一再下令各府“一律实行归并……遵照照限交接具报”,只是允许各首县在七月二十一日上缴印信的前提下,“原有幕职及办事人等均准交府酌用以资熟手”。
于是,其他一些府和首县也行动了。绍兴府于“宣统三年七月,裁山阴、会稽两县,嗣以展缓至八月裁并,两县将印信档案缴府”,建德县于“宣统三年裁,由[严州府]知府兼治”,临海县“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县,并[台州]府”,西安县“宣统三年七月裁首县,归并於衢州府”,“宣统三年七月,丽水县并同城首县,划归[处州]府治,县除”。
仁和、钱塘二县裁撤后,杭州地方审判厅如期成立。“宣统三年七月杭州]审判厅成立。凡关于外国人涉讼事件不归审判厅管理者,仍由理事局委员办理。”1”杭州府不折不扣地完成了清政府“中央文件”下达的任务。地方审判厅只管辖中国人的案件。在位于拱宸桥的杭州公共通商场内(包括日本租界)开设理事局,并有“会审公堂”,专理华洋交涉事件。
仁和、钱塘二县裁撤归并杭州府后,这两个县的区域成为“大杭州”了,一切事务皆归杭州府直管了。老百姓有了事,就找杭州府;因为都在杭州城,老百姓还可以直接去省府衙门告状。
宣统三年夏天,原仁和、钱塘两地农村接连发了两次大水,灾民无法生活下去,纷纷到杭城呈报。杭州府知府英霖坐不住了,决定下乡勘察。八月初四(公历9月25日)的《申报》第12版上预登了这样一条告示:“英太守定期勘灾。杭州府英太守以附郭四乡归并府辖,本应亲往履勘。且余杭灾情甚重极,拟前往诣勘。只缘政务纷繁,以致迟迟未果。兹因前日各乡民纷纷来省呈报,未便再缓。决拟初五日,随带两县库书一同赴乡履勘,并顺道前往余杭灾重之区,逐一查勘灾情轻重,以便分别详请竭缓急赈。”告示中所说的“附郭四乡”即原仁和、钱塘二县。
杭州府的“查勘”可能没有解决问题。八月十四日(公历10月5日)下午,原仁和县属五杭、北陆(博陆)等地的灾民五六千人涌进了杭州城,直接到省府衙门告状了。3天后的《申报》上刊登了一篇《杭垣大批灾民来城告荒记》的长文20,详细叙述了此事:省署巡警道杨昧春观察(道员)获悉后,一面通知各区“访其来意,并歇息处所妥为防护”,一面马上报告巡抚增韫。“增中丞即将行香时间改迟,以备收受荒状。”次日黎明,各乡民手执棒香来到抚署,辕门内外一时人声鼎沸。杨观察和随后赶来的知府英霖一起,向农民好言抚慰,并收下了呈文转告增中丞。在此之前,已先有三四十人(以原仁和县小林乡农民为多)到了杭州府大堂,“声称要求饭吃”。英霖“即传仁和库书向乡民劝解”,“主计长苏大令锦霞亦到场解劝”。后来,英霖接到杨观察的电话,便设法脱身赶赴抚院。农民亦随同赴院而去。
从这两个报道中,可以看出当时仁和、钱塘二县确已撤销,两位知县大人都不在了,英霖只得“亲力亲为”了。几个熟悉情况的“库书”留下来“交府酌用”了。苏锦霞也留下来了,他署过仁和知县,可以称“大令”,在杭州府得了个“主计长”的新职务。库书是管理钱粮仓库的人员,主计长是主管岁计会计统计事务的官员。
杭县的诞生
就在“杭垣大批灾民来城告荒”的五天后,宣统三年(1911)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敲响了清王朝的丧钟。11月5日凌晨,驻杭州新军八十一标、八十二标起义,进城区,焚抚署,浙江巡抚增韫被捕,杭州知府英霖潜逃,杭州“光复”。11月7日成立了浙江军政府,杭州、宁波、湖州、金华等地也陆续成立了军政分府。汪嵚(字曼锋,原钱塘小学校校长)被委任杭州军政分府民政长21,取代了原杭州府知府。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推行新政,决定废道废府(包括撤销军政分府),实行省、县二级制。1月22日,浙江军政府公布施行了《浙江省地方官制议决案》,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是:“全省地方设县,以原有之区域为准,旧府厅州一律称县。”又规定了:“知事管辖全县为其代表。”22清朝时设的“道”不是正式的行政区划,只是在省、府之间所设置的监察区,废了就废了。“府”是一级行政机构,原先把首县裁撤了并府管理,现在又要“废府”了,这个政权“空白”就要重新用“设县”来填补。其他的“厅”“州”只要改称“县”就可以了,比如:定海直隶厅改称定海县,海宁州改称海宁县。
旧杭州府废除了,杭州军政分府也要撤销了,原来仁和、钱塘两个县的区域,设什么县呢?其他府废除了,原来有两个或一个首县的地方,设什么县呢?浙江军政府做出了回答。在1月22日同时公布施行的《官制施行法复议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了:“凡二县同城者并为一县,开列如左:仁和、钱塘并称为杭县,嘉兴、秀水并称为嘉禾县,乌程、归安并称为吴兴县,山阴、会稽并称为绍兴县。余首县仍依旧名称。”

《浙江军政府公报》第一册(1912年1月22日)登载的《官制施行法复 议修正案》
杭县终于诞生了。正如民国《杭县志稿》所说,“杭县原为仁和、钱塘两邑旧地所合并”。“这个《官制施行法复议修正案》刊登在民国元年1月22日创刊的《浙江军政府公报》第一册第10页,它就是杭县的“出生证明”。汪嵚被任命为杭县第一任知事。
浙江省在清朝末年时(到裁汰府城首县前),有11个府1个直隶厅1个(散)州1个(散)厅76个县,分设了4道,到民国元年(1912)时整合成了75个县。在弄清楚了杭县“诞生”的每一个过程后,再回过头去看前面说过的民国《杭县志稿》里的三段话,只能认为它比较完整地叙述了杭县的来历。之所以把原来说的“完整”改成了“比较完整”,是因为那句“并钱塘、仁和两县为杭县”的话有点欠缺,如果改为“并钱塘、仁和两县旧地为杭县”就符合实际情况了。民国《杭县志稿》中还有一段话值得商榷:“清宣统三年(1911)七月二十一日,并仁和、钱塘两县为杭县。见邸报。因武汉起义未实行。十一月九日,浙省光复,浙军都督汤寿潜始并为杭县。”[按:“十一月九日”是公历,这个日子也有误。]它恐怕就是《余杭县志》和《余杭通志》第一种说法的来源吧。现在,我们已经清楚了:那个时候,清政府和浙江巡抚下达的任务,是“裁汰府城首县并入该府管理”,而不是“并旧县建新县”,所以,杭县不可能在那个时候建立,也和武汉起义发生不发生没有关系。如果没有辛亥革命,清政府可能还会延续一段时间,在裁汰府城首县以后,就会全面建立地方审判厅,完成行政、司法改革,完成“预备立宪”,向“君主立宪制”转身了。
要说“合并”,倒确实有一件事,如果没有武汉起义,它就会顺利实现了。是什么事呢?民国《杭县志稿》里记载了:“宣统三年四月,自治筹办处详请仁、钱两县自治会合并设置,其参事会及董事会则分股办理。”这是说的“地方自治”的事。宣统元年(1909)2月,清政府下诏重申实行“预备立宪”,令各省成立咨议局,筹办各州县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所谓“地方自治”,是指地方居民可选举地方自治机关,地方享有一定自治权力的管理制度,是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制专**,要求参与政权而提出的政治要求。仁和、钱塘二县积极推进,到宣统三年(1911)4月,城镇乡议事会(自治公所)均已成立,仁和县分县城和西镇、五都镇、江干、湖墅、临平、乔司、皋亭、皋塘、会堡9个镇乡,钱塘县分县城和江干、湖墅、西湖、上泗、调露、钦履、瓶窑7个乡,二县开始着手筹办县自治。因为二县的城区及江干、湖墅两乡有连带关系,经沈维贤和高庄凯两位县令咨询会商后,向浙江省自治筹办处提出了“将仁钱议事会及参事会合并设置,并把两县城镇乡现定自治区域作为县自治选举区”的要求。28清政府民政部批准了浙江巡抚送上来的这个报告。很不巧,正当仁钱二县合并办理县自治、筹备选举时,又下来了一个“中央文件”,就是“裁汰府城首县,筹设各府地方审判厅”。对于府城首县来说,这个任务更重要、更紧迫,“地方自治”的事就暂时搁一搁了。而当完成了这个任务,杭州府重新启动“地方自治”时,辛亥革命爆发了。11月5日后,浙江独立,各地先后宣告光复,清末的“地方自治”活动至此结束。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此“合并”非彼“合并”。
浙江省光复后,百废待兴。第一任军政府都督汤寿潜(字蜇先,浙江萧山人)自1911年11月7日上任至1912年1月10日卸任,做了许多重要、紧要的事,当然也包括行政机构改革的事,可是还来不及做“废府设县”的事。1911年12月10日的《申报》第10版上有一篇报道《杭垣现象种种》:“杭府民政长函致七县云:敬启者,浙省本届漕粮已奉豁免,此原为光复后普惠民生之举……”说明当时杭州军政分府下辖7个县[按:准确说是6县1州:余杭、富阳、临安、於潜、新城、昌化县和海宁州],既没有仁和、钱塘二县,也没有杭县。浙江省“废府设县”的两个文件《浙江省地方官制议决案》和《官制施行法复议修正案》,是由第二任军政府都督蒋尊簋(字百器,浙江诸暨人,簋读gui)于1912年1月22日公布施行的。杭县诞生的时间就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的1912年1月22日。
从清朝末年的1911年9月13日裁撤仁和、钱塘二县,到中华民国元年的1912年1月22日建立杭县,中间只间隔了132天。而就在这132天中,中华民族发生了惊天动地、翻天覆地的大变革,仁和、钱塘二县和杭县也完成了脱胎换骨、破茧化蝶的接力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