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发布了一篇裁判文书,内容为 张列白与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该案的起因是由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品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当中,在影片一幅画面背景当中出现了原告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顾特卜塔及其旁边的清真寺照片(在电影片头第2分35秒处:镜头扫过男主角经营的保健品店,照片墙出现被诉侵权作品,该作品约占画面六分之一,出现的镜头时长为2秒。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在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原告认为被告在影视作品当中未经其许可使用其拍摄照片的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下面就判决书中的内容做简要解析。
控辩意见
首先根据文书披露内容显示,原告诉请的基础是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拍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对其著作权当中得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取报酬权。
针对原告的请求,被告提出了如下几点答辩:(1)就原告与涉案作品权利归属问题,被告公司认为涉案 作品标识有“AperLink”字样,应属于上海熠晨齐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晨齐烁公司),而非原告。并且原告2020年3月寄送的律师函中,附带的图片与涉案作品不同,虽然原告称图片发送错误,不排除原告重新对图片进行编辑、修改的可能;(2)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差异明显,不能认定为同一作品;(3)即使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具备同一性,被告的使用行为亦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并未不合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4)即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亦过高。
法官观点
摄影作品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涉案作品是摄影师以印度新德里的建筑物为拍摄对象,通过拍摄角度、光线明暗的选择、拍摄设备的调节对客观事物进行记录,产生良好的艺术效果,给人带来相应的认知感受,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定义。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电子底片,原告在马蜂窝平台发表涉案作品情况、案外人熠晨齐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享有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涉案电影拍摄于2017年,而原告拍摄、发表涉案作品的时间为2015年, 早于涉案电影拍摄的时间,被告制作涉案电影时,有机会接触原告涉案作品。 被告关于不排除原告重新对图片进行编辑、修改的可能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经对比,涉案电影中使用的照片与原告涉案作品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可以认定该照片是原告的摄影作品。 被告上述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并未征得原告的许可,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电影作品中,制片者通常会以片头、片头字幕或者屏幕标注等方式为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署名。参考该种署名方式,被告在涉案电影中使用原告涉案作品不存在无法署名等特殊情况, 但被告却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原告的作者身份,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 被告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 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一节,本院认为,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虽然去除涉案作品的水印,但并未故意或者恶意曲解作品,亦未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变动,达不到歪曲、篡改的程度,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 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应限于对涉案作品本身的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应限于使用涉案作品说明其他问题,适当引用的目的不是单纯展示作品而是介绍、评论和说明。 本案中,涉案电影完整直接地展示了涉案作品,但并未对涉案作品本身进行介绍和评论,也未引用涉案作品说明其他问题,反而以画面六分之一的篇幅持续2秒展示了涉案作品。被告未经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即使用涉案作品,已经影响到了原告对其作品的对外授权并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与原告对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被告的该项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 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具体损失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被告侵权获利方面的证据,故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拍摄难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视性使用情况、电影中涉案作品贡献率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数额。 关于 赔礼道歉,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持续时间过长,本院综合考虑全案案情,酌情予以调整。
小结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一方面,体现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短视频、自媒体等行业的迅猛发展也为潜在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并且也暴露了行业中泛滥已久的版权侵权乱象。今后,随着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制度的完善、行业协会自律措施的发展、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强,相信在我国泛滥已久的版权侵权、盗版问题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当然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普罗大众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只有社会当中的个体都充分意识到版权的所有权、财产权属性,通过合理途径进行版权交易,并将精力集中于作品原创、内容质量提升上,才会使我国文化、科技、艺术等领域得到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