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即将刊宪*歌国**条例草案 两年内追究辱*歌国**罪行

2019-01-09 19:12 | 海外网

香港特区政府将于本周五将《*歌国**条例(草案)》刊登宪报,并于本月23日提交特区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据香港电台消息,根据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提交的文件显示,*辱侮***歌国**罪行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的肇事者,例如在足球比赛嘘*歌国**;又或涉及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例如在YouTube上发布篡改的*歌国**。警方就某些个案,未必能在6个月时限届满前完成调查,因此草案订立条文延长检控时限,至警务处处长发现或知悉有关罪行的日期之后一年,又或者触犯有关罪行日期之后的2年内。根据草案,禁止任何人意图*辱侮***歌国**,公开及故意篡改*歌国**歌词、曲谱,或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歌国**。违反条文即属违法,最高可处以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说《*歌国**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是要明确维护*歌国**的尊严,规范奏唱*歌国**的*放播**及使用。另外,就一些公开及故意*辱侮***歌国**的行为定出刑罚,以对有关行为收阻吓作用。

聂德权在记者会上解释《*歌国**条例(草案)》的内容,他说,*歌国**是国家的象征及标志,透过指引条文让市民尊重*歌国**,草案的精神是尊重,形容这个尊重是自然,容易理解以及容易做到,因此条文对市民大众的日常生活不会有影响。《条例》亦提到奏唱*歌国**,即用乐器按照标准曲谱演奏*歌国**或*放播***歌国**的官方录音,以歌唱*歌国**。在教育方面,草案规定教育局局长须就将*歌国**纳入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发出指示,当中包括国际学校及特殊学校。此外,*歌国**会纳入特区政府宣传短片或声带,通讯事务管理局须向本地广电发出指示,规定持牌人须在《行政长官按条例》规定的每个日期,*放播***歌国**。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歌国**法》。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规定,明确在公共场合*辱侮***歌国**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近年来,香港特区体育赛事和大学毕业典礼等典礼仪式上曾发生多起“嘘*歌国**”事件,引起香港社会极度不满。对于将《*歌国**法》纳入香港本地法律体系,香港舆论普遍认为很有必要。香港《文汇报》报道指出,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在去年10月国庆月向全港学校发问卷,结果显示,有逾七成教师认为《国家的历史与发展》及《*旗国**、*歌国**、国徽及升旗礼》课题应纳入国情教育内。

特区立法会议员吴永嘉也曾表示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不少公共场合均需要奏唱*歌国**,因此有必要对出席人员的行为和态度作出规范。如果本地立法成功,日后若有人不尊重*歌国**,将依法受到相应制裁。同时,将《*歌国**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还可以引导、教育年轻一代对*歌国**的认知。

(原标题《香港即将刊宪*歌国**条例草案 两年内追究辱*歌国**罪行》。编辑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