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3月,袁某在某*球赌**网站中正在招聘“*球赌**代理”,于是爱好*球赌**的袁某出资成为了该*球赌**网站的*球赌**代理。该*球赌**网站通过竞猜现实足球比赛的比分作为赌博的方式,开展线上投注活动和线下结算活动。后袁某在当地招揽*球赌**的球迷在该线上*球赌**网站开展*球赌**活动,涉案赌资高达人民币数百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网站开展线上赌博活动,仍然加入该赌博网站成为该网站的“*球赌**代理”,为他人开设线上*场赌**提供帮助,故袁某的行为构成开设*场赌**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场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袁某明知他人利用*球赌**网站开设线上*场赌**,但袁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为该赌博网站开设提供帮助服务,故袁某的行为构成开设*场赌**罪。但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袁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球迷若要参与球赛投注活动,应当在合法的渠道参与合法的体育彩票项目,而不应当在*球赌**网站进行投注,更不应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成为“*球赌**代理”,参与开设*场赌**的犯罪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