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甲乙双方合同里约定了固定单价并按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因乙方承包的仅为主体及二次工程,不涉及外墙保温工程。甲方以此为由,计算建筑面积时保温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给施工单位计算,是否合理?
(2)总包与分包合同纠纷案,对分包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结算,计算规则执行2013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另合同约定保温层,抹灰层和飘窗面积不计,所有阳台面积按一半。请问鉴定机构鉴定时按合同约定还是按面积规则(计算规则中主体内阳台按全面积,主体外按一半,保温层厚度计入建筑面积)。问是否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2013计算规则分别出具鉴定意见,还是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答:第一个问题是承包人只做建筑主体和二次结构,不涉及到外墙外保温,甲方能否扣除外墙外保温部分的建筑面积数?关于外墙外保温算部分面积要不要算在本案的建筑面积中,实践中也有很大的争议,这里主要涉及对“建筑面积”的理解。
《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对于案例中“建筑面积”的理解,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意思表示的含义。通常在工程造价中,对于同一建筑物,不同的造价人员通过不同的角度和方法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但对于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来说,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计算规范计算的结果肯定只有唯一结论。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规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24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所以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按照全部的面积进行结算。
第二个问题是鉴定机构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计量规则,还是按照国家标准的计量规则进行鉴定?这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规则进行鉴定。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计算建筑面积的计量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2.3.1关于计量原则的部分规定,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可见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这个项目中,阳台全部计算一半,外墙保温层不计算,这些都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在效力上只是国家的推荐性标准,《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国家标准是当合同中关于质量部分约定不明时的漏洞填补规则。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2条最后一款也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所以推荐性标准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便法院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来计算,作为造价工程师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专业性的见解,本案中鉴定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来进行鉴定。
总结来说,首先,对于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基于诚信和善意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第二,对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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