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4月6日上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南县谭鹏飞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终审判决谭鹏飞团伙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六年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邀约该犯罪集团进行寻衅滋事犯罪的谭国辉被判处一年三个月刑期。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谭鹏飞无正当职业,其性格逞强好斗、性情暴躁,藐视法律威严,先后多次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获刑。2016年9月30日谭鹏飞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陈桂荣、李政、张亮、张军、曾志群、谭驰龙、陈文星、钟宝富等人,有恃无恐,逞强好斗,经常纠集在一起,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在我县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判结果
2018年12月25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做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谭鹏飞、陈桂荣、李政、张亮、谭驰龙、陈文星、钟宝富、张军、曾志群、谭国辉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谭鹏飞、陈桂荣、李政、张亮、谭驰龙、陈文星、钟宝富、张军、曾志群逐渐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谭鹏飞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陈桂荣、李政、张亮为骨干成员,谭驰龙、张军、曾志群、钟宝富、陈文星为一般成员。县法院一审判决谭鹏飞犯罪集团成员六年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并各处二万至五千的罚金。邀约该犯罪集团进行寻衅滋事犯罪的谭国辉被判处一年三个月刑期。一审宣判后,谭鹏飞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赣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陈文星具有坦白情节,由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其他上诉人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全南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