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旷工一天扣300吗 (规章制度旷工一天自动离职)

旷工一天法律规定是怎么处罚的,规章制度旷工一天自动离职

【裁判要旨】

本院对于员工所持2016年10月24日休病假之主张不予采信,从而确认员工当日旷工一天。然而,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行使用工管理权,该公司以员工旷工1天而扣除3天工资,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向员工支付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7日,杨某入职北京某网络公司,担任人事行政法务部副经理,双方曾签署期限至2019年7月26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杨某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试用期按80%标准发放。

2016年10月21日,北京某网络公司以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为由向杨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016年10月24日,杨某未出勤。对此杨某主张曾通过微信向其直属领导蔡明请病假,并提交了微信记录、诊断证明书予以佐证,其中微信记录显示杨某曾向“蔡蔡”发送微信内容为“蔡总,身体不舒服我就不过去了,交接文档和年中活动最新报价我都放在桌面了,有时间再聚”,发送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上午8点50分,但未见有回复信息;诊断证明书系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出具,就诊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12点54分,医嘱休假时间为3天。

北京某网络公司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该公司主张杨某2016年10月24日旷工,并因此扣除杨某3天工资。

杨某不认可,主张北京某网络公司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2016年10月工资差额等。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3984号仲裁裁决支付员工2016年10月工资差额1103.45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7987号民事判决支付员工2016年10月工资差额1103.45元。

旷工一天法律规定是怎么处罚的,规章制度旷工一天自动离职

【管理提示】

1、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为用人单位无针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权,如因员工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则扩大了员工的责任,变现导致员工工资收入减少,可能构成未足额支付工资。

2、提示用人单位可在工资构成中设置全勤奖,如员工存在旷工等情况下,除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并且可扣除当月的全勤奖,如此规定则可能被法律认可,但如直接扣除三天工资则无法律依据。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应遵循单位的管理制度,避免出现无故旷工的情况,如确需请假,则应按照单位的请假制度履行手续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等,并且保留相关请假的证据,避免单位依据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如单位的制度明确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则此制度规定也缺乏法律依据,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多扣除工资的部分,甚至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解除单位劳动合同并要求解除经济补偿。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