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河南只有巡抚,直隶只有总督,这和清朝行政机构及其组成的变化有密切关系。
清朝各省行政机构,主要有督抚和司道等官员及其衙门组成,前后有较大的变化。
顺治年间,省行政机构官员的组成,基本沿袭明末制度。以河南省为例,有巡抚、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按察使司按察使,以及布政使司左右参政、左右参议和按察使司副使、佥事等道员,监察官员有巡按御史。部分省设有总督,地位高于巡抚。较为特殊的为江南省,设有江宁、安庐、凤阳等三员巡抚,分疆管理,而以江南江西总督和布按二司管理全省事务。另外,一些省还设有区域巡抚,如在江西省赣州设有南赣巡抚,所管区域一般为数省交界地区,只能以军政为主。本时期的省级行*变政**化,是顺治二年改南直隶省为江南省,同时改南京应天府为江宁府,属江南省。由明代的两京十三布政使司,演变为直隶地方和十四省。
顺治十八年,辅政大臣掌权后,清代省制发生第一次较大变化,一是停派各省巡按,所有地方行政事务均有巡抚办理;二是每省均设一员总督,区域性巡抚被逐步裁撤。同时进行文武分治。总督开始总辖文武,节制巡抚、提督。巡抚的职能改变并且作用下降,只管行政,不管军政。由于巡抚不再节制绿营且抚标被裁,区域巡抚对地方的控制弱化,由地方大员转变为冗员。此后,南赣、宁夏、凤阳等巡抚于康熙四年(1665年)被裁撤。
康熙四年,总督员缺的数量进行了调整。裁撤山东、河南、江西、山西、广西、贵州等六省总督,改设直隶山东河南、江南江西、山陕、两广、云贵等五员总督,保留福建、浙江、湖广、四川四省总督。这次调整并未影响原来的行政体制,只是裁撤了一部分总督官缺,由保留下来的总督管理两至三省,每省实际上仍有总督巡抚两员行政长官。
康熙六年七月,省制再次发生较大变化,各省布政司停用左右布政使之名,河南等十一省裁一员布政使,江南、陕西、湖广三省的两员布政使照驻扎地方命名,裁各省守巡道一百零八员。由此,各省布政司只设一员布政使(直至乾隆年间,江苏省因情况特殊,破例设立两员布政使),江南、湖广、陕西分省过程完成;除直隶、陕西等少数直省外,多数省份不设守巡道,由省行政机构直接管理府、直隶州。
在顺治十八年至康熙六年间,江南、湖广、陕西分省,省区数量增加。顺治十八年六月,江宁巡抚朱国治为解决苏松常镇四府的钱粮积欠问题,将江南省右布政使分驻苏州,主管江宁、苏州、常州、镇江五府的钱粮征收,使得江南省左右布政使分驻分治。康熙二年、三年,湖广省、陕西省左右布政使先后分驻与分治。康熙三年,江南等三省增设一员按察使,按察使分驻并分治。
康熙三年(湖北、湖南)、四年(陕西、甘肃)、五年(江苏、安徽),这六个区域内的巡抚辖区先后与布政使、按察使的辖区重合,并在此后保持着辖区的长期稳定,标志着分省、建省在行政机构设置、辖区两个层面的完成。康熙六年,江南、陕西、湖广三省的两员布政使照驻扎地方命名,为分省的完成,康熙初年省制的改革到此完成。
康熙初年江南等省的分省,不是在某一时间点上发生的单个事件,而是一个长达数年,有多个事件组合而成的分省过程,牵涉到巡抚、司道等多个方面的官缺及其辖区的调整。由此从十四省增加到十七省。
康熙八年,裁撤直隶山东河南总督,该三省只设巡抚,不设总督。省制由此发生变化,少数直省只设一员行政长官。此后,总督员缺的设置及总督的辖区虽然一再发生变化,但从宏观上来说,督抚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经定型:大部分省设有总督和巡抚两员行政长官,少数省份只设总督(兼巡抚事)或者只设巡抚一员行政长官。同年六月,因直隶地方无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改通蓟道为守道,总管钱粮,霸易道为巡道,总管刑名,驻扎保定府。直隶地方行政制度逐渐向省制靠拢。
雍正二年(1724年)十二月,直隶设布按两司,直隶地方官缺设置与各省相同,实行省制。由此清代内地为十八省。雍正年间,各省普遍设立守巡道,形成省行政机构通过守巡道间接管理府级政区的制度。雍正四年十一月,规定各省均设提督学政。此前,各省学官体制不一,或设督学道,或设提督学政。由此各省提学官不再与督抚有统属关系,提学无道衔,各省不再有学道而全部是学院,学官与行政管分离。
清代的省制,经历了顺治年间的清承明制阶段,以及康熙、雍正两朝的不断改革,至乾隆初年,典型的清代省制已经完全形成。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新修成的《清会典》从两个方面记载了这项制度:从中可以看到,第一,省的数量、地方行政区层级和总督、巡抚的管辖区域。第二,省级行政官员的组成和职能,以及省行政机构内不同级别行政官员间的管理层级。
由此可见,从康熙年间开始,清代省制有以下特点:省行政机构有督抚、布按两司以及驿传等专务道和守巡道共同组成,只设总督或只设巡抚的省份为单一长官制,大多数省份为双长官制,总督、巡抚同为一省行政长官,守巡道是省里行政机构的派出官员,与督抚、布按两司共同构成了省行政机构内部的三个管理层级。全国十八省,共设直隶、两江、闽浙、湖广、陕甘、四川、两广、云贵等八员总督,设有山西、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陕西、甘肃、云南、贵州等十六员巡抚。这一制度,一直沿用至光绪初年。除十八省外,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将军的辖区,虽然行政制度与省制不同,也习惯称为“东三省”。
根据嘉庆一统志,清政府的各省分别是直隶、盛京(含奉天府、锦州府、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云南、贵州、*疆新**、乌里雅苏台、蒙古、青海厄鲁特、*藏西**等。
咸丰、同治年间,军务兴起,各省为了筹措经费,设置了一批财政局所。光绪末、宣统年间,随着各种形势的变化,省制也发生了多方面的变化。
光绪元年,为解决盛京将军与奉天府尹旗民分管所带来的种种矛盾,特派刑部尚书崇实署理盛京将军,改革盛京地区的地方管理体制,奉天省行政制度逐渐向省制靠拢。光绪十年,设置*疆新**省,十一年设置台湾省。*疆新**台湾两省刑名事务相对较少,均不设按察使缺,其职能分别由镇迪道、台湾道兼理。全国由十八省增加到二十省。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清政府和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光绪三十年十二月,裁漕运总督,同时设立江淮省,管辖原江苏省江宁布政使所辖江宁、淮安、扬州、徐州四府和通州、海州两直隶州,光绪三十一年三月,被裁撤。光绪三十三年三月,裁盛京将军缺,设东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同时设立奉天巡抚、吉林巡抚、黑龙江巡抚,东三省正式建省,全国省份增加到二十二个。
光绪三十三年颁布《各省官制通则》,与乾、嘉时期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原先兼辖两省或三省的总督,其行政职能改为只管辖所住的省份(同城巡抚在此之前已经裁撤),对兼辖的省份只是管辖军政和外交事务,对行政、人事等项均不能干涉。各省实行单一长官制。司道成为同一层级的官缺,均向督抚负责。督抚司道衙门均分科办事。裁撤守巡道,只设置一些负责督捕事务的兵备道,减少了管理层级。在通则规定之外,又有交涉使的设立,但不是每省都设置。此外,东三省不设布政使、巡警道,设有民政使、度支使、盐运使等。各个司道官员,除受本省行政长官的统属外,还受到中央相关主管部门——度支部、学部、民政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的考核。
至清亡前,直隶省设有总督、布政使、交涉使、提学使、提法使、巡警道、劝业道以及多员守巡道,奉天省设有总督、民政使、交涉使、提学使、提法使、度支使、劝业道及多员守巡道,均为省级行政官员设置较多的省份,一般省份,如山西省设有巡抚、布政使、提学使、提法使、巡警道、劝业道及归绥兵备道等。
光绪年间,为防范外国势力的渗入,加强统治,在藩部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行省的呼声非常强烈。如光绪三十一年,中书尹克昌请酌收四川、云南土司,添设建昌行省;给事中左绍佐奏,西北空虚,拟请设立行省;光绪三十三年,绥远城将军贻谷奏请绥远城设立行省;西宁办事大臣庆恕认为青海也宜改省;光绪三十四年,科布多参赞大臣连魁奏议科布多设立行省。此外,也有建议在*藏西**设立行省。
对于这些设立行省的建议,地方大员多持否定态度。但在内蒙古设立行省的提议,得到了热河都统、察哈尔都统的赞同。但这些设想在清末均未实现。
注:文献来源,《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