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赛事全称为2017“中国足球基金会杯”中国职工足球联赛总决赛,简称“总决赛”(以下用简称)。
第二条 总决赛为年度赛事,由中国企业体育协会主办;中国足球协会为指导单位;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为支持单位;云南省体育局为协办单位;云南省足协为承办单位;中企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独家运营机构。作为中国企业体育协会唯一授权的商务开发管理公司,中企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中国职工足球联赛所有商务资源的运营。
第三条 本规程中未授予的、与中国职工足球联赛相关的任何权利,均归中国企业体育协会所有。
第四条 2017中国职工足球联赛总决赛,设十一人制组和室外五人制组,计划各有不少于16支队伍参加。
第五条 总决赛比赛和住宿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中信嘉丽泽体育运动小镇(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2号)。球队及裁判员报到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十一人制组比赛日期,为11月25日至12月1日(11月28日休赛)。室外五人制组比赛日期,为11月25日至12月2日(11月28日休赛)。
第二章 安保与保险
第六条 安保
(一)总决赛主办城市相关政府机构和赛事组委会,有责任在赛事相关地点(包括赛场和赛场周边区域、道路及相关场所)制定并执行充分的安保措施,安保措施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1.所有参赛球队成员。
2.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3.媒体人员。
4.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5.现场观众。
(二)为保障运动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总决赛主办城市相关政府机构和赛事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体育场为运动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独立的进出通道。
第七条 保险
(一)赛事组委会为获得参加总决赛资格的球队成员、裁判员在参赛期间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参赛队伍可自行购买球队成员抵离比赛地前后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技术规程
第八条 参赛资格
(一)各行业体育协会,各有关省、自治区、市职工足球联赛预选赛阶段的企事业单位冠军球队,自动获得2017年总决赛参赛资格。
第九条 参赛报名
(一)各行业体育协会,各有关省、自治区、市职工足球协会,负责组织各自企事业单位球队领队,统一使用“中国职工足球联赛手机报名系统”,最晚不迟于2017年11月1日完成报名。
此外,各行业体育协会,各有关省、自治区、市职工足球协会,还应负责组织各自企事业单位球队领队,及时提供如下补充材料:
1.球队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最近一年(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球队成员所属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保的凭证(加盖所属单位工会章或人事章)。
3.球队成员个人医务健康证明(2017年9月1日之后,由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开具,加盖医院章)。
4.由全部球队成员本人亲笔签署的《免责承诺书》(加盖所属单位工会章或人事章)。
各行业体育协会,各有关省、自治区、市职工足球协会,最晚不迟于2017年11月1日,将补充材料电子版发至如下电子邮箱:celjsb#163.com(发邮件请将#换成@)
报名信息一经提交,未征得赛事组委会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二)每队须报名领队、主教练、队医各1人。
(三)十一人组每队须报名队员20人,其中至少2人为守门员;室外五人制组每队须报名队员10人,其中至少2人为守门员。
(四)各队报名的运动员,必须为身体健康、1999年1月1日前出生的在职职工。
(五)兼职、派驻、借调人员,以及2015-2017年在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中超、中甲、中乙、中丙)及梯队注册的专业足球运动员,不得以运动员身份报名参赛。
(六)赛事组委会负责对各队报名运动员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结果在中国企业体育协会官方网站(www.cesa.org.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运动员资格问题。
第十条 竞赛办法
(一)总决赛十一人制组和室外五人制组,均分为小组赛和淘汰赛两个阶段。
(二)小组赛阶段,十一人制组和室外五人制组进行小组单循环比赛。淘汰赛阶段,十一人制组和室外五人制组球队进行单场淘汰制比赛,最终决出冠军、亚军、第三名和第四名。
(三)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比赛无法如期举行,赛事组委会有权对赛程和赛制做出更改,各参赛队伍应服从接受。
第十一条 竞赛方法
(一)十一人制组和室外五人制组比赛均使用标准5号球。
(二)十一人制组上、下半场比赛时间各35分钟,中场休息15分钟。室外五人制组上下半场比赛时间各20分钟,中场休息10分钟。
(三)每场比赛开始前,各队领队填写本场比赛首发队员名单和替补队员名单,由教练员签字后交予主裁判。
(四)十一人制组,各队每场比赛共有八次换人名额,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在该场比赛中不得再上场比赛。室外五人制组,不设换人名额限制,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在该场比赛中可再上场比赛。
(五)小组赛阶段,十一人制组和室外五人制组比赛,均无加时赛。
(六)淘汰赛阶段,十一人制组和室外五人制组比赛,如在常规时间内为平局,直接通过点球决胜,获胜球队进入下一轮淘汰赛。点球决胜具体方式如下:
1.各队派遣5名运动员,按先后顺序,进行点球决胜,获胜球队进入下一轮淘汰赛。
2.如五轮点球决胜完毕后仍为平局,各队派遣1名运动员,按先后顺序,继续进行1对1罚球决胜,当某队领先1球时,该队即判为获胜。
第十二条 比赛计分和决定名次
(一)十一人制组和室外五人制组小组赛阶段,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小组赛阶段结束,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同,依次按下列办法顺序决定名次:
1.积分相同队之间相互胜负关系占优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同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同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小组赛阶段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小组赛阶段全部比赛中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抽签优胜者,名次列前。
第十三条 比赛奖励
(一)十一人制组和室外五人制组,分别录取前4名球队,为冠军、亚军颁发奖杯和奖牌;为第三名和第四名球队颁发奖杯;其余球队获纪念证书。
(二)赛事组委会评选总决赛十一人制组和室外五人制组最佳射手、最佳门将、最佳球员、最佳教练员,分别颁发奖杯。
(三)赛事组委会评选体育道德风尚球队奖,颁发奖状。
第四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四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执行公安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于2012年12月下发的《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由总决赛举办地的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下对比赛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扰乱比赛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赛场及周遍地区治安秩序。
(四)执行赛事组委会制定的2017中国职工足球联赛总决赛比赛文件,以及根据总决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有关规定和通知。
(五)球队成员参加比赛时,必须携带参赛证件和本人身份证,未携带参赛证件或本人身份证者,不得参赛。
(六)参赛队必须备有两套深浅颜色有明显区别的比赛服,且服装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同。守门员服装颜色必须区别于双方队员和裁判员服装颜色。如双方服装颜色有冲突,比赛监督有最终决定权。队长必须佩戴袖标。无号、重号运动员均不得上场比赛。
(七)红黄牌停赛及罚款
十一人制组和室外五人制组,无论小组赛阶段还是淘汰赛阶段,运动员累积两张黄牌均自动停赛一场;运动员获得红牌均自动停赛一场。小组赛阶段的红黄牌均带入淘汰赛阶段。
球队成员受到红黄牌处罚时,球队也对应地受到组委会经济处罚:球队每获得1张黄牌,被罚款人民币200元;每获得1张红牌,被罚款500元。罚款从球队缴纳的纪律保证金中扣除,上不封顶。
第十五条 比赛弃权与罢赛
(一)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核、或处在停赛期的运动员,代表某队参加比赛,该队本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弃权处理
1.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一方球队宣布弃权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2.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如发生在小组赛阶段,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如发生在淘汰赛阶段,双方球队均被淘汰。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属罢赛:
1.并非因赛事组委会认可的不可抗原因,且未获得赛事组委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2.拒绝按照赛事组委会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3.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4.中途退出比赛。
(四)罢赛球队在2017总决赛的所有比分,均计为对方3: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罢赛球队发生罢赛行为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五)赛事组委会纪律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罢赛球队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十六条 替补席和技术区
(一)十一人制组,替补席各队可拥有12个坐席;室外五人制组,替补席各队可拥有8个坐席,供球队领队、教练员、队医、替补运动员使用。
(二)只有正式报名并通过参赛资格审核的球队成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其他人员不得入座。
(三)以主队身份参加本场比赛的球队,应使用第四官员席左侧的替补席。
(四)管理替补席秩序是各队领队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上的任何人员违纪,都将可能被追究球队领队的管理责任。
(五)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运动员,该场比赛进行期间不得继续在替补席就座。
(六)比赛进行中,各队教练员必须在技术区范围内指挥比赛。
(七)替补席和技术区严禁吸烟(请同时遵守体育场有关公共区域禁烟的规定)。
第五章 比赛官员
第十七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赛事组委会选派,代表赛事组委会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对比赛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赛事组委会负责。
第十八条 裁判监督和裁判员
(一)裁判监督、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赛事组委会裁判委员会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总决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赛事组委会裁判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纪律与仲裁
第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
总决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根据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和裁判员的书面报告等材料,由赛事组委会纪律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总决赛严禁球场*力暴**,一旦出现,赛事组委会纪律委员会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剥夺个人和/或球队继续参加2017总决赛赛事比赛的资格;取消个人和/或球队成绩;剥夺个人和/或球队未来参加中国职工足球联赛的资格;罚款;通报所属单位有关部门、由所属单位追加处罚;通报各行业体育协会,各有关省、自治区、市体育管理部门;直接现场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等。
总决赛比赛中被红牌罚下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必须返回更衣室,在该场比赛期间,不得继续在替补席上就座、不得再次进入赛场和技术区、也不得进入看台。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
总决赛中出现的诉讼案件,由赛事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商务经营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职工足球联赛经营
中国职工足球联赛预选赛阶段和总决赛阶段赛事赞助;部分和全部场地广告;全国性和地方电视台、互联网、新媒体转播;境外电视台、互联网、新媒体转播等相关的产品和知识产权等权益,由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独家授权中企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体运营开发。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费用
(一)赛事组委会承担下列费用:
1.比赛组织经费。
2.官方制作物经费。
3.参赛球队正编成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规定日期内的食宿经费。规定日期是指报到日至离赛日之间的时间段。
具体报到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小组赛阶段,全部比赛结束后次日,为未出线球队离赛日;淘汰赛阶段,每场淘汰赛结束后次日,为被淘汰球队离赛日。
4.比赛物资经费,包括比赛和训练用球、比赛饮用水、奖杯、奖牌、证书。
(二)参赛球队承担下列费用:
1.往返所在城市和比赛城市之间的交通经费。
2.规定日期之外的食宿经费,以及非正编人员食宿经费。
3.其他自行支出的相关费用。
4.纪律保证金。为严肃赛场纪律,各队报名时须向赛事组委会缴纳纪律保证金5000元人民币。总决赛全部赛事结束后7日内,组委会向未出现纪律问题的球队全额退还纪律保证金。如球队出现纪律问题,相关罚款将由组委会直接从纪律保证金内扣除。
第二十三条 风险提醒
(一)足球比赛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和激烈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赛者面临各种风险。任何生理上和心理上存在不适于剧烈、对抗性竞技体育运动的人,请勿冒险参加。
(二)参加本赛事的人员有可能伤及他人、也可能被他人所伤;或者因比赛用品、场地缺陷等导致意外伤害;或者因参赛者、观众的不当行为造成意外伤害。请参赛者做好自我防护。
第二十四条 免责声明
赛事主办、指导、支持、承办、协办、运营单位和赛事组委会,事先声明对以下情形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不接受本声明的,不应当参与比赛:
(一)参赛队员在比赛过程中出现受伤、死亡的。
(二)任意人员在任意时间出现心脏病、高血压或其他基础性症状等导致突发疾病的。
(三)任意人员在任意时间遭受意外伤害的。
(四)任意人员因发生*力暴**冲突,导致受伤、疾病、死亡的。
(五)任意人员发生个人财物损坏或丢失的。
(六)因个人擅自行动,造成本人或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损害的。
(七)比赛时间之外,因个人原因造成本人或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损害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属于赛事组委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中国企业体育协会
2017年10月